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针对我国现行科技税收政策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借鉴国际上利用税收促进科技进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成功经验,尽快调整、完善我国的科技税收政策,以促成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迅猛发展,是当前我国税收领域所面临的一项艰巨而紧迫的任务。
一、完善我国科技税收政策的原则
1、税收政策与国家科技发展战略相配合。现阶段,我国应采取“高新技术小搞、中低技术大搞”的科技发展战略,这是由我国的现实国情所决定的。高新技术小搞,是因为受国力限制,我国目前不可能大规模增加对科技的投入,因此,政府在发展高新技术时,应坚决贯彻“有所赶,有所不赶”的原则,把有限的资金重点投入到发展前景好、有望在国际上保持领先地位的领域或项目,以避免全面铺开、齐头并进、战线拉得过长而造成的力量分散、效率低下状况。中低技术大搞,是因为我国目前国民经济的中低技术产业特征非常明显,国内生产总值的80%以上由中低技术产业提供,中低技术产业对国民经济的影响巨大而深远,中低技术产业的发展与升级是我国目前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主要任务。而不管是高新技术产业、还是中低技术产业的发展,都必须高度重视技术创新,需要良好的技术服务,因此,我国在设计科技税收政策时,不应以企业作为倾斜对象,而应把项目或行为作为倾斜对象,只要各类市场主体的行为有利于促进整个社会的科技进步,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待遇。为了体现国家对高新技术的特别激励,可另外采取一些措施,但这些措施也只是对项目而不对企业:对民间进行的短期内有明显经济效益的技术开发项目,进行灵活的、临时的税收支持;对基础性研究、高新技术研究、重要的社会公益性研究,给予强有力的永久性支持;对一些重大技术开发项目,单靠民间企业无力实现的,政府可组织专门力量攻关,并对其实施长期的、特殊的税收鼓励政策。
2、税收政策设计应有助于解决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中遇到的现实困难。科技税收政策是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干预企业与市场行为的一种方式,它作为政府经济利益的让渡,并不是无条件的:第一,受国家财力制约,科技税收政策的使用只能限于有限的范围;第二,科技税收政策是政府为实现其特定目的而事先作出预算安排的一种成本,经济主体只有符合政府规定的条件,才能享受税收优惠待遇。因此,根据政府的产业政策目标,合理确定税收政策适用的领域、方式、政策享受的条件,便成为税收政策设计时必须首先考虑的问题。从当前的实际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主要困难:一是研究开发投入不足。表现为国家总体投入不足与企业研究开发投入不足并存。二是科研成果难以转化。目前,我国每年科技成果转化成商品并形成规模效益的仅占成果总数的10-15%,远远低于发达国家60-80%的水平。三是科技人才缺乏。所以,科技税收政策倾斜的重点应放在建立研究开发激励机制、鼓励风险投资、有利于科技人才培养和科研队伍的相对稳定性上。根据高新技术企业成长不同阶段的特点及不同税收优惠方式对高新技术产业促进作用的差异,税收政策设计时,应把直接倾斜的重点放在研究开发和科学技术成果转让阶段,而对企业的导入、成长和扩张阶段,则不宜对企业本身的行为实施税收优惠,而应把倾斜重点放在吸引投资以解决其资金困难方面。
3、税收政策设计应符合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即将加入世贸组织。为了保持税收政策的相对稳定,以充分发挥税收在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作用,我国现在的科技税收政策设计,就必须考虑世贸组织对税收的一些要求。根据世贸组织乌拉圭回合协定关于补助金只能用于支持技术开发、地区开发、环境保护等规定精神,我国应逐步改革或废除现行的分产业进行的税收优惠体制,转变为分机能、分领域支持的体制。同时根据世贸组织关于“国民待遇”的规定,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政策还应逐步消除对不同经济性质的市场主体实行不同税收待遇的状况。为了增强国内高新技术产品进入市场阶段的国际竞争力,可依据世贸组织保护民族幼稚工业的有关条款,适时推行反倾销关税制度。
