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08 作者:陈斌才 王自荣 作者简介:陈斌才,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教研二部教授;王自荣,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教研二部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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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有关期权时间价值的会计处理规定是《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简称新24号准则)中比较新的,也是较难理解的内容,其中与被套期项目相关期权实际时间价值校准的会计处理更是如此。
一、新准则对期权时间价值会计处理的改进
在确立套期关系时,新24号准则依然允许企业可以将期权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分开,只将内在价值变动指定为套期工具。就仅将期权内在价值变动指定为套期工具的套期业务,原24号准则规定,剩余未指定的期权时间价值作为衍生工具的一部分,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这会造成损益的潜在波动,所以,新24号准则专门对未指定为套期工具的期权时间价值的会计处理做出新规定。
(一)特征分析
企业应当根据被套期项目性质的不同,将其分为与时间段相关的被套期项目和与交易相关的被套期项目两类。比如,为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风险所做的套期,则被套期项目与时间段相关;为预期将来发生的购买交易现金流量风险所做的套期,则被套期项目与交易相关。被套期项目与交易相关的,对其进行套期的期权时间价值具备交易成本的特征;被套期项目与时间段相关的,对其进行套期的期权时间价值具...
有关期权时间价值的会计处理规定是《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简称新24号准则)中比较新的,也是较难理解的内容,其中与被套期项目相关期权实际时间价值校准的会计处理更是如此。
一、新准则对期权时间价值会计处理的改进
在确立套期关系时,新24号准则依然允许企业可以将期权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分开,只将内在价值变动指定为套期工具。就仅将期权内在价值变动指定为套期工具的套期业务,原24号准则规定,剩余未指定的期权时间价值作为衍生工具的一部分,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这会造成损益的潜在波动,所以,新24号准则专门对未指定为套期工具的期权时间价值的会计处理做出新规定。
(一)特征分析
企业应当根据被套期项目性质的不同,将其分为与时间段相关的被套期项目和与交易相关的被套期项目两类。比如,为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风险所做的套期,则被套期项目与时间段相关;为预期将来发生的购买交易现金流量风险所做的套期,则被套期项目与交易相关。被套期项目与交易相关的,对其进行套期的期权时间价值具备交易成本的特征;被套期项目与时间段相关的,对其进行套期的期权时间价值具备为保护企业在特定时间段内规避风险所需支付成本的特征。
(二)基本要求
根据新24号准则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套期会计中的期权实际时间价值,是指期权被指定为套期工具的当日,期权公允价值中包含的时间价值。对于虚值和平值期权而言,期权公允价值全部为实际时间价值;对于期权内在价值与其公允价值相等的期权,时间价值为零。对于与时间段相关的被套期项目,因为期权时间价值具备为保护企业在特定时间段内规避风险所需支付成本的特征,应将实际时间价值在套期关系影响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的期间内摊销,摊销金额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当然,实际时间价值为零时,也就无所谓摊销。对在套期指定日后套期关系存续期间,实际时间价值的公允价值变动,不管被套期项目是与交易有关,还是与时间段有关,都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二、期权实际时间价值校准
上述改进后的会计处理方法中,被摊销的实际时间价值及其后续变动额都必须是与被套期项目相关的部分,无关的部分不能按上述方法处理。那么,什么样的期权实际时间价值与被套期项目相关呢?新24号准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期权的主要条款(如名义金额、期限和标的)与被套期项目相一致的,期权的实际时间价值与被套期项目相关”。也就是说,在套期关系指定日,期权主要条款与被套期项目相一致(完全一致)的,期权实际时间价值及其后续变动额的全部都是与被套期项目相关的,均可按上述改进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同时,该条款规定,“期权的主要条款与被套期项目不完全一致的,企业应当通过对主要条款与被套期项目完全一致的期权进行估值确定校准时间价值,并确认期权的实际时间价值中与被套期项目相关的部分。”
(一)期权主要条款与被套期项目不完全一致
期权主要条款就是期权合约的基本条款,主要包括名义金额(合约单位乘以执行价格)、期限和标的等。作为套期工具的期权的主要条款与被套期项目一致,是说要与被套期项目的主要特征一致。被套期项目的主要特征因套期类型的不同而不同:比如,对于已确认资产的公允价值套期,被套期项目主要特征包括作为被套期项目的是什么资产或负债、其金额是多少、自套期开始日打算持有的期限等;再如,对于预期交易的现金流量,被套期项目主要特征包括作为被套期项目的预期交易的标的是什么、其预计现金流量金额是多少、自套期开始日至预期交易发生的时间跨度等。期权主要条款与被套期项目一致,是期权作为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组成的套期达到新24号准则第十六条所规定的套期有效性的基本要求,也是运用新24号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包括期权时间价值的会计处理)的最主要前提条件。所以,在期权主要条款与被套期项目不完全一致情况下,只有经过校准确认的期权实际时间价值中与被套期项目相关的部分,才可以运用上述期权时间价值会计处理方法。
