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08 作者:洪猛 作者简介:洪猛,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高级会计师,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企业类第十二期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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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核能发电在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同时,未来退役时核反应堆拆除也将发生较高的环境恢复成本。基于此,1994年在美国证监会(SEC)建议下,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开始研究核电站资产弃置问题,2001年FASB发布《资产弃置义务会计处理》准则(FASl43)。
我国核能发电起步较晚,但发展较快。随着我国核电规模逐步扩大及环保意识和要求日益加强,进一步规范我国核电企业资产弃置义务会计处理已是当务之急。
一、中美资产弃置义务会计准则比较
美国发布的FAS143及其解释公告系统规范了资产弃置义务的初始确认与计量、后续确认与计量、资产弃置成本分摊、长期资产减值测试以及信息披露标准等内容。我国资产弃置义务会计通过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第13号、第27号及其应用指南、准则讲解进行规范,并通过第6号解释公告进一步规范,目前我国并没有出台单独的资产弃置义务会计准则。
(一)初始确认与计量
美国会计准则:(1)按照公允价值合理预估当前处置将发生的成本,各项支出按照概率分布计算期望值;(2)按照通胀率及未来处置年限计算通胀溢价,按照一定比例计算市场风险溢价,加总后为弃置费终值;(3)按照信贷调整后的无风险利率对终值...
核能发电在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同时,未来退役时核反应堆拆除也将发生较高的环境恢复成本。基于此,1994年在美国证监会(SEC)建议下,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开始研究核电站资产弃置问题,2001年FASB发布《资产弃置义务会计处理》准则(FASl43)。
我国核能发电起步较晚,但发展较快。随着我国核电规模逐步扩大及环保意识和要求日益加强,进一步规范我国核电企业资产弃置义务会计处理已是当务之急。
一、中美资产弃置义务会计准则比较
美国发布的FAS143及其解释公告系统规范了资产弃置义务的初始确认与计量、后续确认与计量、资产弃置成本分摊、长期资产减值测试以及信息披露标准等内容。我国资产弃置义务会计通过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第13号、第27号及其应用指南、准则讲解进行规范,并通过第6号解释公告进一步规范,目前我国并没有出台单独的资产弃置义务会计准则。
(一)初始确认与计量
美国会计准则:(1)按照公允价值合理预估当前处置将发生的成本,各项支出按照概率分布计算期望值;(2)按照通胀率及未来处置年限计算通胀溢价,按照一定比例计算市场风险溢价,加总后为弃置费终值;(3)按照信贷调整后的无风险利率对终值进行折现,得到弃置费现值。
借:长期资产(资产退役成本)(现值)
贷:资产弃置负债
我国会计准则:(1)合理预估资产弃置义务终值;(2)考虑货币时间价值,按照一定的折现率计算现值。
借:固定资产(现值)
贷:预计负债
美国会计准则资产弃置义务初始计量的起点是对当下处置的公允价值预估,我国则是对未来处置成本进行合理预估,即美国首选采用公允价值方式入账,而我国则使用未来应付金额的现值法。此外,关于终值、现值的确认方式,我国会计准则缺少明确的实务操作规范。
(二)后续确认与计量
1.假设边界无变化的情况。
美国会计准则:(1)资产退役长期资产按照年限法计提折旧,资产弃置负债按照信贷调整后的无风险利率计算增值费用;(2)弃置义务实际发生时,实际发生额与资产弃置负债余额的差额计入当期处置损益。
持续期会计处理:
借:折旧费用
贷:长期资产
借:增值费用
贷:资产弃置负债
最终处置会计处理:
借:资产弃置负债
贷:现金等(处置实际支出)
弃置义务处置损益(差额)
