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即将加入WTO,融入世界经济发展主流,这是我国适应经济全球化趋势、进一步推进改革开放、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必然要求和战略选择。加入WTO后,我国既可以享受世贸组织提供的各项权利,也要执行世贸组织规则,兑现做出的承诺,这意味着政府将逐步取消或削弱对国内产业的保护,开放本国市场,我国经济不可避免地将在更开放的市场竞争中发展。但是这并不等于说政府在经济贸易发展过程中将不再负有责任和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相反,先后加入WTO的各国的实践经验表明,政府仍然有种种可能的方式,在保护国内产业和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等方面起到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国际贸易的历史表明,自由贸易只是一种理想状态,现实中政府与国际贸易的关系不是应该不应该干预的问题,而是如何适时和恰当干预的问题。那么,我国加入WTO后,政府应该并且能够做些什么呢?对此,本文拟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本国实际,谈几点粗浅的认识。
一、利用法律手段,对国内产业和市场给予必要的保护
“入世”后,政府通过适当的方式对某些行业和产品给予一定程度的保护,不违反WTO的有关规定,也是先后“入关”国家的通常做法。从国外经验来看,“入关”后,政府在实施降低关税、减少进口配额、放松外汇管制等措施以履行关贸总协定义务的同时,都注意加强经济贸易的立法和执法,利用法律手段保护国内产业,避免“入关”对国内产业造成过大冲击。利用法律手段保护本国产业和促进出口,符合WTO贸易管制公开化的要求。我国如何在减弱与WTO规则和协议有明显冲突的保护措施的同时,采用合乎国际惯例的法律手段加强对国内产业的保护,是一个有待开拓、很有潜力的领域。我国政府应尽快培养组织一批熟悉WTO规则和运作的专业人才,加强对WTO规则和运行机制的研究,在开放我国相对成熟的行业和市场的同时,提出对目前有发展前途的、竞争力比较弱的行业和产品给予合理保护的对策措施,并把这些措施融进有关经济贸易法规之中加以规范,尽快建立和规范我国的贸易基本法、海关法、关税制度、反倾销法、反补贴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制度,完善我国经济贸易法律体系。立法中,既要遵循WTO的基本规则和有关协议的基本要求,也要充分利用WTO的例外条款、对发展中国家的差别待遇、保障措施等优惠规定,尤其要重视贸易技术标准、卫生检疫标准、装运前检验制度等贸易壁垒措施的运用,处理好“入世”后遵循规则和利用规则的关系、保护和开放的关系。此外,还要提高执法透明度和执法水平,与贸易有关的各种法规都要采取适当的形式公布,让WTO各成员国及时了解,采用符合国际惯例的执法方式和程序,尽量避免贸易摩擦。
二、采取多种方式,增强本国企业国际竞争力
促进本国企业增强国际竞争力,几乎是所有国家政府经济政策的重要目标之一。我国政府也应制定类似的政策目标,采取多种方式,提高本国企业国际竞争力。
(一)推进体制改革,加大国内各种所有制经济的竞争程度。在我国,各种所有制经济之间的竞争不充分,主要是体制问题。加入WTO后,我国企业之所以将受到较大的冲击,更多的原因也是因为体制问题阻碍了企业竞争力的增强。因此,政府应加快制度变革,通过建立适应国际市场竞争的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完善企业的管理体制和经营制度,尽量降低单一国有制经济的比重,发展国有控股和参股的多元化股份公司,允许民营经济广泛进入经济领域,打破国有经济在基础工业、金融、电信等领域的垄断局面,形成多种所有制经济公平竞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局面,力争在加入WTO之后的过渡期内,即2005年之前,使国内各种所有制经济充分经受国内竞争的考验,在竞争中锻炼成长,做好迎接国际激烈竞争的准备。
(二)加快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我国不少企业因生产设备落后和生产技术水平低而不能生产高档优质产品或产品质量不过关,导致其产品缺乏竞争力,不能进入国际市场。因此,政府应通过实施加速折旧制度,改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降低先进设备和技术引进的进口税率,扩大出口退税税种范围,实行出口产品增值税全额退税制度,加快税费改革进程,制止对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行为,对大型成套设备的进出口提供信贷支持等措施,支持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
