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有相当一部分同志对中央的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认识模糊,常常把“农村税费改革”说成“费改税”,这种说法曲解了中央的政策,如果不予纠正,容易产生误导,给人们造成一种错觉,认为农村税费改革是在玩“新瓶装旧酒”、“换汤不换药”的把戏。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2000年安徽省进行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其作法可概括为“三个取消,一个逐步取消,两个调整,一项改革”。“三个取消”一是取消乡统筹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取消乡统筹后,原由乡统筹开支的乡村两级九年制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和民兵训练支出,由各级政府通过财政预算予以安排。修建乡村道路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村级道路由村民大会协商决定,乡级道路由政府安排。农村医疗卫生事业逐步实行有偿服务,政府适当补助。二是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涉及农民的政府性集资,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三是取消屠宰税,停止征收在生产环节和收购环节征收的屠宰税,随屠宰税附征的其他收费项目也一律停征。“一个逐步取消”就是用三年时间逐步取消农民的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两个调整”就是调整农业税政策和农业特产税政策。在调整农业税政策上,一是调整农业税计税面积,以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为计税面积;二是调整常年产量,以1998年前5年间农作物平均产量为依据确定;三是调整农业税税率,实行地区差别税率,最高税率不超过7%。在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上,按农业特产税税率略高于农业税税率、减少征收环节、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重复征收原则,适当调整部分农业特产税税率,严禁两税重复征收。“一项改革”就是改革村提留征收和使用方法,把村提留改为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附加。改革后,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村办公经费由农业税附加开支。农业税附加最高不得超过正税的20%,农业税附加及农业特产税附加统一由财政机关征收,实行村有乡管。
认真研究农村税费改革的政策措施,便可以发现,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并不是简单地将“费”改成“税”,而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规范农村税费制度,从根本上治理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保护和调动农民积极性而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安徽的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农民得到了实惠,负担明显减轻。今年,农村税费改革将在全国许多地方推行,我们一定要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大意义,积极推进这项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