我国会计准则:(1)资产退役固定资产按照年限法计提折旧,弃置义务预计负债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财务费用;(2)弃置义务实际发生时,实际发生额与弃置义务预计负债余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持续期会计处理:
借:折旧费用
贷:固定资产
借:财务费用
贷:预计负债
最终处置会计处理:
借:预计负债
贷:现金等(处置实际支出)
当期损益(差额)
2.假设边界发生变化的情况。
美国会计准则:(1)每个会计期末,对资产弃置负债进行重新评估,并对负债金额进行调整;(2)采用分层处理法,原负债的后续会计处理不变,调整负债按照新增负债层进行后续会计处理。
借:长期资产(资产退役成本)(评估后新增的负债现值)
贷:资产弃置负债
借:折旧费用(新增长期资产按照年限法折旧)
贷:长期资产
借:增值费用(新增负债摊余成本×调整后的信贷调整后无风险利率)
贷:资产弃置负债
我国会计准则:(1)预计弃置义务负债变动时,应调整该固定资产成本;(2)不采用分层处理,调整后固定资产按剩余年限计提折旧,按照预计负债摊余成本计算年财务费用。
借:预计负债(最新估计与原估计差额)
贷:固定资产(最新估计与原估计差额,以固定资产净额为限)
当期损益(超出固定资产净额部分)
美国会计准则采用分层负债处理方式,新增层按照调整后的边界参数进行会计处理,会计处理相对清晰、可追溯;我国会计准则采用总额调整的处理方式,会计处理相对简单,但对各次、各类别调整的清晰度不够。
(三)会计信息披露
美国会计准则要求披露以下内容:(1)资产弃置义务相关资产的总体描述;(2)资产弃置义务涉及到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及不能合理估计价值的事实和原因;(3)当企业在会计期间中一旦出现一个或是多个因素发生变化时,资产弃置义务涉及会计账户的期初、期末的调整说明。
我国会计准则针对资产弃置义务的信息披露没有特殊规定,仅仅就预计负债本身的披露进行了要求。
二、中美核电企业资产弃置义务会计实务对标
我国大陆核电站主要集中于两家上市公司,上交所上市的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国核电)、港交所上市的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广核电力)。纽交所上市的EXELON公司是美国最大的核电运营公司之一,作为研究的对标公司。
三家上市公司均按上市交易所要求的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但对于与资产弃置义务相关性更强的估值参数确定、资金管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企业具有较大的自主选择权,也是衡量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考量因素。
(一)弃置义务终值的估计
弃置费终值主要反映核电站报废时,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支出金额。该指标的选择主要受报废时可能的环保要求、处理技术和经济因素等影响。对于核电站弃置费如何合理估计,目前我国相关部门暂无详细的指导意见(2003年《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制定核设施退役计划。核设施的退役费用和放射性废物处置费用应当预提,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生产成本。核设施的退役费用和放射性废物处置费用的提取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设施主管部门规定”。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预提核设施退役费用、放射性废物处置费用,列入投资概算、生产成本,专门用于核设施退役、放射性废物处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工业主管部门和能源主管部门制定”),包括核电机组的退役级别、处理方式、工作范围等决定退役费水平高低的关键因素尚没有出台具体规定。
由于国内无相关技术标准,也无已退役参考电站数据,目前,我国核电企业主要依据国家能源局发布的行业标准《核电厂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其中财务分析参数列明退役基金运营期内累计提取率为固定资产原值的10%。中国核电按项目总投资的10%预计弃置费终值;中广核电力按核电站竣工决算生产在线固定资产原值10%预计,其中生产在线固定资产,是指为核电站正常运行而建造或配置的,属于生产固定资产范畴,永久性固定在核岛、常规岛或辅助设施上的各个系统、设备和生产用房屋。
