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7月,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十部门联合下发了《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要求“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应当统筹安排、注重效率、保证质量、避免重复。”在该规定中还明确指出,“税务机关对同一企业的税务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两次”。同年11月,在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上再次将多头重复检查问题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实行税务检查计划制度,以进一步解决多头重复检查问题。
一个重复检查问题能引起全国上下的广泛关注和重视,究竟是为什么呢?
纳税人:能不能少几次检查
每当提起重复检查,纳税人都有自己说不完的酸甜苦辣。当笔者调查到一家在本地很有影响的企业时,该企业的财务处长深有感触地说:“近几年,来我企业检查的部门越来越多,检查的次数也越来越频繁,一年内至少要有十几回,多时几十次,有时这个部门还没有走,另一个部门又接踵而至。去年11月就接受了6次检查,其中有一个部门竟来了3次。有的检查几天就走了,这还算不错的,有的检查部门一检查就是十来天,甚至半个月,我们财务一天到晚忙着接待检查,根本没有时间干自己的工作。最令人头痛的是,有时几个部门同时来查同一个账户,一本账几个检查部门都要看,弄得会计们不知如何是好,这没完没了的检查真让企业喘不过气来。”
重复检查对企业的危害不仅仅是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管理,有时还在一定程度上伤害了纳税人的“自尊心”,使企业的信誉在无形中受到了损害。一位纳税人投书《中国税务报》,诉说了自己的感受:“我是一名一贯遵纪守法的企业主,对税收从不敢含糊,到了该纳税的时候,即使资金再紧张也想方设法筹措税款,税务部门的同志为此曾多次表扬我。但是我却感到,税务机关虽然表扬了我,可他们对我并不信任,甚至觉得他们潜意识里并不想放过我,总想抓我偷逃税的证据。不是国税局的来查,就是地税局的来查,有时一天接待几家检查的,从我企业进货的客户,不时地问我你是不是偷税啦!弄得我非常尴尬。”
税务稽查部门是执法机关专门从事执法检查的部门,除了税务稽查外,还有许许多多收费部门也有稽查权,如交通规费稽查、工商稽查、标准稽查等等,而税务稽查又分国税稽查、地税稽查。这么多的稽查队伍,所查对象都是纳税人,检查的名目越来越多,检查的次数越来越频繁,纳税人对此叫苦是很自然的。
税务机关:我们也有自己的苦衷
税务稽查是《税收征收管理法》赋予税务部门的权力,是我国税收征管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管理漏洞有着重要意义。但税务稽查也存在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加重纳税人负担等一些问题。其实,对于重复检查现象,不仅纳税人反感,税务机关也有他们的苦衷。
——迫于税收任务的压力。近年来,由于税收任务连年增幅较大,再加上有些企业的经济效益不景气,税务机关在组织收入工作上的压力越来越大。一方面,上一级税务机关对下级部门收入考核抓得比较紧,完不成任务到年终没有评优资格,并且还要扣减经费、奖金等等。另一方面,单靠纳税人正常申报实现的税款,已远不能满足收入任务的要求。为此,各级税务机关在大力清理企业欠税的同时,把税务稽查作为防偷堵漏、弥补税源不足的重要手段,纷纷加大税务稽查力度,有的地方还把稽查任务层层落实到了单位、小组甚至个人。在这种情况下,对企业的重复检查自然难以避免。
——迫于税收管理的压力,当前,整个社会的依法纳税意识还不是很高,“要起富、吃税务”的观念在相当一部分纳税人的头脑里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各种偷税、逃税、骗税、抗税案件时有发生。从税务部门来看,由于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和申报纳税情况缺乏及时、有效的监控手段,导致大量税款流失,特别是新的税收征管模式建立后,一些地方片面理解了“集中征收”与“重点稽查”的关系,在税收管理工作中出现了“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现象,致使纳税人零负申报问题长期无法解决。在管理不力的情况下,许多地方不断充实稽查人员,希望通过增加稽查次数、加大稽查力度来堵塞管理漏洞。然而,片面轻管重查的结果,只能是使税收征管工作陷入头疼医头,脚疼医脚、越查问题越多的怪圈。
——与目前的财政体制有关。按税务稽查有关规定,谁稽查出来的问题谁就可以将查出的税款拿走,甚至连罚款都要拿走,这样就会对当地政府收入有一定的影响。于是,有些地方为了改变这种被动局面,下级局抱着先下手为强的原则,与其被查,还不如在上级稽查之前自已先查一遍,免得查出来的税款被拿走,以便将税收收入尽可能留在地方,这也是导致多头检查的原因之一。
重复检查:如何越过这道“坎”呢?
