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上市公司作为规模庞大的会计主体,信息使用者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需求与日俱增。但目前,我国尚未从法律层面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进行统筹规范,上市公司多是在披露财务报告之外,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环境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等,形成了多重报告并存的对外信息披露局面,导致报告之间信息披露标准不一,信息冗余现象严重,不同上市公司发布的报告类型也存在差异,给信息使用者获取和理解相关信息带来了困难,降低了信息使用者的决策效率。
鉴于此,笔者认为,《会计法》的新一轮修订应顺应时代发展需要,从法律层面统筹规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即在健全财务信息披露标准的同时,整合规范各类非财务信息披露,增强会计主体之间信息的可比性,进一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提高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建议可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规定”纳入《会计法》第三章“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之中,或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规定”单独作为一章。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四方面。
一、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信息披露做出相关规定
目前,在法律层面,仅《证券法》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相关事项做出规定,要求上市公司进行持续会计信息披露,规...
上市公司作为规模庞大的会计主体,信息使用者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需求与日俱增。但目前,我国尚未从法律层面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进行统筹规范,上市公司多是在披露财务报告之外,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环境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等,形成了多重报告并存的对外信息披露局面,导致报告之间信息披露标准不一,信息冗余现象严重,不同上市公司发布的报告类型也存在差异,给信息使用者获取和理解相关信息带来了困难,降低了信息使用者的决策效率。
鉴于此,笔者认为,《会计法》的新一轮修订应顺应时代发展需要,从法律层面统筹规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即在健全财务信息披露标准的同时,整合规范各类非财务信息披露,增强会计主体之间信息的可比性,进一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提高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建议可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规定”纳入《会计法》第三章“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之中,或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规定”单独作为一章。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四方面。
一、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信息披露做出相关规定
目前,在法律层面,仅《证券法》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相关事项做出规定,要求上市公司进行持续会计信息披露,规定了持续信息披露的形式和对外进行披露的时间范围。但事实上,财务报告信息披露还有诸多重要内容需要从法律层面进行统筹规范,以消除不同权力机构发布的各类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各自为政”的乱象。笔者建议,此次修法应进一步从会计法律层面明确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相关要求,从整体上对财务报告信息披露做出统筹规范,并与《证券法》相协调,共同促进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的健全和完善。具体规定包括:一是财务报告信息披露应满足相关性、可靠性、重要性、完整性、可比性、及时性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二是应在财务报告中具体披露上市公司资产、负债、损益、现金流量、所有者权益变动、关键财务指标等内容,并包含前一会计期间的可比性财务信息;三是财务报告信息披露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所要求的列报格式;四是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对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上市公司环境会计、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进行统筹规范
随着公众环保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与日俱增,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环境和社会责任信息的呼声日益高涨。目前,在《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等非强制信息披露规范的指引下,上市公司往往通过环境报告和社会责任报告分别披露其环境会计和社会责任会计信息。但众多非强制信息披露规范之间信息连通性不强,相关环境指标、社会责任指标披露标准不一,并且报告之间往往存在内容重复现象,如关于企业概述、组织架构、财务指标等,经常在不同报告中重复出现。为消除上述缺陷,笔者认为应从法律层面对环境会计、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做统筹规范:一是应由相关部门统筹制定上市公司对政府、员工、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的多维度社会责任绩效指标,以及上市公司污染控制、资源循环利用、单位能耗等关键环境会计绩效指标,并在《会计法》中予以明确。二是上市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增加“环境和社会责任会计报告”小节,将上述环境会计和社会责任会计绩效指标纳入其中,统一对外进行环境会计和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随着我国“综合报告”应用的逐渐成熟,今后可逐步尝试采用“综合报告”代替年度报告,进一步整合披露上市公司财务与非财务信息。
三、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战略、公司治理信息披露
目前,上市公司战略、公司治理相关信息散见于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和社会责任报告之中,不同上市公司披露方式各异,基本不具有可比性。为进一步增强上市公司之间相关信息的可比性,笔者建议,此次修法应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统一增加“战略与公司治理”小节,整合现行分散披露的战略和公司治理信息,从而实现对披露内容的统筹规范。具体规定包括:一是上市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战略与公司治理”部分依次披露公司战略环境分析,公司资源配置计划和经营策略,公司短期、中期和长期发展目标以及对未来商业模式的预期,公司股权结构和控股股东,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设立和召开情况及其人员构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定方式,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机制与内部监督体制等信息。二是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对上市公司战略和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四、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评级进行规范
为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在完善信息披露规范的同时,从法律层面健全信息披露监督体制也尤为重要。因此,笔者建议,应在《会计法》中明确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评级制度,规定上市公司所在地财政部门应成立监督小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监督,每年年末应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进行评级。根据信息披露与相关规定的符合情况,分为“优秀”“良好”“合格”或“不合格”四个等级,对于首次被评定为“不合格”的上市公司,应给予警告;对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公司,根据问题轻重,分别予以信贷申请、增发股票或扩大生产等方面的限制;对于连续三年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公司,暂停其上市资格,并予以一年改正期,在改正期内如果仍未达到要求,则终止其上市资格。这一制度的实施能发挥良好的市场选择效应,督促上市公司为避免融资能力受限而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责任编辑 李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