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08 作者:万子溪 于玲 作者简介:万子溪,成都信息工程大学银杏酒店管理学院副教授;于玲,四川财政科学研究所高级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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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有金融机构是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支柱,国有金融资本作为国家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是国有金融机构出资人享有经营收益权的重要表现。虽然现阶段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尚未实现包括金融等领域的全覆盖,但2018年国家明确财政部门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后,笔者认为,国有金融资本很大可能会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并进行相应的收益收缴管理,而鉴于金融资本的特殊性,要想有效实施国有金融集团收益收缴,如何科学合理地衡量国有金融机构经营收益值得探讨。
一、国有金融资本收益获得的特殊性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监督、管理、运作国有资本的重要手段,其中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是基础和前提。收益收缴制度的全面构建与实践效果,决定着切实有效地保障国有资本股东权益的程度。对于国有金融资本经营收益,“全民所有”的国有资本属性决定其来源,一部分是政府的特许经营权、信息和资源垄断所得利润,另一部分则是国有资本在市场竞争运作中实现的保值增值。同时,对于国有金融机构而言,一方面,随着金融领域对外开放不断加大,打破国有金融机构绝对垄断的多元化金融体系在逐步形成...
国有金融机构是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支柱,国有金融资本作为国家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是国有金融机构出资人享有经营收益权的重要表现。虽然现阶段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尚未实现包括金融等领域的全覆盖,但2018年国家明确财政部门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后,笔者认为,国有金融资本很大可能会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并进行相应的收益收缴管理,而鉴于金融资本的特殊性,要想有效实施国有金融集团收益收缴,如何科学合理地衡量国有金融机构经营收益值得探讨。
一、国有金融资本收益获得的特殊性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监督、管理、运作国有资本的重要手段,其中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是基础和前提。收益收缴制度的全面构建与实践效果,决定着切实有效地保障国有资本股东权益的程度。对于国有金融资本经营收益,“全民所有”的国有资本属性决定其来源,一部分是政府的特许经营权、信息和资源垄断所得利润,另一部分则是国有资本在市场竞争运作中实现的保值增值。同时,对于国有金融机构而言,一方面,随着金融领域对外开放不断加大,打破国有金融机构绝对垄断的多元化金融体系在逐步形成,在资本较强的要素流动性下,金融特许权制度与行政规制下的金融资源垄断相较于其他领域消亡加速。另一方面,随着金融市场化改革加速推进,金融理财个性化需求下金融领域受互联网冲击较大,产品创新性要求相较于其他领域国有企业更高,国有金融机构面对同行及相关行业的竞争压力不断增强。加之国有金融机构的行业特殊性,资本经营活动具有高风险性,收益获取过程中存在决策失误、客观环境变化、国际市场波动、政治经济影响等诸多风险因素,平衡增值保值与防范风险相对而言更难把握。因此,对于国有金融资本进行收益收缴,如若偏离实际利润,可能引发资本经营运作调整,不利于国有金融资本的良性循环。
二、合理核算国有金融资本收益收缴利润需注意的关键点
国有金融资本经营过程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作为国有金融机构的组成,国有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国有全资及控股的保险证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侧重亦有差别。笔者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机构(下称工行集团)为例,从其利润构成和利润核算影响因素角度,分析讨论国有金融资本经营收益利润核算应注意的重点,根据财政部2016年发布的《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财资[2016]32号),国有资本收益收缴明确仅针对国有一级企业,并根据资本收益类别进行收缴,其中按规定上缴税后利润是主要形式。如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继续沿用以上规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工行)即为国有金融一级企业收益收缴主体,要对其国有金融资本进行收益收缴管理,前提就是准确资本收益收缴的利润分配基础。
(一)工行集团净利润构成
工行及所属各子公司即工行集团的主要经营范围包括公司和个人金融业务、资金业务、投资银行业务,并提供资产管理、信托、金融租赁、保险及其他金融服务,其经营业绩在以工行集团为会计主体的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反映。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的营业收入分为利息净收入和非利息收入两大类,其中利息净收入占比较大,主要依靠存贷款利差获取。工行集团2017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利润表显示,集团2017年营业收入总额7265.02亿元,包括利息净收入和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净损失/收益、汇兑及汇率产品净损失/收益、其他业务收入等非利息收入。其中利息净收入5220.78亿元,占营业收入总额的72%。随着国有商业银行不断加大银行产品和服务多样化提供,工行集团收入结构会逐渐优化,续费及佣金净收入、投资收益等可能成为新的盈利增长点,年度利润确认时点相较于存贷利差更加复杂多样,所以核算国有金融资本收益收缴利润时,如何根据新兴业务开展情况和业务特点确认利润金额是需要关注的问题。
(二)合并财务报表净利润确认
对于拥有全资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国有集体公司,中央和地方均将税后利润上缴基数确定为国有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上一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这样,工行集团2018年税后利润上缴基数为集团公司2017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即2017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860.49亿元。在这里采用合并财务报表信息,是因其能反映工行集团合并综合会计信息,其以工行和具有控制权的子公司分别编制的个别报表为基础,抵销工行通过长期股权投资在对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的份额,抵销内部交易对合并报表的影响,财务信息更为综合完整。但《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取消了母公司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成本法按权益法调整的要求,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虚增利润或利润超分配,但另一方面,如果子公司通过股利分配政策逃避上缴利润,则会出现子公司通过不分配股利方式躲避收益上缴。
