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0-26 作者:鲍江燕 (作者单位:交通银行江西省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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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理查德·A·布雷利所著的《公司财务原理》一书是公司财务原理方面的权威著作之一,也是一本系统介绍财务理论与实践的优秀教科书。书中重点讲述了价值、风险、投资预算、财务决策、资本结构等内容,引进新的研究成果,突出时代感,颇具可读性。书中第四部分探讨企业如何为自己融资的内容对笔者有较多启发。笔者结合自己所在的金融行业,就商业银行资本监管演变及融资创新工具略谈一二。
一、商业银行资本监管协议演变的思考
作为商业银行防止非预期损失、应对风险的减震器,银行资本起着抵御风险、增强公众信心的作用。但长期以来“银行=无风险”的片面认识使大众并不真正关心银行资本。于是在商业银行里,国家信用代替了资本,股东用少量资本投资即可获得较高的收益。然而20世纪70年代,“太大而不能倒”的道德风险使金融体系首遭重创,两家著名的国际性银行——前联邦德国Herstatt银行和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Franklin National Bank)的相继倒闭使大众及监管机构在惊愕之余开始全面审视银行资本如何能有效抵御风险的问题,著名的巴塞尔协议委员会也是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
理查德·A·布雷利所著的《公司财务原理》一书是公司财务原理方面的权威著作之一,也是一本系统介绍财务理论与实践的优秀教科书。书中重点讲述了价值、风险、投资预算、财务决策、资本结构等内容,引进新的研究成果,突出时代感,颇具可读性。书中第四部分探讨企业如何为自己融资的内容对笔者有较多启发。笔者结合自己所在的金融行业,就商业银行资本监管演变及融资创新工具略谈一二。
一、商业银行资本监管协议演变的思考
作为商业银行防止非预期损失、应对风险的减震器,银行资本起着抵御风险、增强公众信心的作用。但长期以来“银行=无风险”的片面认识使大众并不真正关心银行资本。于是在商业银行里,国家信用代替了资本,股东用少量资本投资即可获得较高的收益。然而20世纪70年代,“太大而不能倒”的道德风险使金融体系首遭重创,两家著名的国际性银行——前联邦德国Herstatt银行和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Franklin National Bank)的相继倒闭使大众及监管机构在惊愕之余开始全面审视银行资本如何能有效抵御风险的问题,著名的巴塞尔协议委员会也是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
随着银行业金融创新步伐加快,金融产品日新月异,仅通过监管机构的最低资本规定似难以满足金融系统安全稳健的发展要求。作者在书中谈到融资决策的目的有时并非是“最大化市场总价值”,而是“最小化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有些公司仅通过内部融资就足以满足发展需要(如书中提到的主要工业发达国家英美德约三分之二的企业其长期资本的主要来源是内部融资而非新借债务或新发行股权),而另一些则要依靠举债或发行权益工具,其最终目的都是获取成本最低的资本以创造更多的价值。假设一群规模相当的企业在面对同样的市场风险时,加权资本成本低的企业更容易在危机中存活。商业银行亦是如此,在使用资本充足率评价商业银行的风险抵御能力时,资本结构及质量应与资本数量等同视之。过去的经验不断验证着一个事实:具有相同资本充足率水平的银行群体因其资本具备的清偿能力和财务成本的差异及公司治理安排因素的影响,所体现的风险抵御能力是大相径庭的。金融危机后,资本的核心要义是回归其本质职能:风险抵御。《巴塞尔协议Ⅲ》明确了普通股(含留存收益)在监管资本中的核心地位,资本扣除政策更加严格,商业银行的资本结构得以简化,资本的吸损能力得到明显提升。同时还明确要求国际活跃银行发行的所有非普通股一、二级资本工具必须含有减记或转股条款。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这些条款向投资人明示:在触发事件(意指监管机构认定的若不进行减记或公共注资该银行将无法持续经营)发生时,该类资本工具需强制减记或转股以吸收损失。
结合资本与风险的发展历程来看,从《巴塞尔协议Ⅰ》到《巴塞尔协议Ⅱ》,再到《巴塞尔协议Ⅲ》,资本工具的监管标准经历了“建立——宽松——收紧”的过程,贯穿其间的是监管机构在审慎性与市场认同之间谋求一种平衡,资本工具的演变也经历了“传统工具——混合工具——新型工具”的过程。
二、当前国内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工具及创新探索
