摘要:
为了降低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成本,辽宁省铁岭市财政局大胆进行制度创新,改革车辆保险办法,1997年对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不再向保险公司投保,而改由财政部门通过预留机动车辆赔偿准备金的办法自行保险。此项改革运行七年来效果显著,节支2178万元。
改革车辆保险办法的动因
铁岭市地处辽北,人口300万,经济总量较小,财政收入的增量规模有限,是全省最困难的农业穷市之一。2003年全市GDP实现176.5亿元,一般预算收入12.9亿元,占GDP的比重为7.3%。全市可支配财力15.1亿元,按供养人口计算人均可支配财力15357元。一般预算收入、可支配财力、人均可支配财力均排在全省最后几位。
收入规模小,支出压力却很大。以市直行政单位为例,自1990年始各单位机动车辆增加较快,由当年的253台增至1996年的376台,净增123台。加上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提高,保险项目增多,保险费支出由1990年的49万元增至1996年的246万元,净增197万元,增长398.6%,单车保险费支出由1990年的1954元增至1996年的6550元,增长235.2%;保险费支出占汽车燃修费支出比例由1990年的17.4%增至1996年的32.4%。
为减轻财政困难,控制支出的进一步增长,对机动车辆保险费支出进行改革,制...
为了降低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成本,辽宁省铁岭市财政局大胆进行制度创新,改革车辆保险办法,1997年对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不再向保险公司投保,而改由财政部门通过预留机动车辆赔偿准备金的办法自行保险。此项改革运行七年来效果显著,节支2178万元。
改革车辆保险办法的动因
铁岭市地处辽北,人口300万,经济总量较小,财政收入的增量规模有限,是全省最困难的农业穷市之一。2003年全市GDP实现176.5亿元,一般预算收入12.9亿元,占GDP的比重为7.3%。全市可支配财力15.1亿元,按供养人口计算人均可支配财力15357元。一般预算收入、可支配财力、人均可支配财力均排在全省最后几位。
收入规模小,支出压力却很大。以市直行政单位为例,自1990年始各单位机动车辆增加较快,由当年的253台增至1996年的376台,净增123台。加上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提高,保险项目增多,保险费支出由1990年的49万元增至1996年的246万元,净增197万元,增长398.6%,单车保险费支出由1990年的1954元增至1996年的6550元,增长235.2%;保险费支出占汽车燃修费支出比例由1990年的17.4%增至1996年的32.4%。
为减轻财政困难,控制支出的进一步增长,对机动车辆保险费支出进行改革,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已势在必行。为此,铁岭市财政局就如何对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保险给予优惠问题,同保险公司进行了磋商,要求保险公司对投保车辆的保险费给予30%的减免优惠,但对方不同意。鉴于这种情况,铁岭市财政局认真学习了《保险法》,了解到按照保险自愿的原则,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机动车辆可以不参加保险。于是财政部门拟采取预留一定数量的机动车辆赔偿准备金,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交通事故等损失的赔偿费用的办法。1997年4月,铁岭市财政局正式向市政府提出建议: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不再向保险公司投保,各单位机动车辆出现交通事故等损失,根据有关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赔偿,对全年未出现交通事故等损失的机动车辆,市财政局给予驾驶人员一定的奖励。市政府批准了这个建议。
改革车辆保险办法的实施过程
为了使这项节支措施能够稳妥可靠地推行,铁岭市财政局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1993年—1995年机动车辆交通事故等损失及保险公司赔付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交通事故等损失并不大,而保险公司赔付金额就更少了,保险费减赔付额后结余额很大。以市直行政单位为例:1993年—1995年,三年累计投保车辆544台次、保险费支出244万元;交通事故等损失121万元,保险公司赔付58万元,免赔63万元。也就是说,三年来,市直行政单位白白地给保险公司拿走了186万元。可见,机动车辆不向保险公司投保,出现交通事故等损失由财政部门统一赔偿是可行的、合算的。
在决定机动车辆不再向保险公司投保之后,铁岭市财政局进行了重点调查,走访一些单位和司机了解情况,并召开了各有关部门财务科长和车队长参加的专题座谈会,而后制定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交通事故等损失赔偿暂行规定》。1997年4月,铁岭市财政局正式下发了《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不再向保险公司投保的通知》,规定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的机动车辆不再向保险公司投保,今后出现交通事故等损失由市财政局按照《暂行规定》执行。随后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机动车辆进行了全面登记,同时,把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和报警传呼号向市直各有关单位进行了公布。为了增加赔偿工作的透明度,市财政局印制了机动车辆事故损失赔偿审批表,对确属赔偿范围的费用按审批程序给予全额赔偿;还规定对事故车辆实行定点维修,由财政部门确定维修项目和费用,并直接同修配厂结算,实行修缴分离。铁岭市财政局确定由行政政法科承担此项工作,两名同志兼管。
改革车辆保险办法的运行效果
按照改革前的车辆保险办法,1997年—2003年,铁岭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累计应保险车辆4454台年,按单车年保险费平均每辆6550元计算,年保险费支出总额将达到2917万元。改革后,市财政局按市直行政单位小汽车每台每年0.5万元、事业单位每台每年0.4万元的标准,7年共计预留机动车辆赔偿准备金2024万元,与到保险公司投保相比,节约支出893万元。实行公车保险改革7年来,共发生258起机动车辆交通事故,市财政局对符合赔偿规定的236台机动车辆进行了赔偿,支付赔偿金519万元。市财政局还对当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未发生交通事故的司机发放安全奖励,7年共计发放220万元,总计支出机动车辆事故赔偿准备金739万元,与向保险公司投保相比,实际节支2178万元,节支效果十分显著。
由于从2004年5月1日起,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开始施行。该法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年检时,车主必须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否则不予检验。这说明,从2004年5月1日起,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必须到保险公司去投保。根据法律规定,市财政局研究决定,除第三者责任险必须到保险公司投保外,机动车其他险种仍继续实行财政赔偿。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公开招标,保险费由预留的事故保证金统一支付。到2004年5月末,铁岭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投保工作已全部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