EXELON公司根据监管要求,为合理估计资产弃置义务,公司内部开发了一个概率加权贴现现金流模型,该模型参考已退役、正在退役机组退役成本数据,考虑多个退役结果场景,包括不同的退役成本水平、退役方法和机组停运时间的概率分配,同时考虑未来通胀率、市场风险、退役时点等影响来合理预计弃置义务终值。
笔者认为我国核电企业弃置义务终值估计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现行估值方法中,弃置费与建造成本完全正相关,但核电站弃置费影响因素与造价影响因素差异较大,核电站造价主要受堆型、技术、建造地点、建设工期、工程管理、汇率利率等因素影响,而弃置费用在技术方面受退役整体方案、退役计划、退役前电站条件等影响,经济方面受人工成本、折现率、通货膨胀率等因素影响;二是固定终值的模式未考虑核电机组设计寿命方面的差异及延寿后情况,即如果造价的10%对寿期40年的机组适用,那对寿期60年的机组一定是不适用的,因为未考虑20年的通胀影响;三是国内两家核电上市公司对估值的理解不同,导致行业不统一,中广核电力的估值方法可理解为终值与处置资产相关,而中国核电的方法可理解为估值方法仅是为了得到最佳合理值,与实际处置资产无关。
(二)折现率与实际利率的选择
退役费会计处理过程中涉及两个利率:一个是固定资产入账时计算退役费现值采用的折现率;另一个是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预计负债的摊余成本计算相应财务费用采用的实际利率。现行操作中,核电企业均采用相同的利率来计算退役费现值和摊余成本的财务费用,以保证寿期末的预计负债与弃置义务预估终值一致。
中国核电年报未披露弃置费折现率信息,也未单独披露弃置费相关财务费用信息,因此无法测算其选择的折现率水平;中广核电力年报未披露弃置费折现率信息,但披露了退役计提准备费中的利息开支金额,经测算,其折现率约为8%。
EXELON公司根据美国会计准则规定,以信贷调整后的无风险利率作为折现率和后续计算增值费用的利率。如信贷调整后的无风险利率发生变动,则采用负债分层法对新增负债层使用新的信贷调整后无风险利率进行计量。
笔者认为我国核电企业弃置费折现率选择存在的以下问题:一是由于会计准则未规定折现率选择的参考利率,因此各公司的选择标准存在差异,如有的参考企业报酬率、有的参考企业资金成本、有的参考银行长期贷款利率等;二是缺乏折现率后续评估机制,国内核电机组投运后均未调整过折现率。
(三)估计变量的动态调整
目前国内核电企业暂按项目总投资或生产在线资产的10%估计弃置费终值。由于缺少退役支出的相关标准,暂无更好的估计方法,因此之前未发生过对终值的重新评估与调整。
折现率的确定是为了计算和体现货币时间价值,从而保证机组处置时能够提足弃置费的终值。我国现阶段由于弃置费终值和机组寿期未发生调整,折现率的作用仅是影响折旧费用与财务费用的分期分摊比例,与终值的估计无关。因此,在执行过程中,基本未对折现率实施动态评估与调整。
EXELON公司每年对核电站退役成本进行评估,每5年进行一次全面评估,评估主要参考近期退役核电站正在发生的相关成本信息、通胀指数及利率水平等,同时关注监管要求变化、退役技术进步及公司核电机组运行情况、放射性物质产生量、预计运营时间等对退役成本的影响。
笔者认为,国内核电企业目前采用较粗犷的方式对弃置费进行估值,很可能导致某些机组弃置费计提不足,因此建立动态评估调整机制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
(四)信息披露
中国核电2018年年报中披露了弃置费终值的估计方法,中广核电力未披露;中广核电力2018年年报中披露了核电退役计提准备年度增减额的明细项金额,中国核电仅披露了固定资产弃置费总余额(见表1)。
EXELON公司年报在重大风险提示、关键会计政策和估计中均对资产弃置义务进行了重点披露,同时财务报表附注中对资产弃置义务年度数据变化明细(期初余额、增值费用、并购影响数、各种因素变化导致的综合影响数及当期发生的退役支出)、核电退役信托基金管理模式和余额进行详细披露,对公允价值以及不能合理估计价值的事实和原因、估计因素变化时的账务调整等进行了说明。
笔者认为,我国核电上市公司在弃置义务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监管强制和企业自愿信息披露均不足的问题,无法满足公众对企业环保义务履行情况的关注。
(五)弃置资金的管理模式
