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作者:张宏亮 作者简介:张宏亮,北京工商大学商学院教授; 王嘉铭 王嘉铭,北京工商大学商学院。
[大]
[中]
[小]
摘要:
一、套期会计准则的变化
我国于2017年3月由财政部修订并发布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以下简称新准则),该准则基于2006年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以下简称旧准则)修订而成,自201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套期会计准则的修订主要存在以下五个方面的变化。
(一)套期工具的范围进行了扩充
新准则中增加了允许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工具指定为套期工具,旧准则中的套期工具是指远期外汇合约、期权、期货等衍生工具,非衍生金融资产或负债仅对外汇风险进行套期。
(二)套期工具可以进行拆分
旧准则中,原来套期工具仅按整体(或其一定比例)套期,不能分拆。现在允许:(1)将期权分拆为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仅将内在价值部分指定为套期工具;(2)将远期合同的远期要素和即期要素分开,只将即期要素的价值变动指定为套期工具;(3)对于金融工具,企业可以将金融工具的外汇基差单独分拆,只将排除外汇基差后的金融工具指定为套期工具。
(三)拓宽了可以被指定的被套期项目的范围
新准则中增加了以下符合条件的被套期项目:(1)原来非金融项目(外汇除...
一、套期会计准则的变化
我国于2017年3月由财政部修订并发布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以下简称新准则),该准则基于2006年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以下简称旧准则)修订而成,自201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套期会计准则的修订主要存在以下五个方面的变化。
(一)套期工具的范围进行了扩充
新准则中增加了允许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工具指定为套期工具,旧准则中的套期工具是指远期外汇合约、期权、期货等衍生工具,非衍生金融资产或负债仅对外汇风险进行套期。
(二)套期工具可以进行拆分
旧准则中,原来套期工具仅按整体(或其一定比例)套期,不能分拆。现在允许:(1)将期权分拆为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仅将内在价值部分指定为套期工具;(2)将远期合同的远期要素和即期要素分开,只将即期要素的价值变动指定为套期工具;(3)对于金融工具,企业可以将金融工具的外汇基差单独分拆,只将排除外汇基差后的金融工具指定为套期工具。
(三)拓宽了可以被指定的被套期项目的范围
新准则中增加了以下符合条件的被套期项目:(1)原来非金融项目(外汇除外)要将其整体指定为被套期项目,新套期准则不再区分金融项目还是非金融项目;(2)允许将名义金额的某一层次指定为被套期项目;(3)允许将风险净敞口作为被套期项目。新准则对于风险净敞口套期的列报提出了单独的要求:即符合一定条件时,企业可以在金融工具初始确认时、后续计量中或尚未确认(如贷款承诺)时,将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敞口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当条件不再符合时,应当撤销指定。
(四)改进了套期有效性评估
新准则取消了旧准则中80%~125%的套期高度有效性量化指标及回顾性评估要求,代之以定性的套期有效性要求,更加注重预期有效性评估。定性的套期有效性要求的重点是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应当具有经济关系,使得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被套期风险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并且套期关系的套期比率不应当反映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相对权重的失衡,否则会产生套期无效以及与套期会计目标不一致的会计结果。
(五)引入套期关系“再平衡”机制
新准则所称的套期关系再平衡,是指对已经存在的套期关系中被套期项目或套期工具的数量进行调整,以使套期比率重新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基于其他目的对被套期项目或套期工具所指定的数量进行变动,不构成新准则所称的套期关系再平衡。旧准则下,当套期有效性不再满足可以运用套期会计的条件时,企业必须先终止套期关系再重新指定套期关系。新准则引入了灵活的套期关系“再平衡”机制,只要企业的风险管理目标未发生变化,企业必须先对套期关系进行再平衡,通过调整套期关系的套期比率,使其重新满足套期有效性要求,从而延续套期关系,如果再平衡后仍旧无法满足套期有效性的要求,才能终止套期关系。
二、案例相关情况
(一)公司背景
