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25 作者:贾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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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适应改革与发展的要求,加快财政立法步伐,提高立法质量
立法是法制的基础,没有立法就谈不上法制。财政立法工作在整个财政法制工作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近年来,各级人大、政府及财政部门,围绕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不断加快财政立法的步伐,财政立法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据不完全统计,1998年以来,全国人大、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制定出台的有关财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有220多件次。省级人大、政府及财政部门草拟的地方性财政法规、规章有200多件次,发布其他规范性文件有1000多件次。审核、协调涉及财政管理内容的其他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有3000多件次,清理现行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10000多件次。总体看,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涵盖预算、税收、国有资产、财务、会计、财政监督等方面的财政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但是,目前财政立法工作与经济改革和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相比较,还存在不小的差距,财政立法的步伐和财政立法的质量,都还不能完全适应改革和发展的要求。当前,经济休制改革的步伐不断加快,对财政改革和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依法理财、依法行政已经成为全社会的普遍...
一、适应改革与发展的要求,加快财政立法步伐,提高立法质量
立法是法制的基础,没有立法就谈不上法制。财政立法工作在整个财政法制工作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近年来,各级人大、政府及财政部门,围绕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不断加快财政立法的步伐,财政立法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据不完全统计,1998年以来,全国人大、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制定出台的有关财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有220多件次。省级人大、政府及财政部门草拟的地方性财政法规、规章有200多件次,发布其他规范性文件有1000多件次。审核、协调涉及财政管理内容的其他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有3000多件次,清理现行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10000多件次。总体看,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涵盖预算、税收、国有资产、财务、会计、财政监督等方面的财政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但是,目前财政立法工作与经济改革和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相比较,还存在不小的差距,财政立法的步伐和财政立法的质量,都还不能完全适应改革和发展的要求。当前,经济休制改革的步伐不断加快,对财政改革和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依法理财、依法行政已经成为全社会的普遍要求。这些都对财政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标准和更高的要求。对此,我们必须要有深刻而足够的认识。
做好财政立法工作,提高财政立法工作质量,应当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紧密围绕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财政改革开展财政立法工作。立法要为改革服务,立法必须适应改革的要求,这既是立法本身的一个特点,也是当前对立法工作的基本要求。在财政改革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各种利益的调整,涉及到新秩序的建立。没有科学、严密、规范、完整的法律、法规、规章作保障,改革就不可能顺利、平稳地进行。因此,必须紧紧围绕财政经济改革这个中心,积极主动地开展财政立法工作。在财政立法工作中,要正确处理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已经确定、改革实践经验基本成熟的,应当抓紧制定法律予以规范。对有些需要在实践中继续探索、暂时条件还不完全具备的,可以先制定法规或规章,经过一段时期试行后,在条件成熟时再制定法律。同时,要根据经济的发展、改革的需要以及管理的要求,注意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清理,及时修订、补充、完善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不能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要及时废止,正确处理立法的相对稳定与现实情况不断变化之间的关系。
第二,注意调查研究,善于把握事物的本质,使财政法律法规符合实际情况,适应改革和发展的要求。了解实际情况,把握事物的本质是做好立法工作的重要基础。因此,各级财政部门法制机构的同志,一要善于学习,通过学习,熟悉和了解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熟悉和了解各项经济改革特别是财政改革的情况;二要善于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经济工作中,特别是各项改革中存在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对具体承担的立法项目,必须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要防止和避免“闭门造车”,只注重文字上的修修改改,更不能脱离实际,仓促、草率。地方财政部门在进行立法时,还应注意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不能盲目“照抄照搬”,局部利益要服从整体利益,避免不适当地强调局部利益,确保财政立法的统一和协调。
第三,各项立法活动,必须符合立法法的规定和要求。立法法已于2000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7月1日起施行。立法法是关于国家立法制度的重要法律,是指导和约束立法工作的基本规范,是立法工作中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立法法对立法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立法权限、立法程序等都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我们必须严格按照立法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立法活动。
第四,注意加强财政立法计划和立法规划的研究制定工作。目前,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需要立法的项目很多,立法任务很重。要通过科学合理的预测,制定中长期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分清轻重缓急,确定好立法项目。要研究起草到2010年的财政立法纲要,作为中长期立法工作的指导。根据“九五”规划,制订2001-2005年财政立法规划。要及时研究制定好年度立法计划,用立法计划统驭立法工作。要加强对立法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了解各项立法进度,协调机关内部各单位承担的各项立法工作,确保立法计划的及时完成。
根据财政工作的总体部署,当前财政立法工作的重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与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相关的财政立法工作,主要包括:与建立公共财政体制框架、推进财政支出制度改革相关的立法,与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相配套的立法,与完善税收制度和税费改革相适应的立法,与深化企业改革密切相关的立法,与加强财政监督相关的立法等。二是与我国加入WTO有关的立法工作,包括对现有财政法律、法规、规章的清理工作,以及对某些需要修订的法律法规和需要新拟定法律法规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适应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要求,积极稳妥地做好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和裁决工作
产权清晰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由于历史的原因,企业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行改制、改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产权纠纷案件。积极稳妥地解决企业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产权纠纷案件,化解矛盾,帮助企业理顺产权关系,对于推进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做好此项工作,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个环节:
