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一些上市公司通过成立合伙企业为上市公司融资。具体操作模式一般是由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注册成立合伙企业,但在合伙企业中出资比例较低,而实际给上市公司提供融资的一方在合伙企业中出资比例较高,实际出资方包括证券公司或者资产管理计划等主体。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在合伙企业中作为一般合伙人(GP),负责合伙企业的日常运作和管理。实际给上市公司提供融资的一方作为有限合伙人(LP),不负责合伙企业的日常运营,但在合伙协议中约定通过利润分配的方式取得一定回报。合伙企业收到上市公司子公司和实际出资方的出资后,会通过委托贷款和信托贷款的方式向上市公司提供融资。所谓委托贷款就是合伙企业与某一特定银行签署三方委托贷款合同,合伙企业作为资金委托方、银行作为受托方,上市公司作为资金使用方,银行以委托贷款金额按照一定比例收取委贷手续费和资金托管费;信托贷款是合伙企业与信托公司签订资金信托合同,资金信托合同中约定信托资金定向为上市公司提供融资,信托公司通过与上市公司签订信托贷款合同的方式为上市公司提供融资。在资金信托合同中约定信托公司向合伙企业分配收益,不承诺按照固定利率进行分配,按照信托收益扣除信托费用后的余额向合...
近年来一些上市公司通过成立合伙企业为上市公司融资。具体操作模式一般是由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注册成立合伙企业,但在合伙企业中出资比例较低,而实际给上市公司提供融资的一方在合伙企业中出资比例较高,实际出资方包括证券公司或者资产管理计划等主体。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在合伙企业中作为一般合伙人(GP),负责合伙企业的日常运作和管理。实际给上市公司提供融资的一方作为有限合伙人(LP),不负责合伙企业的日常运营,但在合伙协议中约定通过利润分配的方式取得一定回报。合伙企业收到上市公司子公司和实际出资方的出资后,会通过委托贷款和信托贷款的方式向上市公司提供融资。所谓委托贷款就是合伙企业与某一特定银行签署三方委托贷款合同,合伙企业作为资金委托方、银行作为受托方,上市公司作为资金使用方,银行以委托贷款金额按照一定比例收取委贷手续费和资金托管费;信托贷款是合伙企业与信托公司签订资金信托合同,资金信托合同中约定信托资金定向为上市公司提供融资,信托公司通过与上市公司签订信托贷款合同的方式为上市公司提供融资。在资金信托合同中约定信托公司向合伙企业分配收益,不承诺按照固定利率进行分配,按照信托收益扣除信托费用后的余额向合伙企业进行分配。在这两种业务模式下,合伙企业都可以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但在营改增政策下合伙企业需要缴纳的增值税金额和增值税纳税申报方式存在较大差异,本文拟对此进行分析。
案例:2018年1月,某上市公司的子公司A出资1000万元,某基金公司资产管理计划B出资4000万元,共同设立了一家合伙企业C,并在合伙协议中约定A负责合伙企业的具体运营,B按照一定方式在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时取得收益,合伙企业运营期三年,到期办理工商注销。C合伙企业收到出资人注资后可以选择两种方式为上市公司融资。第一种方式是委托某银行D贷款5000万元给上市公司;第二种方式是先与某信托公司E签订资金信托合同,然后信托公司与上市公司签订信托贷款合同,信托贷款金额5000万元,信托公司与上市公司发生借贷关系。假设上市公司取得委托贷款和信托贷款的借款年利率都为5%。
一、委托贷款模式
委托贷款模式下,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所以C合伙企业如果把资金委托贷款给上市公司一年,按照贷款服务应该缴纳的增值税为5000×5%÷1.06×6%=14.15(万元)。除增值税外,C合伙企业还需要按照计算的增值税金额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目前委托贷款的银行托管费收到的是银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由于收费金额相对较小,由此产生的进项税抵扣金额很小。此外,委托贷款手续费目前银行只开具普通发票,因此本文不考虑银行收费的进项税抵扣因素)。
二、信托贷款模式
信托贷款模式下,由于合伙企业C是和信托公司签订资金信托合同,《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因此在信托贷款模式下信托公司是增值税纳税人。并且《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又进一步明确:“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因此按照文件规定信托公司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而不是按照贷款服务的增值税税率6%。因此信托公司E运营资管产品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的增值税为:5000×5%÷1.03×3%=7.28(万元)。然后根据增值税金额缴纳相应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信托公司缴纳的这部分税金在信托公司给合伙企业分配信托收益时扣除。
三、两种模式的纳税比较
通过对比不难发现,信托贷款模式下合伙企业C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因为税率的降低少缴纳6.87万元(14.15万元-7.28万元),增值税税负有较大幅度降低。另外,在申报缴纳时,委托贷款模式需要合伙企业自主申报,而信托贷款模式下因为税法已经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所以需要信托公司在向合伙企业分配信托收益时代扣代缴,合伙企业不需要申报缴纳。由此可见两种业务模式对合伙企业来说不仅有增值税税负的差别,还有申报缴纳方式上的差异。因此上市公司在通过合伙企业进行融资时要对业务模式进行总体考虑,特别是要考虑税负的影响。
责任编辑 陈利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