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财政局组织开展了对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过的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核查工作。通过具体实践,深感加强和改进对社会审计的财政监督,应当正确认识和处理好立法与执法、服务与监督、合作与发展等三个关系。
立法与执法并重。财政监督法制建设是顺利开展财政监督的基础、前提和保障。近年来,随着新《会计法》的颁布实施和财政部《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等规章制度的出台,财政监督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进展。但是,迄今为止,尚没有一部完整权威的对财政监督职责、内容、手段等做出专门规定的法律或法规,致使财政监督地位没有法律保障,行使财政监督职责缺乏必要的法律手段,严重影响财政监督的权威和成效。因此,必须加快财政监督立法进程,并充分考虑地方财政监督工作的需要,按照“一级政府,一级事权,一级财权”的原则,赋予财政部门调查银行账户等必要的财政监督手段,为财政监督执法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同时,财政监督执法必须坚持和遵循“依法行政,依法监督,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只有做到严格执法,才能促使人们依法办事,达到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的目的,进而实现立法的意义。当前,财经领域中执法不严的现象还相当普遍,检查处理力度不够,以处罚单位代替处罚个人、以经济处罚代替行政处理、甚至公开以罚代刑等均给社会造成了不良的负面影响。因此,应建立健全财政监督管理目标考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再监督制度,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对财政监督及社会审计的影响,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并把处理事和处理人结合起来,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结合起来,内部通报和公开曝光结合起来,严厉打击和惩治违法乱纪的行为和个人,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努力提高监督检查的权威性和威慑力。
监督与服务结合。随着“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退出历史舞台,财政监督职能和方式发生了较大变化,对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逐步向财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的有机结合转变,但这并不意味着弱化财政监督,而是提高财政监督的层次。由于配套机制不健全等原因,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社会审计制度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社会审计机构站在企业立场上侵害国家利益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开展核查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过的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工作,实施对社会审计的财政监督是非常必要的。财政部门要正确履行财政监督管理职责,争取包括国有企业和社会审计机构在内的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对于存在问题的国有企业,要强化服务意识,坚持“一查、二帮、三促进”的工作方法,从服务着眼,监督入手,寓服务于监督之中,在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问题的同时,会同社会审计机构帮助其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指导和促进国有企业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防止和纠正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努力实现标本兼治,帮助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对存在问题的社会审计机构,要同行业自律组织一道,帮助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执业环境,促使其客观公正执业,推进其健康发展,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相适应的社会中介服务体系。
合作与发展同步。作为我国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监督与社会审计虽然需要相互制约,但更重要的是搞好合作,相互支持和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发展。随着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和注册税务师三大行业的合并,对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清理整顿进程的加快,社会审计在经济监督中的地位举足轻重,不拿工资的“经济警察”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将越来越大。在这一发展过程中,财政部门既要监督又要扶持。实践证明,吸收社会审计机构参加财政监督工作,不仅可以将财政监督与社会审计有机结合起来,弥补财政监督检查力量的不足,充分发挥财政监督职能作用,而且可以锻炼社会审计队伍,提高社会审计机构的竞争力和执业质量,引导其从全局角度来看待和明辨是非,在接受委托进行社会审计时,也能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违纪问题,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