就工行集团而言,2017年合并财务报表利润表净利润总额2874.51亿元,而工行财务报表显示净利润2705.92亿元,母公司占集团总利润比例为94.1%。另一方面,截至2017年12月31日,工行集团已合并在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内的通过设立或投资等方式取得的主要子公司14个,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主要子公司12个,其中2017年工行对子公司投资1203.01亿元,占当年净利润总额的44%。合并财务报表下对子公司投资进行成本法核算,2017年当年工行集团确认投资收益总额为119.27亿元,工行母公司171.72亿元,分别剔除对权益法核算的联营及合营企业投资收益29.50亿元和27.88亿元后,集团和工行当年投资收益分别为89.77亿元、143.84亿元。可以看出,成本法核算较权益法受股利分配政策影响较大,因此不排除实行进行国有金融资本收益收缴制度后,子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倾向更加消极的可能。鉴于目前金融机构投资活动活跃,投资收益与风险并存的现状,笔者认为,如何跟踪关注子公司盈利状况,科学合理选择股利分配政策,在国有金融资本收益收缴核算中需要重点关注。
(三)合并利润中其他综合收益处理
合并财务报表下收益种类细分增多,不仅包括投资收益,还包括利息收入和其他综合收益等,特别是其他综合收益包括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从事境外业务外币折算差额等。2017年工行集团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综合收益总额2457.29亿元,较2016年减少5.9%。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和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综合收益总额之间出现的较大差异,主要源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2017年亏损额为403.20亿元,而2016年亏损170.83亿元。对于金融机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等其他综合收益占比相较一般国有企业更大,在国有金融资本收益核算中值得关注,以便真实了解集团整体信息。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主体为一级国有企业即母公司,合并报表净利润虽然从经济实质上反映母公司及其实质控制下子公司合并财务后母公司实际支配能力,为股东和债权人决策提供了基础性盈利信息,但就收益收缴直接对象母公司而言,法定利润分配基础应该是母公司财务报表上反映的可供分配利润,因此不可忽略母公司报表净利润的补充性作用。就工行集团而言,2017年合并财务报表中集团净利润与工行财务报表上净利润就相差168.59亿元。特别是当母公司报表净利润大于合并报表净利润,很可能是子公司存在亏损,或者母子公司之间关联交易产生的集团内部利润在编制合并报表过程中被予以抵销。因此,如何综合考虑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财务报表信息,也是进行国有金融资本收益核算需要关注的地方。
三、相关具体建议
笔者拟在对工行集团财务报表信息关注重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国有金融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工作及利润核算提出相关建议。
(一)厘清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思路,平衡收益收缴原则尺度
财政部门承担国有金融资本主体责任以及非市场分配关系形成的公共财政和市场性分配关系形成的国有资产财政双重身份,在国有金融资本收益收缴管理的收支关系中,是以产权联接关系为基础,国有金融机构经营收入是占有资源所产生收益的主动回报,支出则是资产所有者收益后以公共产品供给为重点的再分配和再投资,以实现国有资本收益的科学、公平、合理使用。因此,对于作为出资人的财务预算,国有金融资本收益收缴不能单方面强调收入,利润核算重点不能仅停留在数额上,应更加关注并加强对国有金融资本营运状况的监管,并通过预算手段在国民福利最优目标下促进国有金融资本增值保值,平衡好分红和资本补充,兼顾国家、地方政府和国有金融机构收入分配关系,以真正提高国有金融机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全面利用集团财务信息,综合分析集团整体获利情况
从对工行集团财务信息的分析可以看出,对国有金融集团收益收缴利润核算应充分考虑金融机构成长特性,关注金融产品服务等新兴业务增长情况和业务利润形成特点以及其他综合收益变化情况;应对合并报表净利润与母公司报表净利润进行业绩评价比较,建议在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母公司财务报表净利润;在核算过程中,要结合集团企业组织结构、母子公司权责划分和股利分配政策调整等具体情况,做到既有效激励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良性循环,又有效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合法权益。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的基础是企业与出资人的利润分配关系,财政部门履行资产所有权及其派生出来的收益权和支配权,假定基础就是出资企业收益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合法。所以作为国有金融机构投资者报表用户,财政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在科学选择国有资本预算编制的利润分配基础时,不仅要关注母公司金融业务经营模式,还要重视利润结构和资产结构对财务报表质量的影响,并紧密结合全面绩效预算管理,绩效考评母公司管理层对集团整体经营承担主体责任的履行情况。
(三)加强资本穿透管理,规范集团子公司运营管理
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改革、经济结构转型和金融市场竞争开放化格局形成,国有金融机构运营环境变数增多,为适应环境、提升利润和分散风险,母子公司盈利模式、融资模式、股利分配政策等都可能进行调整。从对工行财务信息的分析可以看出,部分国有金融企业子公司的管理链条不断拉长,国有资本控制力可能层层递减,在进行收益收缴利润核算过程,须考虑子公司是否在财务稳健和资本保全的前提下根据实际可供分配利润情况进行股利分配,切实承担国有金融资本社会责任。在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过程中,要注重强调金融机构母公司对集团内各级子公司股权出资实施资本穿透管理,防范内部人控制,促进国有金融企业子公司更加规范和审慎经营,促进规范金融资本运作和提高资本回报。
责任编辑 李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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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