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25 作者:李轶峰 (作者单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海洋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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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电子商务是近年来伴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应运而生的一种新型贸易方式,它具有营运成本低、用户范围广、无时空限制及商家与用户可直接互动交流等特点。它的出现,不仅给传统贸易方式和社会经济活动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同时也对税收制度、税务管理、国际税收规则提出了挑战。
一、征税还是免税?
就世界范围而言,遵守税收中性原则,已成为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基本共识。但是,究竟是坚持不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从而要使现行税制适应其发展需要呢?还是为了防止数以万计的政府财源在因特网上白白流失而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呢?对于这个问题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认为,要想在不影响税收收入的情况下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首先应该弄清下面几个问题:
1.长、短期财政收入的冲突问题。从短期来看,对电子商务征税可以改善一国的财政收入状况,但抑制了电子商务的发展,尤其是在美国不征收流转税的国际条件下,可能迫使其他国家(包括中国)资本外流,降低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速度,使这些国家的GDP增长受到制约,最终使一国长期的财政收入受到损失,其后果将影响全球经济的协调发展。
2.一国的税制结构问题。以美国为首的许多...
电子商务是近年来伴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应运而生的一种新型贸易方式,它具有营运成本低、用户范围广、无时空限制及商家与用户可直接互动交流等特点。它的出现,不仅给传统贸易方式和社会经济活动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同时也对税收制度、税务管理、国际税收规则提出了挑战。
一、征税还是免税?
就世界范围而言,遵守税收中性原则,已成为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基本共识。但是,究竟是坚持不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从而要使现行税制适应其发展需要呢?还是为了防止数以万计的政府财源在因特网上白白流失而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呢?对于这个问题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认为,要想在不影响税收收入的情况下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首先应该弄清下面几个问题:
1.长、短期财政收入的冲突问题。从短期来看,对电子商务征税可以改善一国的财政收入状况,但抑制了电子商务的发展,尤其是在美国不征收流转税的国际条件下,可能迫使其他国家(包括中国)资本外流,降低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速度,使这些国家的GDP增长受到制约,最终使一国长期的财政收入受到损失,其后果将影响全球经济的协调发展。
2.一国的税制结构问题。以美国为首的许多发达国家都是以直接税作为主体税,尽管这些国家的网络贸易额占到全世界的2/3,但对电子商务征不征流转税并不会严重影响本国的税收收入;而对我国和欧盟等以间接税为主体税的国家而言,由于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1998年各国的互联网营业额是740亿美元,1999年便达到1900亿美元,2003年预计将突破1万亿美元大关),其中潜在的税额也将以不可思议的速度膨胀,如果免征电子商务的流转税,将会大幅度减少税基,增加税收流失,削弱其政府财政实力,从而进一步扩大贫富差距。
3.电子商务需要的投入和维护成本问题。与传统的商务活动不同,电子商务是以电子化社会或者信息化社会为存在基础的,因此,进行电子商务需要巨大的信息基础设施投入,这意味着电子商务交易效率的提高是以巨大的成本投入为代价的,如果大部分成本由政府或社会承担,那么对网络使用者收费或征税是合理的,如果不是由政府或社会承担,情况就不一样了。对于电子商务的投资是具有强烈的正外部效应的,所谓正外部效应是指对交易双方之外的第三者所带来的未在价格中得以反映的经济效益。很明显,一笔网络交易,除了买卖双方可从中得益外,其他厂商也可从互联网上获取自己所需的信息。根据经济学原理,消除正外部效应的主要方法就是政府财政补贴和免税,因此对投入者给予合理的政策优惠是合适的,否则网络和通信设施的投资者就会没有积极性进行投资。美国为了国家未来的长远利益,从建设国家信息高速公路到互联网贸易都采取免税方案;而欧盟等国家则采取在财政支出上给电子商务以支持,即实行“先征税后返还”的模式。两者相比较,笔者认为,对于某个具有自我发展能力的产业进行扶持,“先征税后返还”的模式在资金使用效率上低于“不征税”的模式,而且征税还存在征税成本和纳税成本,投资还要考虑投资风险和投资的机会成本问题。因此,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模式虽然有助于电子商务的发展,但效率不如采取免税措施高。
