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鼓励企业加大研发项目投入力度,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研发费用政策,如企业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规定可以税前加计扣除;对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2019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对研发费用相关表格及报送作了修订,废止了《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将《“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由汇缴申报时报送调整为企业留存备查,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中“主要留存备查资料”要求一致。笔者认为,在深化“放管服”改革、积极拓展减税降费政策效应背景下,对研发费用政策深入研究很有必要,目前政策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
(一)存在问题
1.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时间滞后,增加了融资成本。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规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关于修订2018年版企业所...
为鼓励企业加大研发项目投入力度,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研发费用政策,如企业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规定可以税前加计扣除;对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2019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对研发费用相关表格及报送作了修订,废止了《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将《“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由汇缴申报时报送调整为企业留存备查,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中“主要留存备查资料”要求一致。笔者认为,在深化“放管服”改革、积极拓展减税降费政策效应背景下,对研发费用政策深入研究很有必要,目前政策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
(一)存在问题
1.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时间滞后,增加了融资成本。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规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关于修订2018年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3号)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中,《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第24行“加计扣除”项目填报说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纳税人不填报本行,即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不能加计扣除。
例1:甲公司为查账征收居民企业,从事机械设备生产与销售。假设2019年每季度会计利润700万元、费用化研发支出40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按税收政策规定,甲公司不能在每季度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300万元(400×75%),每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175万元(700×25%),全年预缴700万元。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缴纳税额=(700×4-400×4×75%)×25%=400(万元),应退税额300万元(700-400)。发生退税主要集中在会计核算规范、税收遵从度高和纳税风险意识强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在退税流程与时间上也有所不同,一般做法是根据纳税人汇缴退税申报后,通知办理退税手续,也有基于税收风险考量,在启动纳税评估程序后决定是否退税。由于不能在预缴环节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年度汇缴多缴税款得不到及时退回,企业资金被占用,加大了融资成本。
2.部分企业以所谓“技术”处理不退税,扭曲了财务信息。为了能在每季度少预缴企业所得税,一些企业对研发支出进行所谓“技术”处理,如以季度归集的研发费用,按75%计算可加计扣除金额,虚列支出项目并作账务处理,使会计利润反映加计扣除后金额。
例2:沿用例1。假设其他条件不变,甲公司在每季度计提未实际发生的营销费用、职工薪酬和房屋修理支出等三项费用300万元(400×75%)。经账务调整后每季度利润总额400万元(700-300),预缴企业所得税100万元。全年利润总额1600万元,累计预缴400万元。年度汇缴时,纳税调增未实际发生三项费用1200万元,纳税调减研发费用加计扣除1200万元。经调整后所得额=1600+1200-1200=1600(万元),应缴纳税额400万元,与预缴数一致。企业以这种方式处理虽然无退税,但违背了会计信息质量可靠性。
(二)改进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文的核心内容是将原来审批制、备案制优惠项目,调整为留存资料备查制。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笔者建议:
1.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间调整到预缴申报享受。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间前移至预缴环节享受,能有效避免上述问题,并从源头上让纳税人切身感受到税收优惠的获得感。
2.修订预缴纳税申报表填报方法。一是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3号文的相关内容,允许企业预缴申报时填报附表A201010第24行“加计扣除”栏金额,按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75%计算结果填报,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第6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金额”=A201010表第24行。二是注意项目预缴申报与年度汇缴之间的逻辑关系。企业预缴时填报A201010第24行“加计扣除”项目,遵循简化处理原则,不需要按税法规定调整,以实际发生额的75%计算填报。而填报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第51行“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项目,应按税法规定调整后的结果计算填报,两者之间可能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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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陈利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