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0-26 作者:刘彦丽 陈磊 范振中 胡敏
[大]
[中]
[小]
摘要:
一、相关背景
为吸引境外投资,2008年5月13日,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在2008~2009财年联邦预算中提出授予管理投资信托预提税优惠待遇。随后,2008年6月4日发布的《2008年所得税(MIT)法案》规定,MIT向特定境外投资者分配的预提税率从30%在3年内逐年递减为7.5%。
2012年5月8日,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公布2012~2013财年预算,宣布自2012年7月1日起,MIT预提所得税率将从7.5%变更为15%,随后也进行了相应法案的修订。尽管如此,MIT优惠税率依然远低于法定所得税率30%。
MIT法案对吸引外国投资者参与澳大利亚投资交易起到积极作用。近年来,出于弥补财政赤字、提振经济、满足新建基础设施资金需要等目的,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及州政府推出了大规模的国有资产私有化计划,资产范围涉及医院、交通、电力等。MIT架构曾多次应用于基础设施行业私有化交易中,包括纽卡斯尔港口、波特尼港口、昆士兰高速公路、悉尼海水淡化以及新南威尔士州电网私有化等。在部分交易中,政府直接在招标文件中推荐竞标者考虑采用MIT结构,以吸引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
二、MIT架构的简化原理及核心条件
在实践中,MIT的典型模式是:设立独立的资产信托与运营实体;资产信托与...
一、相关背景
为吸引境外投资,2008年5月13日,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在2008~2009财年联邦预算中提出授予管理投资信托预提税优惠待遇。随后,2008年6月4日发布的《2008年所得税(MIT)法案》规定,MIT向特定境外投资者分配的预提税率从30%在3年内逐年递减为7.5%。
2012年5月8日,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公布2012~2013财年预算,宣布自2012年7月1日起,MIT预提所得税率将从7.5%变更为15%,随后也进行了相应法案的修订。尽管如此,MIT优惠税率依然远低于法定所得税率30%。
MIT法案对吸引外国投资者参与澳大利亚投资交易起到积极作用。近年来,出于弥补财政赤字、提振经济、满足新建基础设施资金需要等目的,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及州政府推出了大规模的国有资产私有化计划,资产范围涉及医院、交通、电力等。MIT架构曾多次应用于基础设施行业私有化交易中,包括纽卡斯尔港口、波特尼港口、昆士兰高速公路、悉尼海水淡化以及新南威尔士州电网私有化等。在部分交易中,政府直接在招标文件中推荐竞标者考虑采用MIT结构,以吸引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
二、MIT架构的简化原理及核心条件
在实践中,MIT的典型模式是:设立独立的资产信托与运营实体;资产信托与运营实体的权益是由相同投资者持有的、相互依存、不可拆分交易的“合订证券”(Stapled Securities);资产信托持有资产并将资产租赁给运营实体,若符合一系列特定条件,资产信托属于享受优惠税率的MIT;享受普通税率的运营实体负责运营,通过运营取得收入并向MIT支付租金。
MIT架构的核心优势是通过不同税率主体之间的优化税务安排,实现收入从高税率侧(30%)向低税率侧(15%)的转移,以有效提高境外投资者的回报水平。基于资产属性,基础设施或房地产等行业较为容易实现“资产持有者”和“资产运营者”的功能性分离,因此,MIT架构广泛运用于境外投资者对澳大利亚基础设施或房地产投资中。MIT架构的简化原理如图1。
MIT架构包括三个核心要素:
一是资产信托(Asset Trust,简称AT)。资产信托持有土地资产,若符合一系列认定条件,资产信托将构成MIT,其向境外投资者的分配可享受15%的优惠预提税率。
二是运营实体(Operator Trust/ Entity,简称OT)。运营实体(普通信托或公司制实体)不持有土地资产,但拥有雇员并负责开展商业运营、取得收入,适用30%的普通所得税率。
三是资产信托向运营实体出租土地资产。资产信托将其持有的土地资产出租给运营实体运营。运营实体通过商业运营赚取收入,再向资产信托支付租金,扣除租金和其他运营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适用普通税率30%;资产信托可适用澳大利亚所得税法中“税务穿透”(Flow Through)处理,信托层面不纳税,当资产信托将净租金收入向境外投资者进行信托分配时,适用15%的优惠预提税率。