4.电子商务技术对税收政策和征管能力的制约问题。首先,由于电子介质的特性使电子记录的合法性受到质疑,也使得现行的基于纸质记录的会计和审计技术陷入困境,从而使得根据现行会计技术对纳税人的交易过程进行监控的税收制度、政策和征管措施也陷入了困境。其次,税收上的消费地原则、属地原则、常设机构、流转税的交易对象和纳税主体等概念已无法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对其确认发生困难。第三,技术的发展,尤其是信息技术的高分散性,使流转税制度产生许多法律歧义而无法执行、无法征收。第四,电子技术的发展也要求税务部门改进征管手段,提高征管技术,加强和完善与银行之间的联网。第五,电子技术的发展也使企业和个人获取、使用的信息量大大增加,如果按照现行的税制和征管规程操作,就会增加个人、企业的额外负担,而且税务部门在现有的技术和知识条件下也无法应对如此巨大的信息量,这就要求简化税制,简化征管规程,提高电子化水平。
5.国际税收制度的协调问题。从实践操作看,直接税不仅比间接税更加容易征收,而且它也没有规定交易的形式和手段,因此在税制上要求的监控比较少,并且免征流转税对财政收入的影响也小,更能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从这个角度看,美国的税制相对而言,对电子商务发展的适应性更好,而且美国的电子商务交易额在全球占主要地位,因此造成现在国际税收协调以美国为主的格局。由于美国的间接税很弱,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国家的企业可能不堪本国流转税的重负进行战略大转移,将总部移到美国,这样必然导致其他国家的国内生产总值流失,因而,以间接税为主的国家包括我国在内,必须充分考虑国家总体的经济利益积极参加与国际税制的协调,不要过分考虑财政收入原则,否则财政收入的损失更大,国家会在竞争中落后。
对于我国这个以流转税为主的发展中国家,流转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超过50%,其中进口环节的年税收在1000亿元以上,因此对网上贸易是否征税对我国财政和国民经济的影响举足轻重。可以肯定我国的电子商务会有大发展,但不一定那么快,充其量先把城市市场的空间占满,而后的发展速度可能在一段时期处于停滞状态,因为对于大多数农民而言,在无力购买电脑的前提下,电子商务离他们太遥远了。所以,笔者认为对于电子商务不宜过早征税,而应采取“先免后征”的对策。具体是,以进口在线产品的数量及其对国内相关行业的影响为标准,划定免税期和征税期,实行先免税后征税的政策。在电子商务发展的初期,电子商务的交易量较小,对税收收入和我国相关行业的影响较小,这个时期实行免税。随着征管手段的逐步完善,当电子商务的交易量达到一定程度,对我国的税收收入和国内相关行业的影响比较大时,适时推出征税措施。这样,既有利于我国与世界主流科技同步发展,又能维护国家主权、保证国家税收收入、保护民族工业的发展。
二、解决我国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思路
1.立足现行税收法规,不断补充完善,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作为在知识经济下产生的有别于传统商务的贸易形式,其承载的内容仍然是现实社会中人们使用的商品、劳务,其内容和实质并未发生根本变化,电子只是手段,商务才是最终目的。因而,现行的税收法规及其体现的税收原则基本上是适用于电子商务的,我们应以现行的税收法规去解释、分析、研究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
2.按照电子商务的技术特点设计合理的税制和征管模式。有必要在认识和把握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及本质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相应的税收征管政策和措施。首先,电子商务与其他事物一样都存在于一定的时空中,尽管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让人感觉电子商务交易似乎不受时间空间的制约,但电子商务交易中的人(买卖双方)、钱(货款)、物(有形的、无形的商品)仍存在于一定的时空里,它们绝不会因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而“虚拟”得无影无踪,而是可以对其进行追踪的。在电子商务的信息流、资金流、物资流三个环节中,资金流是主要环节。在研究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时,我们应抓住“人”、“钱”、“物”这三个环节,特别是“钱”的环节,研究制定相应的税收征管措施。人们既然能够创造出传输巨量数字信息流的网络通信技术,也就能够发明管理、控制数字信息流的方法和措施,同时,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也为税收管理提供了先进、高效的技术手段。其次,在目前发展经济和知识经济并存的条件下,税收征管手段电子化进程落后于交易电子化的发展,而且对于网络交易,税收征管所带来的税收收入增长远远落后于成本的增长。因而我们还必须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征收成本的研究,设计最优的征管模式,优化税收征管构成,使税收征管损失趋向于零。
3.加强电子商务税收的国际协调。电子商务发展最大的贡献就是使经济全球化、一体化,而经济全球化必将对税收国际协调的内容与形式提出更高要求。从理想化角度讲,与经济一体化相适应,税收也应该一体化才符合税收效率原则。而我国的现实条件是,电子商务还处在起步阶段,税收的国际协调不仅要考虑效率原则,更要考虑国际税收的主权原则和公平原则。因此我国参加电子商务国际税收协调应做到:在充分尊重主权和公平的前提下,根据本国的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参与国际税收协调,逐步减少由于税收政策在各国之间的不协调而造成的效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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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