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08 作者:柳东梅 作者简介:柳东梅,郑州工程技术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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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电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历程
当电子商务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出现了以融合线上线下为特征的新兴商业模式,该商业模式2010年被美国人Alex Rampell定义为O2O(Online To Offline)。近几年来,我国的生活服务业最早兴起O2O模式转型,零售业迅速跟进,而后广泛波及到农业和制造业。企业O2O模式转型中表现为两种战略投资方向:一种以苏宁等经营传统产品或服务的企业为代表,通过线上延伸,自建或使用第三方电商平台成为O2O企业;另一种以阿里巴巴等新兴高科技企业为代表,将现有信息技术能力和电商平台服务功能向下延伸,进军传统产品和服务。2014年,天猫国际、苏宁全球购、京东全球购等跨境电商相继上线进口平台,通过“买全球,卖全球”打破时空和贸易壁垒,寻求新的业务增长点。
2015年央行等10部门联合下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将互联网金融定义为:“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指导意见》将传统金融企业与互联网企业合称为“互联网金融的从业机构”。阿里巴巴、京东、苏宁等电商在O2O转型和跨境...
一、电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历程
当电子商务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出现了以融合线上线下为特征的新兴商业模式,该商业模式2010年被美国人Alex Rampell定义为O2O(Online To Offline)。近几年来,我国的生活服务业最早兴起O2O模式转型,零售业迅速跟进,而后广泛波及到农业和制造业。企业O2O模式转型中表现为两种战略投资方向:一种以苏宁等经营传统产品或服务的企业为代表,通过线上延伸,自建或使用第三方电商平台成为O2O企业;另一种以阿里巴巴等新兴高科技企业为代表,将现有信息技术能力和电商平台服务功能向下延伸,进军传统产品和服务。2014年,天猫国际、苏宁全球购、京东全球购等跨境电商相继上线进口平台,通过“买全球,卖全球”打破时空和贸易壁垒,寻求新的业务增长点。
2015年央行等10部门联合下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将互联网金融定义为:“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指导意见》将传统金融企业与互联网企业合称为“互联网金融的从业机构”。阿里巴巴、京东、苏宁等电商在O2O转型和跨境发展的同时,其线上支付优势、流量和消费场景优势得以不断强化和发展,不但为其奠定了进军金融领域的基础,也使其成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中的典型代表。
二、电商互联网金融典型业务
电商互联网金融典型业务有以下六类:
(一)支付结算
电商企业为解决平台交易支付问题,研发出支付宝(Alipay)、微信等线上支付结算工具和支付宝预付卡等线下支付结算工具。支付结算业务即为电商企业利用其线上、线下支付结算工具为整个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
(二)小额贷款
小额贷款业务包括:(1)电商企业为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提供网络贷款和垫款服务,如苏宁针对售后服务商群体推出的“乐业贷”金融产品,针对上游供应商和下游销售商推出的“票速融”和“账速融”贷款服务;(2)电商企业成立小贷公司,向区域内小企业、农户或个人创业者提供网络小贷,如阿里巴巴推出的“蚂蚁微贷”项目,即以为小微企业和网商个人创业者提供互联网化、批量化、数据化的小额贷款服务为金融服务宗旨。
(三)消费贷款
电商企业依托线上购物场景和用户基础,可以为电商平台所集成的各类产品或服务的消费者提供小额、分散的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称为消费贷款。阿里巴巴旗下的蚂蚁金服推出的“花呗”业务即属于典型的电商消费贷款业务。
(四)商业保理业务
该类业务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客户资信调查、应收账款催收及管理、信用风险担保和融资为一体。同供应链小额贷款业务一样,商业保理业务属于电商企业供应链金融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互联网理财
互联网理财是指电商企业与基金管理公司合作,吸引社会闲置资金购买互联网理财产品。如阿里巴巴的余额宝直接与天弘基金的货币基金挂钩,腾讯的微信理财通直接与华夏基金等基金公司对接。
(六)互联网保险
互联网保险是指电商企业将互联网科技、大数据优势与满足消费场景中客户的保险需求相结合,推出的保险服务新模式。
三、电商互联网金融增值税计算举例
(一)电商支付结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将“金融服务”分类为“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税率均为6%。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电商平台企业凭借金融科技和支付工具优势,为上下游客户提供网络支付服务,开展企业端网络支付业务,属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或“预付卡受理”业务的电商平台企业,为开展线下支付业务所发行或受理的“支付机构预付卡”,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以下简称53号公告)规定的“多用途卡”,根据53号公告的规定:“支付机构因发行或者受理多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电商平台企业办理多用途卡线下支付业务本质上属于财税[2016]36号附件1界定的“金融服务”,其所收取的结算费也应按“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现举例说明如下:
例1:甲企业是支付宝的特约商户,客户购买甲企业销售的商品和服务,用支付宝进行线上结算时,阿里旗下的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支付宝公司)按支付总额1%的比例提取手续费;乙企业是支付宝预付卡的特约商户,客户线下购买乙企业销售的商品或服务,用支付宝预付卡结算时,支付宝公司按0.5%的比例提取结算手续费。假设2018年2月甲企业通过支付宝收取销售款总额106000元,乙企业通过支付宝预付卡收取销售款总额53000元,计算支付宝公司本月为甲企业和乙企业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分析:支付宝公司无论是借助研发的线上还是线下支付结算工具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均属于“金融服务”的范畴,应按“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税率。