结合澳大利亚《1997年所得税评定法》(ITAA1997),概括起来,MIT的核心条件见表1。
由于显著的节税效益,MIT架构在实践中也存在相当争议,归纳起来,各界对MIT架构的关注主要集中于集团内部不同实体之间转移定价的公允性以及一体化业务的人为结构分割对税收征管一致性的影响。2016年的MIT改革案引入了“公允交易原则”,确保实体之间的交易按照正常交易定价。澳大利亚对MIT规则的讨论与改革尚在持续进行中,除来自第三方的被动投资收入之外,MIT架构下的内部转租安排可能面临更为严厉的监管。
三、案例:中国ABC公司投资澳大利亚某基础设施项目
(一)案例简介
为获取州内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所需资金,2015年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政府(简称新州政府)推出国有资产私有化计划,邀请境内外投资者参与竞标投资。新州政府推出的一笔私有化竞标交易是T公司的100%股权。T公司是新州政府全资所有的公用事业企业,服务区域覆盖新南威尔士州全境及首都领地。
为广泛吸引境外投资者,新州政府在招标文件中向潜在竞标者推荐了一种依据MIT规则搭建的交易架构。
中国ABC公司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成立。为参与交易竞标,中国ABC公司与其联合投标方深入分析了新州政府推荐的交易架构,最终实施架构满足了MIT认定条件。
(二)“广泛持有”要求:组建投资联营体
依据澳大利亚的有关规定,MIT必须满足“广泛持有”的要求。非注册的批发类信托要求信托须有至少25名成员。但是,符合条件的寿险公司、养老基金、主权财富基金、某些政府机构等特定投资者可代表持股比例乘以50的成员数量。
考虑到监管及商业等因素,中国ABC公司与国际养老金管理公司M基金组成联营体,各出资50%设立新州MIT。因M基金属于符合“广泛持有”要求的特定投资者且持股比例为50%,依据认定规则,中国ABC公司与M基金合资持有的新州MIT也满足“至少25名成员”的条件,从而符合“广泛持有”要求。
(三)“非运营信托”及“被动投资”要求:公司治理安排
根据相关规则,MIT是资产信托,不允许是运营信托,即不能从事运营活动或控制运营实体。作为非运营信托,MIT仅限于被动投资,例如被动投资土地资产或者金融资产(如持有贷款或股权)。
为使得资产信托满足“非运营信托”的要求,需合理安排资产信托的管控结构,确保资产信托没有控制或间接控制(包括负面控制)从事运营活动的实体,资产信托托管人的董事会与运营实体的董事会通常由不同成员构成。
(四)“公平交易”要求:内部交易定价
为取得收入,资产信托侧通常需与运营实体侧达成资产租赁安排,该租赁安排须符合公平交易原则。具体而言,所设定的租金须反映承租人向某独立第三方(而非关联方)支付的正常商业水平。
租金的设定存在多种方法。参照市场上其他交易,本案例以运维费用为基数计算一定比例的收费作为运营实体侧开展资产运营的收入,剩余收入均以租金形式支付给资产信托侧。
(五)“信息交换”要求:上游税务架构设计
MIT规则还对境外投资者从境外向澳大利亚境内的投资路径(简称上游税务架构)做了相关规定,优惠预提所得税率仅适用于与澳大利亚存在有效信息交换的国家(或地区)的居民企业。与澳大利亚存在有效信息交换的国家(或地区)包括中国大陆、新加坡、英国等。
为实现税务优化,设立于香港的中国ABC公司针对自香港至联合体的上游控股架构进行了筹划,分析了多种投资路径。经比对,中国ABC公司最终选定在新加坡设立特殊目的公司间接投资澳大利亚。
(六)最终实施架构
基于新州政府推荐的交易架构,中国ABC公司与M基金联营体依据自身情况设计了经细化调整的交易架构,(见图2)。
如图2,整个架构分为双方投资者50%:50%合资的联合体架构和双方投资者各自独立搭建的上游架构。其中:联合体架构横向分为AT侧和OT侧两大部分、纵向分为三层实体,具体来说:
1.资产信托(AT)侧和运营信托(OT)侧。基于新州政府建议的架构及MIT规则,全部实体分成AT侧和OT侧两大部分。新州政府将核心资产出售给AT之后,AT将购入的核心资产出租给OT运营并收取租金。
2.三层实体结构。MIT架构(不论AT侧或OT侧)在实践中通常是双层或多层。因非追索项目融资的贷款银行通常要求以实体资产现金流及实体资产往上的两层权益作抵押,联合体在投资标的往上设立了第三层实体(即新州MIT、新州控股信托这一层),避免M基金和ABC公司所持有的权益直接抵押给银行。
3.信托受托人、外部受托人。依据澳大利亚法律,每一信托均须指定或设立一个受托人负责信托管理。除新州MIT外,联合体针对AT侧和OT侧的5个信托设立了5个与之对应的受托人,均为公司制实体。依据MIT规则,新州MIT的受托人须聘请持有澳大利亚金融服务执照(AFSL)的外部受托人担任,不能是联合体自行设立的普通受托人。
4.融资公司。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专门设立一家融资公司统一接受银行贷款再转贷给其他实体,同时设立一家融资控股公司以满足前述三层实体结构的要求。