国内上市商业银行和非上市商业银行除一级资本的补充途径有所区别外,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的补充方式趋同,但据公开数据显示我国目前仅有26家A股上市商业银行和24家H股上市商业银行,其中9家实现了在A股和H股共同上市,数量众多的非上市银行难以通过IPO补充一级资本。
与国际银行业相比,国内银行资本补充工具较单一,主要依赖普通股、利润留存、优先股、可转债及二级资本债券等工具。其中普通股、优先股及可转债的集中发行可能对资本市场形成较大冲击且发行门槛较高,大量非上市中小银行难以满足发行条件,加之审批或转化周期较长,难以解决银行补充资本的燃眉之急;利润留存方面,近年来我国经济面临较大的增长压力,同时银行净息差持续收紧,银行业利润增速放缓,内源性资本补充难以为继。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年末,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足11%,而一级资本充足率仅高出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0.6个百分点。按照《巴塞尔协议III》和银监会的设想,正常情况下其他一级资本应达到1%,而去年四季度末银行业整体水平仅0.6%,是历史最好水平,这反映出国内银行的其他一级资本厚度严重不足。这与目前其他一级资本补充工具仅有优先股且发行人必须是上市银行这样的严苛条件有关。也就是说,在其他一级资本补充工具匮乏的情况下,一级资本充足率要满足监管要求主要靠增加核心资本,这让商业银行倍感压力。
在此背景下金融机构或可另谋出路,如作者在书中关于负债的融资工具部分所提及的,既然融资工具有多种形式,而负债和权益的界限有时并不清晰,将两者的双重特性结合起来便是一种可行的混合融资工具,只要工具的基本条款符合监管要求,同时对市场的投资者有足够的吸引力,投资者便会为这种工具买单,无固定期限资本债便是一种兼具负债与权益特性的融资手段。在创新资本补充工具的政策背景下,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不设定到期日,可填补我国其他一级资本工具中债务性资本工具的空白。与优先股相比,无固定期限资本债与其有诸多相似之处,但亦有本质不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可通过减记的方式来吸损,且发行对象的范围(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全体成员,包括中债登丙类托管账户持有人及保险公司)广于优先股(《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且发行对象不超过二百人),稍显不足的是无固定期限资本债缺乏表决权恢复机制(优先股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转为普通股)。不确定的触发事件是减记债产品的关键要素,不仅决定了产品设计是否更接近股票,而且对发行价格具有重大影响。如果触发事件发生的概率较低,则减记债更接近普通债券;如触发事件发生的概率较高,则减记债更接近强制转换债券。但一个资本工具是否合格除满足监管要求外(补充其他一级资本)还应依据融资后银行的整体价值是否提升来判断。融资工具发行后银行的资产收益率、权益净利率、存贷利差率、总资产存款率等指标的变化均可表明业绩的变化,目前国内仅四家银行拟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并均已通过董事会核准。相对海外市场,我国商业银行在境内缺乏足够的资本补充工具,当新型资本工具陆续登场时,我们应予以更广泛的尝试。
正如书中所表达的理念:“没有完美无缺的资本结构,只有‘识时务’的融资决策”。无固定期限资本债虽然丰富了金融工具品种,为商业银行拓宽了其他一级资本的补充渠道,但不容忽视的是,这种含强制减记条款的资本债券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或面临一些待解之处:“无到期日、强制转股或减记”等属性虽在协议中已明确表达,但投资者可能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对“减记条件”作出不同的理解,如本文开头提及的观点:“商业银行里,国家信用代替了资本”的思想由来已久,减记事件一旦触发,影响的不仅是债券的账面价值,甚至波及整个金融行业的参与者。在当前新的金融监管环境下,新型资本工具创设应加大统筹安排、协调推进,给予发行主体制度保证,同时不断推进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与公众投资风险意识的培养,资本创新之路方能稳健长远的发展。
(本文作者系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企业类十一期学员)
责任编辑 任宇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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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