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25 作者:马静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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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我国的“入世”进程已进入了冲刺阶段。作为“入世”进程中的重要一步——签署《政府采购协议》,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将会对我国的政府采购以及国内经济产生深远影响。我们应采取相应对策,充分利用其积极影响,减轻其给国内经济带来的震荡。
一、逐步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对我国的积极影响
对大多数国家而言,政府采购是最主要、份额最大的市场商品购销活动,能在很大程度上鼓励和扶持国内企业的发展并进而促进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政府采购的这一特点,导致很多国家长期以来规定政府部门及其他公共机构必须优先购买本国产品而把外国产品排除在政府采购范围之外。为了尽早开放这一重要市场,扩大国际贸易及其自由化程度,提高各国政府采购法规程序与做法的透明度和统一性,使外国商品在某国进行政府采购时能得到平等的被选择的机会,70年代末,大多数发达国家在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达成了《政府采购协议》,同意开放由各国中央政府机构进行的采购活动。由于该协议适用范围有限,继而各国又在乌拉圭回合时举行新的政府采购谈判,最后在美国、日本等20多国范围内达成了新的《政府采购协议》,新协议于1995年世贸组织成立时正式生效。我...
目前,我国的“入世”进程已进入了冲刺阶段。作为“入世”进程中的重要一步——签署《政府采购协议》,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将会对我国的政府采购以及国内经济产生深远影响。我们应采取相应对策,充分利用其积极影响,减轻其给国内经济带来的震荡。
一、逐步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对我国的积极影响
对大多数国家而言,政府采购是最主要、份额最大的市场商品购销活动,能在很大程度上鼓励和扶持国内企业的发展并进而促进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政府采购的这一特点,导致很多国家长期以来规定政府部门及其他公共机构必须优先购买本国产品而把外国产品排除在政府采购范围之外。为了尽早开放这一重要市场,扩大国际贸易及其自由化程度,提高各国政府采购法规程序与做法的透明度和统一性,使外国商品在某国进行政府采购时能得到平等的被选择的机会,70年代末,大多数发达国家在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达成了《政府采购协议》,同意开放由各国中央政府机构进行的采购活动。由于该协议适用范围有限,继而各国又在乌拉圭回合时举行新的政府采购谈判,最后在美国、日本等20多国范围内达成了新的《政府采购协议》,新协议于1995年世贸组织成立时正式生效。我国要加入世贸组织,签署《政府采购协议》,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是我们的必经之路。如果我国长期徘徊于该协议之外,将会付出很大的代价。我们应该看到逐步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对我国的积极影响。
1、有利于我国企业进入别国政府采购市场,在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市场的开放是相互的,我国对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外国也要对我们开放政府采购市场。这样,我们可以利用市场准入,为我国企业打入国际市场提供良好的机遇和前景。利用国民待遇原则,使我国的产品或服务出口享受公平待遇,在平等的基础上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国际参与能力,为将来在国际政府采购市场占据一席之地打下良好的基础。同时,随着我国出口产品的升级,由农副产品向工业产品转变,由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转变,出口商品的最大需求者将成为各国政府部门。因此,进入别国政府采购市场有利于我们扩大出口。韩国在70年代初成功地打入中东地区政府建筑市场,带动了大量本国产品出口,使其对该地区的出口贸易8年内增长了24倍。
2、有利于我们运用《政府采购协议》给予发展中国家的很多有利的差别待遇及技术援助规定,保护国内企业。例如,协议允许发展中国家同在本协议下参加谈判的其他方商谈彼此可接受的作为适用国民待遇原则以外的实体、产品或服务清单,协议生效后,发展中缔约方可根据财政和贸易发展需要,修改其适用范围。发达国家在拟定本协议和适用范围时,应尽量列入购买与发展中国家出口利益相关的产品和服务的实体。协议还规定,每一发达缔约方应在发展中缔约方提出请求时,向其提供它们认为合适的一切技术援助,以解决这些国家在政府采购领域遇到的问题,并对发展中缔约方就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规章、程序和措施,业已公布的招标通告,属本协议管理的实体地址和已购或拟购产品或服务的性质和数量,包括未来招标的现有信息等咨询要求做出反映。这些规定对发展中国家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制度,同时保护国内产业、扩大出口都十分有利。
3、有利于我们了解其它缔约国政府采购市场的情况。《政府采购协议》中包括透明度条款,要求各缔约国公开其政府采购市场情况。我们可以利用这一规定,熟悉和掌握国外政府采购市场的有关法律制度和实际运作体系,为建立健全我国政府采购的法律体系和实际运作体系积累宝贵的经验。