为了解决重复检查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先后提出了严格控制检查次数和实行税务检查计划制度的要求,有些地方还实行了“一家查账、多家认账”制度和国、地税联合稽查制度。可以说,这些办法的实施,对于减少重复检查,减轻纳税人负担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也应该看到,减少检查次数只是解决了一个表面问题,真正要解决重复检查问题,关键还是要进一步提高税务稽查效能和税收征管质量。
1,要正确认识重复检查,处理好减负与必要的重复稽查之间的关系。对于重复稽查的问题既不能全盘否定,也不能听之任之,要有坚持、有改进、有取消。对于专案性的重复稽查,我们必须坚持,牢牢把握住稽查的主动权,不能因为已经查过了而不敢再越雷池,因为这一类稽查目标固定,信息可靠,往往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对于专项稽查,要努力改进它。根据某一时期的特定任务,兼顾好专项稽查与日常稽查,把专项稽查融入到日常稽查当中去。而对于日常稽查,要坚决杜绝重复稽查,因为这一类稽查是以计划性为主,稽查也比较全面,每稽查一次都有一个完整的稽查报告或稽查结论,责任比较明确。
2.要靠制度来约束。1999年,国家对行政执法部门检查企业的次数做了硬性规定,明确了税务机关在一个年度内对企业实施税务稽查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由于政策的限制,使得税务机关重复稽查的空间很小,也不允许过多地进行重复稽查,因此,必须坚决执行国家政策,用制度来控制重复稽查。
3,强化考核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实施一次性税务稽查,在一定意义上减轻了企业负担,但在一定程度上却又淡化了稽查职能,查得不深不透、得过且过、有意回避问题的现象有了很大的生存空间。因此,强化考核监督尤为重要。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起稽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每年都应定期对稽查部门的办案质量进行考核性地检查。对查得不准、不实、错办案件,特别是徇私舞弊行为,要严格追究责任,给予必要的经济、行政处罚。通过考核增强干部的工作责任心和自我约束力,促使每一名稽查干部都能脚踏实地地开展稽查工作,从而全面推进稽查工作向良性发展。
4.相对淡化收入计划的考核功能,变指令性计划为指导性计划。给稽查部门下达收入任务是必要的,税务部门的职能就是组织收入,做到应收尽收,关键是如何看待这个收入任务。笔者认为:将目前的指令性稽查收入计划变为指导性计划,稽查考核也应从收入这个重点中转变过来,把办案质量、稽查面、结案率等与完成收入情况等同起来进行考核,这样可以减少对纳税大户的重复稽查。
5.坚持计划稽查,统一监控调度,归口管理。现在各级税务机关都设立了稽查局,直接承担各类税务稽查任务,因此,要充分发挥好稽查局的职能作用,必须实行稽查归口管理,把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统一起来,由稽查局集中组织、协调、调度,特别是上级税务机关的各个职能部门尽量避免自行制定专项稽查计划和部署落实专项稽查任务。要把某一时期应开展的专项稽查工作与稽查部门协调好,统一组织实施。在基层税务机关,县级稽查局要把税务所的稽查工作统一管理起来,实行统一选案,分工落实。同时,还要实行稽查通报、一家查账多家认账制度,把每一个时期的案件查结情况进行通报,使相关部门了解哪些户已经稽查过了,哪些户还没有稽查,以避免重复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