中海石油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成立于2001年,2010年整合重组后成为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海油)的全资子公司。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已形成油品贸易、仓储物流和油品运输三大主营业务板块,其中最主要的原油进口业务,在国际原油市场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在中国海油的指导下,进出口公司一直秉承“风控至上”的管理理念,按照“全知、严控、半承受”风险管理原则,严格按照中国海油以及进出口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合理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为了规避市场价格和汇率波动带来的经营风险,锁定价格、稳定收益,进出口公司根据企业自身的状况和战略目标,采取了一系列包括期货、远期合约在内的套期保值工具,即在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对同一类商品进行数量匹配、买卖操作相反的交易活动,从而在远期和近期、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之间,建立一种风险对冲机制,达到对冲风险的效果。近年来进出口公司通过套期保值,在取得良好经营业绩的同时,确保了无一起重大风险事故,实现零风险损失。
(二)相关业务情况
1.主要风险。进出口公司套期保值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规避价格波动和汇率波动的负面影响。针对高风险业务,公司严格执行金融衍生品与实货匹配的原则,运用期货、期权、掉期、远期合约等衍生工具,锁定价格风险敞口,实现稳健经营。
(1)价格风险。原油及其相关产品有多种计价方式,如WTI、Brent和Dubai等,为满足业务需求或适应当地市场的情况,需要运用纸货工具进行计价基准的转换,如买入以WTI计价,卖出以Brent计价。因此公司需通过运用金融衍生品进行计价基准或计价期的转换或锁定价格,从而满足客户对不同市场的特定价格需求,否则公司就将面临价格波动风险。为解决实货采购与销售中面临的浮动价格和固定价格不匹配、计价基准不匹配或计价期不匹配问题,进出口公司通过商品期货、掉期交易,实现实货交易实现转换计价基准、转换计价期以及锁定价格的套期保值目的。
(2)汇率波动风险。为了有效地规避债务和收、付汇的外汇利率、汇率波动风险,进出口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DF)、利率掉期(IRS)和交叉货币掉期(CCS)等金融衍生业务,将远期购汇成本与融资利率进行锁定,从而达到将外币债务利率、汇率风险敞口和主营业务收、付汇汇率风险敞口锁定的套期保值效果。
2.套保业务的具体情况。进出口公司2016~2018年3年间,平均套期保值比例稳定保持在25%左右,其中最主要的场内原油期货交易平均占全部套期保值交易的85%左右。
进出口公司所交易的套期保值品种由于均为流动性较高的原油品种,在场内交易更为顺畅,同时为了降低场外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场外交易成交后也多放入场内进行清算。
(1)商品期货与商品掉期业务。进出口公司的商品期货与商品掉期业务主要发生在下属的新加坡公司。新加坡公司为进出口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主要负责系统内、外炼厂进口原油的采购与供应以及国内成品油和化工品的出口。公司通过商品交易所及OTC(柜台交易)市场开展原油及其相关产品的期货和掉期套保业务,以此规避实货贴水变化、计价标准基差和计价期基差的风险。近年来新加坡公司充分运用套期保值手段,全部金融衍生品业务均与实货交易匹配,实现了套期保值目的,有效的规避了价格敞口风险。
(2)远期与期权业务。进出口公司利用贸易模式下的自有资金开展理财业务,按使用币种分为美元业务模式和人民币业务模式。人民币业务模式:公司开展人民币贸易业务时,从客户收取代理货款,利用代理货款购买理财产品获取理财收益,同时向银行申请人民币借款,用该笔借款即期购汇对供应商支付应付货款,通常公司还款时间为理财到期日的次日,公司理财产品到期后,归还人民币借款,实现理财的收益大于短期借款的利息支出而获利。美元业务模式:公司开展美元贸易业务时,从客户收取代理货款,利用代理货款购买理财产品获取理财收益,同时向银行申请美元借款,用该笔美元借款对供应商支付应付货款,申请借款的同时公司会锁定远期还款汇率,通常公司还款时间为理财到期日的次日,公司理财产品到期后,按照锁定汇率归还美元借款,实现无风险套利。公司在美元业务模式中由于需要在美元借款到期日归还借款,为了规避外汇波动风险,需要锁定归还借款当日的还款汇率,公司通过远期合约与期权两种方式锁定还款汇率,具体使用何种方式主要基于远期合约与期权的报价孰优孰劣进行选择。
三、新准则对进出口公司的影响
(一)扩大了可用套期工具的范围
套期保值活动中,企业通常使用的是衍生工具(比如期货、远期合约、互换合约、期权等),但是实务中存在采用非衍生金融工具作为套期保值活动的套期工具的情形。只要该种非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能够对冲被套期风险,就可以用来作为套期工具。在旧准则中,仅仅允许在对外汇风险进行套期时,可以将非衍生金融工具指定为套期工具。新准则将指定非衍生金融工具作为套期工具的情形扩充至除外汇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在对除外汇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进行套期时,企业可以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指定为套期工具。例如,对于外币应收款,可以用同金额、同期限的外币应付款进行套保业务。
(二)套期工具可以分拆
新准则允许将期权的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分拆,仅就期权内在价值变动部分指定为套期工具;同时将远期合同的利息和即期价格分开,仅就远期合同即期价格变动部分指定为套期工具。
企业将期权作为套期工具时,其能够用来对冲被套期风险的仅仅是其中的内在价值(即基础资产市场价格与期权行权价格的差额)部分,而时间价值部分是无助于对冲套期风险的,但是购买期权合同必须同时为其中的时间价值支付代价(换言之,时间价值是包含在企业支付的期权费中的),因此如果可以将内在价值部分单独指定为套期工具,将使得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对冲效果更加明显。