核电站退役基金的管理模式通常分为三类:第一类属企业内基金且不独立于企业的财务管理;第二类也属企业内基金,但国家法规要求其管理独立于企业财务;第三类由专门的独立机构加以管理。
我国核电行业监管法规并未明确退役基金的管理模式,目前国内核电站提取的退役基金均采用企业内部管理且不独立运作的第一类模式。
EXELON公司以电站为单位建立核电退役信托基金,不同电站之间不允许相互使用基金。如果信托资金不足以保障电站退役,电站可能会被要求采取一些措施,比如通过信用证或母公司担保提供财务担保,或向信托基金追加投入,以确保信托基金得到充分的资金满足目前和未来核管理委员会的最低资金要求。
笔者认为,我国目前核电退役资金管理模式与国际趋势不符,且缺乏监管,存在寿期结束后弃置资金余额不足风险。
三、相关建议
(一)完善我国资产弃置义务会计准则
与美国会计准则相比,我国会计准则在资产弃置义务方面还不够完善。随着我国经济迅猛发展及环境保护要求的加强,单独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资产弃置义务会计准则已迫在眉睫。
1.优化资产弃置义务估计方法。以公允价值作为弃置义务估计的首选方法,以未来现金流贴现现值作为备选方法;对于现值法,对现值的确定方法进行规范,尤其是折现率的选择。笔者认为,现值法折现率的选择应充分考虑弃置费的远期保证性和会计谨慎原则。在弃置费终值估计一定的情况下,弃置费在每年的分配比例仅受折现率的影响,各年分配比例曲线随折现率的加大而变得陡峭。因此,折现率越高,企业货币风险越高。笔者建议可考虑采用无风险利率作为弃置费的折现率,这样即可减少企业选择的困境,又可降低核电站后期弃置费资金筹集压力。
2.调整会计估计变更计量方法。鉴于资产弃置义务影响因素复杂,一次合理估计的难度很大,因此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格外重要。建议对资产弃置义务会计估计变更进行更详细的规范,采用负债分层法进行计量,提升会计信息的清晰度和可追溯性。
3.加强会计信息披露要求。建立详实、规范的资产弃置义务会计信息披露标准,有利于提升企业会计信息透明度和执行会计准则的规范性,有利于强化企业环保意识和加强社会监督。因此,建议会计准则中更加明确和严格的规范资产弃置义务相关信息披露。
(二)出台核电行业退役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我国关于核电站退役的行业标准、法规、管理办法还不够完善,导致核电企业提取标准不统一。因此,建议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部委尽快出台和完善核电企业资产弃置义务的相关法规制度等。
1.明确核电站退役方案标准。核电站退役方案是退役费的重要影响因素,退役方案是根据各国所制定的退役技术政策来确定的,如退役时允许工作人员所受的照射、废物处置及运输政策和厂址重新使用要求等。目前我国有关核电厂退役的一些标准与国外法规和管理程序相比还有待完善,因此建议行业主管部门尽快出台相关标准、方案以及一些实施细则等。
2.出台核电站退役基金管理办法。为保障退役基金的及时、足额筹集,防范资金流失风险,建议我国核电退役基金管理模式应逐步向外部独立第三方管理模式转变。同时,应结合我国核电发展现状,充分考虑核电机组投运前期项目贷款还本付息资金压力(核电站贷款期一般为15年左右,运营期一般为40~60年)。因此,建议在核电站项目还贷期内退役基金按企业内部准备金来管理,还贷期结束拨备专户按照企业内部基金管理或拨付外部第三方账户,独立于企业财务。拨付外部基金管理模式需考虑基金的保值增值。
(三)规范核电企业会计处理行为
鉴于核电企业资产弃置问题关系到未来环境保护支出和公众利益,也关系到核电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因此建议核电企业进一步规范会计处理行为,包括严格执行会计准则和行业规范,选用更加合理的估值方法和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加强企业信息披露管理等。避免管理层从短期利益考虑,将弃置费作为盈余管理的工具,逃避未来环保责任。
同时,对弃置费用进行合理估计也是企业管理层应尽的责任。建议企业优化估值方法,建立估值模型,更多的从技术、经济、市场等方面加以考虑;提前组织专业队伍开展退役研究和准备,多借鉴国外已有经验,加强自身专业能力建设,使估值更加科学合理。
责任编辑 武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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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