本月增值税销项税额=(106000×1%+53000×0.5%)÷(1+6%)×6%=75(元)
(二)电商小额贷款和消费贷款
电商平台企业为下游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和消费信贷,为上游供应商提供的公司类贷款和垫款属于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的“贷款服务”,应按利息收入计税。现举例说明如下:
例2:张某通过手机支付宝开通了“花呗”和“借呗”贷款业务,2017年1月网购电视机,含税价为3180元,用“花呗”分3期付款(贷款期限为3个月,每月付款1次),手续费率为2.3%;2017年5月通过“借呗”贷款6000元,用于日常开支,日利率为0.02%,分6期等额本金还款(贷款期限为6个月,每月还款1次)。假设张某的两项贷款都在当年偿还完毕,计算支付宝公司当年应对张某的贷款业务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分析:本例中,张某的“花呗”贷款属于消费贷款,贷款手续费率实质上为贷款利率;“借呗”贷款在客户支付宝芝麻积分达到600分以上时,才能被开通,张某该笔“借呗”贷款具有小额信用贷款的性质。支付宝公司为张某提供“花呗”和“借呗”贷款,应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计税依据为利息收入,税率为6%。
当年增值税销项税额=3180×2.3%÷(1+6%)×6%+[6000×0.02%×30+(6000-1000)×0.02%×30+(6000-2000)×0.02%×30+(6000-3000)×0.02%×30+(6000-4000)×0.02%×30+(6000-5000)×0.02%×30]÷(1+6%)×6%=11.27(元)
(三)电商商业保理业务
电商商业保理业务属于电商供应链金融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该类业务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客户资信调查、应收账款催收及管理、信用风险担保和融资为一体。其中:应收账款的催收和管理成本在实务中通常以收取保理服务佣金的方式获得补偿,佣金收入应按“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信用风险担保也属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提供融资服务收取利息属于“贷款服务”;客户资信调查不属于金融服务,应按财税[2016]36号附件1中的“现代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现举例说明如下:
例3:S公司2017年年报显示,报告期包括支付业务、供应链金融、消费金融等业务在内的金融服务收入为14.26亿元。因各金融服务项目收入披露不充分,无法取得供应链金融中保理业务的收入、成本信息。假设报告期S公司以4000万元购得丙供应商账面价值为4499万元,债务人为丁企业的应收账款,向丙供应商收取:(1)融资利息424万元;(2)丁企业的资信调查费4.24万元;(3)保理业务佣金95.4万元。计算本期S公司对丙供应商的商业保理业务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分析:本例中,S公司为丙供应商提供保理业务收取的融资利息424万元,资信调查费4.24万元和保理业务佣金95.4万元,应分别按“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现代服务——鉴证咨询服务”“金融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项目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计算如下:
贷款服务销项税额=424÷(1+6%)×6%=24(万元)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销项税额=95.4÷(1+6%)×6%=5.4(万元)
鉴证咨询服务销项税额=4.24÷(1+6%)×6%=0.24(万元)
本期对丙公司保理业务增值税销项税额=24+5.4+0.24=29.64(万元)
(四)电商互联网理财
电商平台企业借助所研发的余额宝、微信理财通等余额增值服务和活期资金管理服务产品,作为代销机构为有合作关系的基金管理公司代销基金产品并办理赎回业务,按一定比例从基金管理公司分得基金申购费收入和基金赎回费收入,应按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现举例说明如下:
例4:假设2018年5月余额宝所属支付宝公司收到某基金的基金销售和支付手续费收入A元,计算本月支付宝公司对该笔收入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分析:基金支付和销售业务属于证监会监督和管理的范畴,支付宝公司具有为基金销售提供支付结算业务的资格,也具有《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18号)所要求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支付宝公司来源于某基金的与基金销售与支付业务相关的收入,无论合同规定的收入项目属于“技术服务费”“手续费”还是其他项目,和银行、证券公司等传统金融机构基金代销和支付业务收入并无本质区别,同属于金融服务的范畴,均应按“金融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销项税额=A÷(1+6%)×6%=0.0566A(元)
(五)电商互联网保险
电商企业以既有客户资源为基础,推出的电商互联网保险业务(如苏宁推出的“延保手机盗抢险”项目),与传统保险企业提供的保险服务一样,均应按保险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
例5:Z保险2017年财务报告显示,报告期公司信用保险原保费收入5.29亿元,在所有险种原保费收入中排名第五,对应的赔款支出为2.95亿元。假设该公司信用保险业务分摊的可抵扣进项税额为0.08亿元,计算报告期Z保险的信用保险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
分析:2016年5月1日起全面营改增后,保险公司支付给一般纳税人保险代销机构的手续费支出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而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属于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免增值税收入,是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因此保险公司作为付款方也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期信用保险服务增值税应纳税额=5.29÷(1+6%)×6%-0.08=0.22(亿元)
责任编辑 陈利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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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