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独立学院收益分配中存在的问题
(一)收益分配政策不够完善
2008年教育部出台的《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指出,独立学院是民办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同时第四十三条又明确规定:“独立学院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合理回报”政策制度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社会力量参与民间教育的发展,但在十多年的执行过程中存在着较多争议。此外,“合理回报”的实施细则、税收、会计制度等配套政策一直未出台,使得“合理回报”实质上成为“一纸空文”。
(二)内部治理机制不健全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独立学院设立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作为独立学院的决策机构。董事会制度是完全不同于校长负责制的一种治理机制。有些独立学院由公办高校和地方政府投资的国有企业举办,董事长往往由行政部门派出,具有浓厚的行政化色彩;有些董事会主要由投资方人员组成,往往不遵循教育规律按企业管理方式来管理学校,以单纯地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有些独立学院董事会成员中独立学院占多数席位,拥有重大事项的实际控制权,由学校行...
一、独立学院收益分配中存在的问题
(一)收益分配政策不够完善
2008年教育部出台的《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指出,独立学院是民办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同时第四十三条又明确规定:“独立学院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合理回报”政策制度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社会力量参与民间教育的发展,但在十多年的执行过程中存在着较多争议。此外,“合理回报”的实施细则、税收、会计制度等配套政策一直未出台,使得“合理回报”实质上成为“一纸空文”。
(二)内部治理机制不健全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独立学院设立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作为独立学院的决策机构。董事会制度是完全不同于校长负责制的一种治理机制。有些独立学院由公办高校和地方政府投资的国有企业举办,董事长往往由行政部门派出,具有浓厚的行政化色彩;有些董事会主要由投资方人员组成,往往不遵循教育规律按企业管理方式来管理学校,以单纯地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有些独立学院董事会成员中独立学院占多数席位,拥有重大事项的实际控制权,由学校行政机构代替董事会,导致董事会流于形式。
(三)会计核算制度不规范
当前国家对独立学院会计核算制度没有统一规定和要求,实践中独立学院对会计核算制度的选择具体包括《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等。《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因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不能反映出资人的运行成本,因而无法准确计算“合理回报”,也不能反映独立学院出资人情况;《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虽然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基础,但因净资产类会计科目设置较为简单,无法对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进行会计核算,也不能反映独立学院出资人情况以及独立学院特有的教育经济属性;《企业会计制度》虽然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基础,能够核算出资人的出资情况、运行成本和结余,但不能反映独立学院特有的教育经济属性。不统一、不规范的会计核算制度,无法准确、有效计算“合理回报”并进行会计处理,也不利于独立学院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完善建议
2002年出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于2013年6月进行了第一次修订,2016年11月进行了第二次修订(以下简称新政策)。新政策规定,对独立学院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实行分类管理,并且营利性独立学院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新政策对“营利性独立学院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的规定,从法律层面厘清和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独立学院健康发展的问题。但因为新《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尚未发布,与独立学院直接相关的《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仍沿用2008年的,基于独立学院收益分配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独立学院收益分配需从以下方面着手进行完善:
(一)收益分配原则
1.分配应坚持可持续发展优先,体现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学校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公益性导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始终把培养高素质人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由此可见,高等教育的公益性属性决定了独立学院即便转型为营利性独立学院,其取得收益分配也不能等同于企业,在收益分配过程中首先要保证独立学院发展的可持续性。也就是说,独立学院举办者在不违背教育目的和教育原则的前提下,在办学层次、办学水平达到一定水平之后才能对产生的结余进行相应分配,分配部分不能影响学院未来教育事业的发展。
2.分配应具有激励作用,以充分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资本具有逐利性,投资于独立学院的资本会依据市场经济的原则,对独立学院的资源配置进行整合和优化,从而提高成本效益比率,优化资源配置。独立学院收益分配应符合现实条件,在分配中既要注意防止收益分配过低使出资人失去投资教育的积极性,也要防止回报过高影响独立学院的可持续发展。
3.分配应遵循合规性原则,符合法律、法规及制度程序。笔者认为,对独立学院取得收益分配的具体约束制度应包括两种:一是国家管理层面的法律法规;二是独立学院内部管理的相关章程和制度。独立学院收益分配的方式、比例和限制条件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此外,必须符合独立学院内部管理制度(比如学校有关章程、财务制度等),并且在按一定程序进行审批后再进行分配。
(二)收益分配范围与程序
新政策第十九条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这就要求独立学院在建立收益分配制度时要确定收益分配范围内的办学收入和办学成本。
1.收益分配范围内的办学收入。独立学院办学收入一般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主要为财政专项拨款)、事业收入(学费收入和科研收入)、社会服务收入(主要为各个二级学院为实现教育的社会服务职能而举办的培训班收入等)、其他收入。财政专项拨款按专款专用原则使用,不应成为收益分配范围;科研收入属于学校教师从事研究取得的收入,也不应纳入分配范围;社会服务收入主要为二级学院分配,只有上交学校管理费的部分才能纳入分配范围。因此,独立学院可纳入收益分配的收入应包括学费收入、社会服务收入上交学校管理费的收入部分和其他收入。
2.收益分配范围内的办学成本。办学成本的确定关系到独立学院的持续发展,也直接影响独立学院的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严格界定办学成本能够保证学校的正常支出,提高办学效益。独立学院的办学成本一般由学校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公用经费、资本性支出三部分组成。以上费用是学校支出的必须费用,应纳入办学成本范围。为防止投资者追求最大利润而削减其中费用从而影响到正常的办学和运营,独立学院首先应加强全面预算管理,对关键性费用和指标加以限制,以保证费用的合理使用。其次在相关管理办法中,对办学成本做出最低标准的限制性规定。
3.分配程序。办学结余是指收益分配范围内的办学收入扣除收益分配范围内的办学成本后的余额。为保障独立学院持续、稳定发展,在可供分配的办学结余中,首先应计提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费用。预留发展基金、公益金、风险保证金等能够保证学校未来的稳定发展,可用于扩大办学规模、提升办学效益、创立具有独立学院特色的品牌等。与此同时,必要的资金提取能够保证学校有足够的资金用于防范风险,笔者认为这类资金的提取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首先,该类资金面向的是未来预期,需要对未来办学思路进行战略规划,因此在确定预留发展基金提取比例时应进行顶层设计,以便能够足额提取。其次,该类资金实质上具有资金的留存性质,因而应当对数额上限或者比例上限进行规定,以便发挥资金的时间价值。
办学结余在足额计提预留发展基金及其他必要的费用后才是可供分配的办学结余。独立学院理事会和董事会应根据学院内部管理的相关章程和制度对可供分配的办学结余进行分配处置。
(三)会计核算制度的选择
明确独立学院适用的会计核算制度,既是保障出资人实现其收益分配权的需要,也是加强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的需要。笔者认为,独立学院作为民办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公益性更重于营利性,基于《政府会计制度》的特点(按照平行记账的原理,利用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两套核算体系,充分结合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的特点,实现双重管理),能够满足独立学院的核算要求。因此在独立学院会计核算过程中更适合选择使用《政府会计制度》。
(本文系浙江省教育厅一般资助项目《基于“内向型”向“外向型”转变的独立学院财务收益分配制度探讨》研究成果)
责任编辑 刘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