同理,企业将远期合同作为套期工具时,其能够用来对冲被套期风险的仅仅是其中的即期价格部分,而利息部分是无助于对冲套期风险的,但企业在结算远期合同时必须为其中的利息支付代价(换言之,远期价格是包含利息部分在内的),因此如果可以将即期价格部分单独指定为套期工具,将使得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对冲效果更加明显。
(三)对于风险净敞口作为被套期项目
在套期保值业务的实务中,经常可以看到企业出于风险管理的目的,将一组项目形成的组合风险敞口作为被套期项目。旧准则允许企业将组合风险敞口指定为被套期项目,但是要求各单个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受到同一个风险因素的影响且其变动方向必须是一致的,不能有任何互相抵销的效果。这使得企业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有时需采用不完全符合企业风险管理的策略。
对于进出口公司来说,由于LNG国际采购价格为浮动价格,销售终端客户的价格为固定价格,采购端和销售端也面临浮动价格和固定价格不匹配,存在风险敞口,因此进出口公司针对采购端固定数量的LNG资源进行套期保值,与银行签订掉期合同(套期工具)锁定采购价格,通过采购成本端的锁定,规避未来支付现金流上涨风险。
比如,2018年3月,国际贸易公司从Trafigura公司采购1船2018年11月交付的LNG 6万吨(对应约375100桶Brent),Trafigura公司报价挂钩交割月前三个月(即8月、9月、10月)全月Brent首行平均值(12.10%×Brent n-1,n-2,n-3)。2018年4月,浙销在上海天然气交易中心竞拍销售(国内销售)交收时间为2018年11月的3万吨LNG资源(对应约189050桶Brent),竞拍价格加权平均为4200.68元/吨(含税)。考虑到实货交易存在浮动价格和固定价格的风险敞口,国际贸易公司针对采购端3万吨LNG资源进行套期保值,与法国兴业银行签订掉期合同(套期工具),于2018年6月份3次买入2018年8月、9月、10月Brent掉期,交易总量189000桶,实际对应下游销售量3万吨LNG。
在旧准则下,企业不能将上述6万吨采购和3万吨销售组合形成的3万吨(剩余销售终端未确定的3万吨)组合风险净敞口指定为被套期项目。因为,3万吨(剩余销售终端未确定的3万吨)的组合风险净敞口的公允价值变动是由6万吨采购的公允价值变动和3万吨销售的公允价值变动互相抵销后构成的,采购和销售对于组合公允价值的影响是相反的,两者抵销后才能形成3万吨(剩余销售终端未确定的3万吨)的净风险敞口。
新准则对此作出改变,允许企业可以将风险净敞口直接指定为被套期项目。在新准则下,企业就可以将上述3万吨(剩余销售终端未确定的3万吨)确定承诺组合的净风险敞口直接指定为被套期项目,不必采用并不完全符合企业风险管理的策略。
(四)套期有效性评估由定量转为定性
旧准则要求套期有效性保持在 80%~125%之间(即套期高度有效),企业必须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一旦超出了80%~125%的范围,则表明套期不再高度有效,应当立即终止套期会计。无法采用套期会计,将无法客观反映企业的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策略,这无疑增加了油气行业的适用性门槛。
新准则制定了更加符合企业套期风险管理策略的标准。根据新的标准,只要企业从事的是套期保值的经济活动(而非投机活动或其他不符合套期保值策略的经济活动),并且企业按照自己的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策略和目标构建了适当的套期关系,则套期会计就可以适用。
对于进出口公司目前的套保业务来说,实际上没有影响,原因是新加坡公司是根据实货业务合同开展纸货业务,依据实货交易单的合同数量、价格进行纸货操作,基本上能完全对冲实货风险,也不允许存在投机操作,仅个别手续费用计入相关投资收益项目,或者即便不是100%完全对冲,金额差异也相对较小,并根据准则要求,计入相应科目。
对于整个油气行业来看,套期有效性评估标准的改变,降低了油气行业的适用性门槛,简化了企业实际的业务操作,更具合理性和灵活性。企业可以根据新准则的规定,按照自身套保业务的实际情况,选择比率分析法或者主要条款比较法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估。
(五)套期关系“再平衡”
对于进出口公司目前的业务来说,由于下属新加坡公司基本上根据实货合同进行纸货操作,一有实货业务产生,如存在价格敞口,就会及时进行纸货操作,纸货合同数量、合同价格能及时确定,基本形成完全对冲,因此不存在后续再平衡的操作。
从整个油气行业来看,新准则中套期关系引入再平衡机制,简化了企业日常管理套保业务的操作程序,增强了企业风险管理的效率。
四、结论
总体来看,与旧准则相比,新准则的出台扩大了套期会计的应用范围,放宽了套期有效性的条件,赋予了企业更大的自主空间,对公司风险管理的效果做出更直观的评价。新准则的实行体现了我国会计准则向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趋势,提高了套期保值业务的实用价值,同时也对企业风险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企业应结合自身特定的情况,分析确定如何执行新准则。
同样,在风险管理以及套期保值相关制度体系建设方面,进出口公司也面临着不断优化、完善和更加精细化的需求。对此,公司首先应提高全员风险控制的意识和能力,争取形成更加精确和全面的整体风控体系;同时不断优化和完善贸易信息系统,进一步提升公司实货以及衍生品交易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提高套保的匹配度,提高风险管控的效率和水平。
责任编辑 李斐然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