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十分重视社会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继1998年召开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之后,2002年9月又专门召开了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会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这对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持社会长期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
一、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性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措施。1998年以来,在积极推进国民经济结构战略调整的同时,党中央、国务院做出了加强社会保障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战略决策,逐步建立了以“三条保障线”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实施了“两个确保”,较好地保障了下岗失业人员等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维护了社会稳定。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各级财政部门在财力紧张的情况下大力调整支出结构,不断增加财政投入。从1998年到2001年,各级财政用于“两个确保”和“低保”的支出达1575亿元,其中中央财政支出1340亿元;2002年各级财政共安排“两个确保”和“低保”资金768亿元,比1998年增长了5.2倍。与此同时,财政部门还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参与有关政策措施的研究制定和实施,努力加强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保证了党中央、国务院战略部署的落实。
目前,我国正在推进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就业形势较为严峻,劳动力供求矛盾尖锐,结构性失业问题突出,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难度较大。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途径是加快经济发展,千方百计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这既是确保社会稳定,维护下岗失业人员切身利益和促进经济发展的紧迫要求,也是缓解社会保障压力的有效途径,是我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面临的一项重要战略性任务。各级财政部门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利益的政治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在继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努力做好“两个确保”和“低保”工作的同时,充分认识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加大资金扶持力度,认真落实好有关税费减免政策,切实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广开就业门路,增加就业岗位,尽快实现再就业。
二、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认真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近几年来,为了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国家在税费减免、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对缓解我国就业矛盾发挥了重要作用。针对当前的就业形势,国家确定的促进再就业政策的力度进一步加大。各级财政部门一定要不折不扣地促进再就业的各项政策,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一)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为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财政支出中要相应增加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劳动力市场建设费等开支。为此,各级财政部门要努力克服困难,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严格控制和压缩一般性开支,增加社会保障和再就业等重点支出,不能虚列预算或列而不支。各级财政预算原来安排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补助资金规模不能减少,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根据当地工作需要,可以调整一部分资金用于促进再就业。在此基础上,中央财政也将增加再就业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根据地方财政努力程度和工作成效,对困难的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给予适当补助。
(二)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各地财政部门要配合税务部门积极开展工作,切实将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下岗失业人员身上,确保执行政策不走样。同时,要与税务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操作,严格监督,依法减免,依法征税,严厉打击各种骗取减免税的行为,堵塞可能出现的各种漏洞。
(三)切实落实免费政策。收费过多过滥是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职工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之一。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收费政策,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职工免收相关管理费、登记费、证件费和其它费用,并会同有关部门坚决制止乱收费、滥罚款、乱摊派,切实减轻下岗职工再就业的负担。
(四)落实小额贷款担保贴息办法。根据中央的精神,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职工,银行要提供小额贷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级以上城市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贷款担保基金,为下岗失业人员的小额信贷提供担保;对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贴息。各地财政部门一定要安排好贷款担保基金,配合主办银行做好小额贷款的发放、回收和有关情况的统计、汇总工作。中央财政将按照规定据实贴息。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要积极参与这项工作,加强监督检查,避免出现管理上的漏洞。
三、充分发挥财政职能,加强再就业资金管理
为提高再就业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有限的资金能够用到刀刃上,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财政职能,本着勤俭办事业的原则,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
(一)不断探索,加强制度建设。随着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强财务制度建设会越来越重要。根据中央的精神,财政部与劳动保障部制发了《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再就业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拨付程序做出具体规定。各地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根据上述规定,制定好再就业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使再就业资金管理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尤其是要注意根据当地财力状况确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以及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收费补助标准。再就业资金支出项目多、环节多,管理较复杂,各级财政部门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资金管理办法。
(二)严格审核,规范操作。做好享受补助对象的资格和标准的审核工作是保证整个再就业资金管理制度健康运行的基础。与“两个确保”资金和“低保”资金一样,再就业资金的支付对象主要是面向个人和企业(单位),信息透明度不高,管理成本和难度也很大。因此,各地财政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对个人和企业(单位)享受补贴的资格和标准进行严格审核,不断完善加强审核的有效办法,保证各项再就业资金切实用于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为此,要结合正在推进的“金财工程”和劳动保障信息网络建设,将再就业工作纳入网络建设规划,以便准确掌握单位和个人信息,提高审核的效率及准确性。
(三)加强财政监督检查。这是再就业资金管理中极其重要的环节。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财政监督检查的职能,把日常监督和重点检查结合起来,加强对再就业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切实把资金管好用好。同时,要积极督促和配合有关部门把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意义十分重大。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十六大会议精神和“三个代表”的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与时俱进,扎实工作,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作出贡献。
(作者为财政部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