4、税收政策设计应注意整体功能的发挥。首先,各项政策应相协调、相呼应,能有效发挥政策合力。为此,必须尽快消除现有税收政策中不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因素,特别是消除现行增值税对高新技术产业的负面影响。其次,注意政策的整体效率。尽快改变当前各地自行出台税收政策、采用先征后返而带来的政策低效状况。其思路有二:一是在保持现有税收管理权限不变的情况下,由中央以总体上最大限度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为目标,吸收各地的一些税收扶持政策,出台全面、完整的全国统一适用的科技税收政策。政策可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全国必须统一执行的,另一部分是各地结合当地实际,自行决定是否采用。二是进一步完善分税制,合理划分税收管理权限,赋予地方在地方税种上一定的减免权,让各地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合理制定科技税收政策,实施税收直接优惠,以克服目前先征后返而导致的种种弊端。最后,科技税收政策与国家整体税制相衔接,在保持国家税法的完整性、权威性的同时,体现整体税制促进全社会科技进步的内在机制。
二、我国科技稅收政策的设计
1、完善增值税政策,减轻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负担。第一,关于高新技术产品的无形资产投入引起的税负上升,可用两种方法予以消除。一是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技术转让费按产品实际摊销数额,从产品销售收入中据实扣除,不计征增值税。二是对企业的无形资产投入允许抵扣销项税额。第二,对产品中所含折旧费用过高引起的税负上升,允许高新技术企业实行收入型增值税,即高新技术产品中所含折旧部分的增值税允许在计算增值税予以扣除,在条件成熟时,再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2、加大鼓励企业研究开发投入的政策倾斜力度。首先,扩大费用扣除适用范围,对企业开发费用,不论企业是否盈利,在初始年度均可据实税前列支,在后续年度,只要其投入比上年增长,均可按一定比例扣除。其次,对所有单位研究开发用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最后,建立科技开发准备金制度,允许企业,特别是目前生产规模不大但有科技发展前途的中小企业,按其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科技开发风险基金,以弥补科研开发可能失败造成的损失。为了保证该基金确实用于科研开发,应同时规定准备金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用于研究开发、技术更新和技术培训等与科技进步的方面,对逾期不用或挪作他用的,应补缴税款并加罚滞纳金。
3、建立风险投资税收倾斜政策。首先,对风险投资公司免征营业税,并对其长期实行较低的所得税率。其次,对法人投资于风险投资公司获得的利润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居民投资于风险投资公司获得的收入免征或减征个人所得税。最后,对企业投资高新技术获得利润再用于高新技术投资的,不论其经济性质如何,均退还其用于投资部分利润所对应的企业所得税。
4、进一步加强对科技人才培养和科技队伍稳定的税收支持。(1)鼓励民间办学。对于企业、个人和社会团体投资兴办的各种学校和培训机构,可对其营业收入和所得予以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优惠。(2)鼓励社会捐资办学。对社会各界向教育培训机构和科研机构的捐赠准许不受最高捐赠限额限制,均据实于税前列支。(3)鼓励企业加大教育培训。主要是提高职工教育经费提取比例。(4)鼓励个人加大教育投资。进一步修订个人所得税政策,在基础扣除里,充分考虑现代家庭对教育的投入因素。(5)稳定科研队伍、调动科研开发积极性。对科研人员知识产权转让所得实行优惠税率;对科研人员从事研究开发取得特殊成绩获得的各类奖金、特殊津贴,免征或减征个人所得税;对从事科研开发人员以技术入股而获得的股权收益,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税基扣除;对从事科研开发的海外留学人员在华取得的工薪收入,可视同境外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适用附加扣除费用规定。
此外,为了鼓励科技成果的转化,还可考虑对企业购入的先进设备,实行加速折旧,这一方面有助于提高投资回收速度,另一方面有助于高新技术产品的市场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