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江苏省淮安市从2001年2月1日起,对市直所有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内外资金正常性经费拨付实行集中支付,具体做法是:
1、各行政、事业单位从财政预算内外资金中安排的正常性经费拨付实行集中支付制度,即各单位正常性经费拨款,不再由单位按月到财政部门领取,财政部门将年初各单位经批准的综合预算中正常性经费支出分解成每月支出定额,预算内由财政安排的经费不再由分管行政事业单位的职能科室负责拨款,而由财政局预算科于每月5日前从国库中直接拨付到各单位基本存款户;预算外资金安排部分,也不再由分管行政事业单位的职能科室负责拨款,而由财政局综合科结合各单位预算外收入上缴进度于每月5日前将正常性经费支出定额直接拨付到各单位支出户(基本存款户),财政专户金额小于支出定额的不予拨款。
2、年初各单位综合财务收支预算未经批准前,为保证各单位资金正常需要,由财政部门依据上年单位每月正常性经费支出金额及各单位实际工作情况,确定预拨付定额,单位综合财务收支预算经核准后,财政部门按照各单位年度正常性经费支出预算扣除已预拨付款,核定剩余月份实际应拨付支出定额。
3、各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变化及人员增减需要调整正常性经费支出定...
江苏省淮安市从2001年2月1日起,对市直所有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内外资金正常性经费拨付实行集中支付,具体做法是:
1、各行政、事业单位从财政预算内外资金中安排的正常性经费拨付实行集中支付制度,即各单位正常性经费拨款,不再由单位按月到财政部门领取,财政部门将年初各单位经批准的综合预算中正常性经费支出分解成每月支出定额,预算内由财政安排的经费不再由分管行政事业单位的职能科室负责拨款,而由财政局预算科于每月5日前从国库中直接拨付到各单位基本存款户;预算外资金安排部分,也不再由分管行政事业单位的职能科室负责拨款,而由财政局综合科结合各单位预算外收入上缴进度于每月5日前将正常性经费支出定额直接拨付到各单位支出户(基本存款户),财政专户金额小于支出定额的不予拨款。
2、年初各单位综合财务收支预算未经批准前,为保证各单位资金正常需要,由财政部门依据上年单位每月正常性经费支出金额及各单位实际工作情况,确定预拨付定额,单位综合财务收支预算经核准后,财政部门按照各单位年度正常性经费支出预算扣除已预拨付款,核定剩余月份实际应拨付支出定额。
3、各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变化及人员增减需要调整正常性经费支出定额的,需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增、调减支出定额。
4、各单位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专项经费支出以及与各单位的往来款项的拨付方法仍按原实行的操作程序执行,由财政职能科室根据单位工程进度和用款进度在每月10日以后拨付。
5、为保证各行政事业单位正常性经费支出定额及时、准确拨付,各行政事业单位支出账户不得擅自更换,因银行账号升位或对支出户有异议的应及时到财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