4、有利于我们有理、有力地解决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争端。《政府采购协议》规定,任何缔约方认为其在本协议直接或间接享有的利益受到侵害,或实现本协议的目标因另一个或一个以上缔约方未履行本协议规定义务或实施任何有悖本协议的措施而受阻时,该缔约方可向其认为有关的另一个或一个以上缔约方提出书面陈述或建议。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构受理争议后,有权成立专家组进行调查和审议,提出建议或做出裁决,并监督执行。协议还对解决争端的时限做了规定。这些规定为我们合理地解决采购活动中的争端、保护自身利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从长期来看,加入世贸组织以后,逐步开放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对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发育、采购主体的成熟、有关采购的法规制度的健全都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在短期内,我们不得不承认,国内企业还是会受到不小的冲击。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要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另一方面要有效地、合法地保护国内企业和产品。
二、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过程中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加速政府采购法制建设,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从1995年深圳进行政府采购试点以来,全国已有十个以上省级政府发布了政府采购条例和办法,但这些条例和办法并没形成统一的规范,严肃性、权威性不足,政府采购缺乏统一的法律依据。因此,以立法的形式,建立一整套严肃、规范的政府采购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这不仅是规范和统一国内政府采购行为的需要,也是在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过程中维护国家权益的迫切需要。如美国在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的同时,颁布了《联邦采购法》、《购买美国产品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其中《购买美国产品法》规定联邦政府在进行物资采购和公共建设项目时,必须承担购买美国制造产品的义务。虽然这一法律对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签字国的限制已大大减少,但对未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国家仍然适用,从而使美国的国内工业得到了有效的保护和支持。
2、采购市场的开放要循序渐进,符合国情。各国对开放政府采购市场都作了不同程度的限制。例如,美国只将50个州中的37个列在协议的适用范围内,而且这37个州也没有将所有机构都包括进去;奥地利的供水、港口部门的采购市场不对加拿大和美国的供应商开放;泰国法律规定,如本国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只要价格不高于其他国家产品的10%,则优先购买本国产品等等。我国目前工业总体竞争能力还比较弱,应当借鉴国际通行做法,以立法的形式对国内政府采购市场加以适当保护,在递交初步承诺的开价单时应限制市场开放的程度和范围,对开放的产业、实体、门槛价等进行必要的选择。(1)产业(行业)选择。应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各行业的发展状况,进行国内、国外的比较、研究,确定各行业开放市场的能力。对于有一定的竞争优势、能在一定程度上与跨国公司相抗衡并能抵挡外资入侵的行业、部门可以先行开放。(2)门槛价的选择。按照国际惯例,在加入世贸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谈判中,门槛价的标准可随不同层次的政府和不同的采购实体而有所不同。我们应该认真研究、比较国外的做法,以争取最符合和最有利于我国实际情况的结果。(3)实体的选择。目前我国政府采购的实体主要包括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和一些具竞争力的企业,不包括国有企业。因为我国的国有企业为数众多且情况复杂,如果将其列入政府采购的范围,既不利于国有企业自主经营,发展壮大,也会影响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按照自身经济规律稳妥运行。所以,从近期来看,国有企业不宜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
3、规范国内的政府采购制度,引导企业向国际惯例靠拢。为了使国内供应商能在不远的将来与国外供应商相抗衡,应该尽快规范国内的政府采购制度,严格限定供应商的资格,让厂商逐步适应按国际惯例获取政府的购买合同,提高其市场竞争力和国际参与能力,为其将来在国际政府采购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打下良好基础。
4、培训政府采购的管理人员。我国目前政府采购机构的人员多是来自财政部门的财会人员,而从事政府采购活动需要的知识非常广泛,需要有专门的招投标知识,需要对市场行情、商品和服务有准确、细致的了解,还要掌握政府法规。我们应该充分利用从现在起直到正式开放政府采购市场这段时间差,按国际通行的做法建立政府采购制度并投入运转,同时制定专门培训政府采购管理人员的计划,在经济院校中相应地开设有关政府采购知识的课程,科学地进行政府采购人才的选拔和培训,及早实现政府采购的专业化。
5、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信息传递系统。按国际规范执行的政府采购有一个信息公开的程序,包括政府采购信息的发送和接收。信息的发送在我国不成问题,我国每年的国际招标公告都会刊登在《人民日报》的中、英文版上,外经贸部还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了“中国商品市场”官方站点,问题是信息的接收。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机构的招标信息很难及时、直接地传递到国内企业。为解决这一信息不对称问题,一方面,应充分利用我国驻外使领馆的经济商务机构全面搜集信息,主要是从世界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传播政府贸易信息的官方刊物上获取信息,并组织专业人士对信息进行分析和加工,以简便的方式集中提供给企业,起到为国内企业服务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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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