首先,要加强产权管理制度以及产权纠纷调处和行政裁决制度的建设,使产权界定、纠纷调处以及行政裁决工作有章可循。目前处理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案件的依据大多散见于一些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从目前发生的一些产权纠纷调处案件看,这些规定还不能适应和满足产权管理与纠纷调处的需求,有些规定还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特别是在管理程序方面,还缺乏必要而严格的制度规定。这种情况,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产权纠纷调处工作的有效进行。因此,必须加快这方面的立法进程。其中,当务之急是建立和完善产权纠纷调处程序方面的规定,使调处工作运转规范化、法制化。
其次,要改进工作方法,把调处工作做得更科学、更扎实。产权纠纷案件多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情况比较复杂,处理不当,容易引起行政诉讼,使工作陷于被动。因此,在处理这类案件时,要不断改进工作方法。一是要坚持以调解为主。做好调解工作,必须深入细致地做好调查取证工作,认真听取有关各方的意见。调解工作要依法进行,讲事实,讲证据,讲政策,讲道理,要尽可能通过调解解决问题。这样,既有利于化解矛盾,减少进一步争讼,也有利于调处结论的顺利执行。二是要加强论证工作。对缺乏调解基础的产权纠纷案件,要及时裁决。凡需要作出裁决的产权纠纷案件,必须加强论证工作,使裁决决定合法、科学、权威。为实现这一目标,裁决前要认真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形成专家组意见。三是要实行先查违纪,后处理纠纷的办法。对涉及违法违纪问题的产权纠纷案件,一般可采取先查违纪后处理纠纷的办法。发现违法违纪情况,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以防止和减少国有资产的流失。
三、强化财政执法监督,认真做好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近年来,行政复议、应诉案件逐年增多。这一方面是由于通过法制宣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意识增强,能够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们目前行政执法质量还有待提高。从以往处理的一些行政复议案件情况看,一些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忽视法律的严肃性,忽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主体不合格,不重视调查取证,不重视准确适用法律,乱用行政处罚,以及行政执法文书不严谨、不规范的现象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因此,要进一步重视财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一,要敢于坚持真理,有错必纠。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在处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必须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确属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要敢于纠正,不能讲“私”情。
第二,要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应诉活动。过去,我们在办理各类案件中积累了不少经验,要注意总结。要通过对个案的整理、分析、提炼,总结出共性的东西。这不仅可以指导我们今后的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同时,通过总结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分析财政立法、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要坚持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和备案审查制度。以往的工作实践表明,做好听证工作,必须要注意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听证会之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案件受理后,必须认真阅读案卷材料,收集必要的证据,研究分析案情,掌握案件的全面情况及双方争论的焦点,明确听证会所要查明的基本问题。二是要发挥好听证主持人的主导作用。听证会要确保听证活动的公正性,主持人应当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并维持听证活动的正常秩序,主持人要有驾驭整个听证活动的能力,不能越位参与当事人辩论,要正确引导当事人就关键问题进行辩论,防止偏离主题。
较重财政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是一项新的制度。通过近几年办理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我们发现,在财政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机构在查证事实方面比较认真,检查出的问题多数是属实的,但是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往往不注意正确引证法律条文,对违纪行为定性和掌握处罚尺度比较随意。有的在检查和处罚程序上不规范,应该制作检查笔录的不制作笔录,应该告知当事人权利的不告知,应该及时送达法律文书的不及时送达。一些行政处罚文书内容不严谨、不规范,有的引证不清、用词不准,有的缺乏要式内容,逻辑不严,等等。为改变这种状况,提高财政执法水平,实行较重财政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是非常必要的。通过备案审查,既可以防止错误,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也可以相应减少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财政法制机构在办理备案审查行政处罚文书时,应坚持原则,严谨细致,真正履行好职责。
四、继续做好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近几年,财政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各级财政部门为此做了大量的工作。但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也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问题,比如个别地方的领导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还没有将其摆在应有的位置上;法制宣传教育与财政中心工作结合得还不够紧密;临时性、即发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多,有计划、经常性、制度化的宣传教育活动少,等等。
为继续做好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改进工作中存在的不足,首先,要进一步提高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财政法制宣传教育是财政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在财政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常识和专业法律知识,目的是要提高各级财政部门及广大财政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水平,各级财政部门对此应有充分的认识。其次,要抓住重点。在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上,重点是各级领导干部,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是财政部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关键。在宣传教育的内容上,重点是与财政工作密切相关的、对财政依法行政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法规,比如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预算法、会计法等,对这些常用法律法规,一定要学懂弄通。第三,要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法制宣传教育的各项制度,推动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向规范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比如建立领导干部学法制度,财政干部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等,使广大财政干部把学习法律知识变为自觉行动。第四,要采用多种形式和渠道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效果。在过去三个五年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中,开展了形式多样、生动活泼、丰富多彩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今后,要进一步探索和改进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的形式、方法,提高宣传教育的效果。
五、努力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当前,财政法制建设的任务十分繁重,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高质量地完成各项任务,必须努力加强自身队伍建设。各级财政部门法制机构的同志,都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要认真学习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认真学习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思想,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政治素质。要加强业务学习,刻苦钻研业务,要了解、熟悉和掌握从事财政法制工作所需要的法律业务知识、财政经济理论和专业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和专业技能。要加强廉政建设,模范地遵守党和国家有关廉政建设方面的各项规定。做思想过硬、业务过硬、作风过硬的国家公务人员。
(作者为财政部条法司司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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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