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科研事业单位关联业务风险
一是套取科研经费。科研事业单位的业务范围与所办企业的经营范围相近,关联方之间财务核算混乱,成本在科研事业单位核算,收益由关联公司收取,有些科研人员与关联公司甚至通过签订假合同、购买假发票、随意拆借资金等方式套取科研经费。
二是国有资产流失。关联业务的无对价性决定了关联方内部市场的特殊性,交易往往被操纵,如关联业务合同签订时不履行招标和政府采购程序,委托内容和委托金额较为随意;部分科技成果超低价值估值转让给关联公司,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也可能产生寻租行为;部分关联方无偿占用科研事业单位的资产,导致资产实质性的流失。
三是高端人才损失。企业研发投入力度弱,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市场化供给渠道狭窄。科研人员寻找成果转化对接企业无果时,在缺乏基本财经法律知识背景下,采取财政资金转移方式投资企业,很容易导致高精尖端科技人才触碰法律红线。
四是阻碍科技成果转化。关联业务案件一般涉案金额大、案情复杂、处理严格,很多科研人员宁愿技术论证之后立即盖棺定论,严禁课题组科技成果转化,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科技创新的驱动力。
(二)应对措施
一是完善制度体系...
(一)科研事业单位关联业务风险
一是套取科研经费。科研事业单位的业务范围与所办企业的经营范围相近,关联方之间财务核算混乱,成本在科研事业单位核算,收益由关联公司收取,有些科研人员与关联公司甚至通过签订假合同、购买假发票、随意拆借资金等方式套取科研经费。
二是国有资产流失。关联业务的无对价性决定了关联方内部市场的特殊性,交易往往被操纵,如关联业务合同签订时不履行招标和政府采购程序,委托内容和委托金额较为随意;部分科技成果超低价值估值转让给关联公司,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也可能产生寻租行为;部分关联方无偿占用科研事业单位的资产,导致资产实质性的流失。
三是高端人才损失。企业研发投入力度弱,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市场化供给渠道狭窄。科研人员寻找成果转化对接企业无果时,在缺乏基本财经法律知识背景下,采取财政资金转移方式投资企业,很容易导致高精尖端科技人才触碰法律红线。
四是阻碍科技成果转化。关联业务案件一般涉案金额大、案情复杂、处理严格,很多科研人员宁愿技术论证之后立即盖棺定论,严禁课题组科技成果转化,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科技创新的驱动力。
(二)应对措施
一是完善制度体系,推进科研经费管理改革。目前,我国法律对科研事业单位关联业务的界定不够明确,因此当务之急应加快关联业务制度建设和落实执行。具体措施包括:细化科研事业单位关联业务范围及需要披露的具体指标,明确哪些人群属于关联关系、关联业务需要公示的内容和范围,特别是对定价政策信息的披露要进一步强化;加大对科研事业单位关联业务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提高科研人员的法律意识,可构建多部门协调联动的大科研经费管理格局,使经费管理规定简单有效,为科研人员清晰地划出法律红线,梳理开展关联业务必要的流程;优化科研经费结构,加大对基础性研究单位及高端人才的稳定支持,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收入分配管理机制,培育良性、公平的人才竞争环境。
二是加强内部控制,提升关联业务管理效率。单位各部门间应形成合力,逐步建立起职工及关联方信息库。人力资源部门、研究生部门、对外投资部门和科研部门可将职工的直系亲属信息、学生信息、所办公司、分支机构及科研合作信息有效钩稽,为关联业务的认定与监督提供基础。扩大关联业务的公示范围,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关联业务信息,当关联业务接受的外部监督增强时,可提前预防利益输送风险。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在采购、测试、成果转化等高风险业务环节建立关联业务预警机制,提高风险管理效率。对金额较大的关联业务,必要时可组织专家组对业务的真实性、必要性和公平性进行论证,从而对关联业务的决策、执行和监督等方面形成严密的监控体系。
三是完善配套制度,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多元“链式”平台。国家应全力推进集“研发、孵化、产业化”为一体的“链式”平台建设,做好人、财、物资源的组织协调。具体措施包括:发挥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杠杆作用,采取设立子基金、贷款风险补偿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鼓励企业牵头、政府引导、产学研协同,提供从实验研究、中试熟化到生产过程所需的仪器设备、中试生产线等资源;推动科研项目自身的组织管理改革,探索实施“管评分离”制度,建立有效的制约机制,避免出现集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于一身的现象。
四是培养专业化队伍,保障关联业务健康发展。国家应推动成果转化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引导有条件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健全专业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明确统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知识产权管理的职责;提供高质量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在科技成果价值认定、成果转化程序、寻找对接企业、成果转化后续管理等方面提供全链条服务,保障关联业务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
责任编辑 李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