(七)节税效果的示意性测算
假设目标资产实现税前利润1亿澳元。方案A为搭建MIT结构,假设运营实体侧享有应税运营收入1000万澳元,资产信托侧享有净租金收入9000万澳元。方案B为设立澳大利亚公司制实体投资的普通持股结构。在投资存续期间,向境外投资者分配时,两种架构存在明显的税负差异(示意性测算见表2)。
如表2所示,相对于普通持股结构,MIT架构利用相应税务安排将大部分应税收入(表2中假设为90%)从高税率侧转移至低税率侧,在投资存续期间向境外投资者的信托分配可享受15%的优惠预提税率。因此,境外投资者通过MIT架构投资澳大利亚在税务成本上具备显著优势。
四、相关启示
第一,完善我国信托税制,发挥信托的税务特性,积极探索不动产投资信托(REITs)等结构化融资方式,丰富基础设施行业投资工具。
基础设施行业投资的特点是周期长、投资大、回收期长。随着我国城镇化加速发展,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由依赖政府投资开始向多元化投资转变,但受制于配套法律不健全、融资渠道较为匮乏等因素,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落地率不高,我国基础设施行业融资面临瓶颈。以国际上广泛运用的REITs为例,REITs在我国的发展面临着无税收优惠和双重征税的窘境,其设立、持有、退出环节税收都较高。澳大利亚通过MIT规则吸引境外投资、推动政府私有化计划的范例,可为我国完善信托税制、规范税务优惠提供参考,也可为我国积极探索REITs等结构化融资方式、丰富基础设施行业的投资工具、拓宽基础设施行业的筹资渠道提供借鉴。
第二,有针对性地制定税务规则,向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提供“定向优惠”以吸引“希望吸引的资金”,充分发挥税收的引导作用。
MIT的优惠预提税率仅适用于与澳大利亚存在有效信息交换的国家(或地区)的居民企业,这一要求限定了境外资金的来源,也为境外投资者的信息透明度提供了保证。同时,与境外产业投资者相比,境外养老金、寿险公司等财务投资者更易于满足MIT规则,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澳大利亚政府的立法初衷。借鉴澳大利亚MIT税收法案,我国应拓宽立法思路,清理与整顿不规范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有针对性地制定税务优惠规则,充分发挥税收对资金的引导作用。
第三,充分认识特殊目的实体(SPV)在境外投资中的作用和意义,细化“压减”工作的监管手段,促进境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提出,大力推进压缩管理层级、减少法人户数(简称压减)的工作,为推动中央企业优化组织结构、提高管理效率起到积极作用。税务筹划是境外投资的关键环节,而特殊目的实体(SPV)是税务筹划的重要载体。在境外投资实践中,通过灵活设立SPV,节约税务成本、实现融资优化、分散投资风险等目的,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因此,监管部门在继续推进“压减”工作的同时,须充分认识SPV在境外投资中的作用和意义,避免不区分具体情况的“一刀切”式监管,力争实现“分类监管、精准识别”,鼓励国有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积极开展税务筹划,促进境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责任编辑 刘黎静
相关推荐
主办单位:中国财政杂志社
地址:中国北京海淀区万寿路西街甲11号院3号楼 邮编:100036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40014 投诉举报电话:010-88227120
京ICP备19047955号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0967号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署)网出证(京)字第317号
投约稿系统升级改造公告
各位用户:
为带给您更好使用体验,近期我们将对投约稿系统进行整体升级改造,在此期间投约稿系统暂停访问,您可直接投至编辑部如下邮箱。
中国财政:csf187@263.net,联系电话:010-88227058
财务与会计:cwykj187@126.com,联系电话:010-88227071
财务研究:cwyj187@126.com,联系电话:010-88227072
技术服务电话:010-88227120
给您造成的不便敬请谅解。
中国财政杂志社
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