(三)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目前,发达国家经济增长和企业的发展主要依靠科技创新和开发,成长最快的是科技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在其工业总产值中的比重不断上升。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统计,其主要成员国的知识经济已占国内生产总值的50%,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的许多高新技术企业的无形资产已超过总资产的60%。目前,全世界的贸易中,直接与高新技术产业有关的商品额已占1/4。可以说,未来各国经济的竞争实际上就是高新技术的竞争。为此,政府应该在财政、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服务等方面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给予充分的支持,加强科研机构与企业的密切合作,促进企业的科研与开发。
(四)扩大工业企业对外自主权,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工业企业对外自主权,是指企业有权自主选择对外贸易的具体方式,如自营出口制、外贸代理制和外贸收购制等。工业企业对外自主权的重要意义在于可以消除外贸代理制和外贸收购制在国内企业和国际市场之间的“隔层”,使工业企业能够直接与国际市场接触,这一点对工业企业占领和开拓国际市场很重要。因为国际市场对进出口产品的要求严格,不仅价格因素,而且产品质量、性能、外观、包装、交货期、售后服务等非价格因素,都会影响产品竞争力。即使是同类产品,每个客户都可能提出一些非常个性化的具体要求。如果生产企业不能直接与客户接触,不能全面了解国际市场的需求变化,产品在设计、制造、推销方式和售后服务等方面哪怕出现一点失误,都可能失去潜在的市场。不仅如此,与客户的密切接触还是企业产品与技术改进的重要来源。我国政府应该进一步扩大工业企业对外自主权,允许企业自主选择对外贸易的具体方式,以适应当前出口企业、出口商品和出口市场日益多样化的国际竞争环境。
三、利用各种途径减少和缓解国际贸易摩擦,为企业争取宽松的贸易环境
我国是一个大国,有着巨大的国内市场,这一点对国外商家有很大的吸引力,使得外国政府在制定对华贸易政策尤其在制造对货贸易摩擦时不能不有所顾虑,我国又是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WTO的,在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有较多的优惠,如在享受发达国家提供的最惠国待遇的同时,不要求与发达国家对等开放国内市场,在履行义务方面有较长的过渡期等,这些都是我国政府在国际交往中为国内企业创造宽松的国际贸易环境的有利条件。我国政府应该充分利用这些条件,并综合运用各种外交途径和手段,为企业换取有利的国际环境。政府各驻外机构应及时了解国外企业、行业、议会和政府有关对华贸易问题的动向,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一旦出现贸易摩擦,应运用WTO的多边争端解决机制,及时帮助企业解决贸易摩擦,避免贸易中我国企业和产品受到不公平待遇。
四、协助企业从事全球性信息收集和出口促销活动
除了在国外拥有众多分公司或办事机构的跨国公司和大型企业集团之外,大多数企业要有效地从事全球性信息收集和出口促销活动都比较困难,需要政府或半政府性质的贸易促进机构如国际贸易促进会、国际贸易商会、出口商协会等的协助。政府可以通过外交途径,比较容易地让政府或半政府性质的贸易促进机构在世界各国的主要城市设立分支机构,收集有关信息,向国内众多企业提供商情服务,协助它们开拓国际市场。这些机构还可以组织国内企业参加国际贸易展览会;筹备组织本国的国际展览会,宣传本国产品;可以向国外客户提供咨询和帮助,帮助新客户和国内企业建立联系;可以利用当地的各种商情渠道,收集汇编国外产品、技术、投资、市场等方面的信息反馈回国内等等多种方法途径为企业提供服务。但是政府或半政府机构不应干预企业的决策,更不应代替企业决策,强迫企业按自己的意图去做,这不符合政企分开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