(二)校准期权和校准时间价值
按照期权定价原理,期权的标的资产(现价)、执行价格、有效期限等关键参数不同,期权的价值就不同。这些关键参数体现在期权合约的主要条款中,主要条款不同的期权其价值就不会相同,其中包含的时间价值也不同,因此主要条款与被套期项目一致的期权和不完全一致的期权就是两种价值不同的期权。当可以作为套期工具的期权品种少或其他原因,企业实际选择作为套期工具的期权的主要条款与被套期项目不完全一致时,就需要虚拟一个主要条款与被套期项目一致的期权,即校准期权,并利用B-S期权定价模型或其他方法评估确定校准期权的价值,进而以该期权评估价值中包含的时间价值作为校准时间价值,并以此为基准确认期权实际时间价值中与被套期项目相关的部分。
(三)期权实际时间价值校准的会计处理
企业确定校准时间价值后,确认期权实际时间价值中与被套期项目相关的部分及其账务处理,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逻辑判断过程,先分两种情况剖析如下:
1.套期关系开始时,期权实际时间价值高于校准时间价值
根据新24号准则第三十二条,“在套期关系开始时,期权的实际时间价值高于校准时间价值的,企业应当以校准时间价值为基础,将其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并将这两个时间价值的公允价值变动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例1:假设企业为某项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风险实施为期7个月的套期,于20×8年10月30日,将在“衍生工具”科目中反映的期权的内在价值变动指定为套期工具,指定日总公允价值1000元,实际时间价值200元,内在价值800元(1000-200),该期权主要条款与被套期项目不完全一致。企业虚拟了校准期权,经评估确定的校准时间价值为100元,那么期权实际时间价值中与被套期项目无关的时间价值为100元(200-100)。截至20×8年12月31日,期权实际时间价值的公允价值为180元,累计变动-20元(180-200);校准时间价值的公允价值为90元,累计变动-10元(90-100)。有关账务处理如下(单位:元,下同):
(1)20×8年10月30日指定套期工具
借:衍生工具——期权——套期无关时间价值 100
套期工具——期权——内在价值(1000-200) 800
套期工具——期权——校准时间价值 100
贷:衍生工具——公允价值 1000
上述实际时间价值高于校准时间价值间的差额100元,因为属于与被套期项目无关的时间价值,其实就是套期指定日衍生工具公允价值中与套期无关的剩余部分,所以上述分录借记“衍生工具——期权——套期无关时间价值100元”。
(2)20×8年12月31日实际和校准时间价值的公允价值变动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实际与校准时间价值变动差额
10
其他综合收益——校准时间价值 10
贷:套期工具——期权——校准时间价值 10
衍生工具——期权——套期无关时间价值 10
上述分录记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借方的实际与校准时间价值的公允价值变动差额10元(20-10),其实就是套期开始日记入“衍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无关时间价值的公允价值变动额。
(3)期权实际时间价值的摊销
由于例1中被套期项目是为期7个月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性质上属于与时间段相关的被套期项目,依据新24号准则第三十一条有关规定,要将期权实际时间价值中与被套期项目相关的部分予以摊销。需要强调的是:在实际时间价值高于校准时间价值的情况下,应予摊销的时间价值并非全部实际时间价值200元,而是经过校准确定的全部实际时间价值中与被套期项目相关的部分100元——校准时间价值;例1中套期关系影响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的期间为7个月,每月均摊14.29元,截至20×8年12月31日共计应摊销28.58元(2×14.29)。会计分录如下:
借:投资收益 28.58
贷:其他综合收益——校准时间价值 28.58
2.在套期关系开始时,套期工具期权的实际时间价值低于校准时间价值
根据新24号准则第三十二条,“在套期关系开始时,期权的实际时间价值低于校准时间价值的,企业应当将两个时间价值中累计公允价值变动的较低者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如果实际时间价值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扣减累计计入其他综合收益金额后尚有剩余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例2:接例1,假设套期工具期权实际时间价值和校准时间价值分别为100元和200元,截至20×8年12月31日,两者的公允价值分别为80元和190元,累计变动额分别为-20元和-10元,其他条件和例1相同。有关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为元:
(1)20×8年10月30日指定套期工具
当期权实际时间价值低于校准时间价值时,实际时间价值全部与被套期项目相关,只不过与校准时间价值比,它不是那么充分。因为与指定主要条款与套期项目不完全一致的期权作为套期工具相比,如果企业能够找到与被套期项目一致的期权(校准期权),那么与被套期项目相关且更为充分的时间价值就是校准期权的时间价值——校准时间价值。但例1、例2中实际选择作为套期工具的期权是与被套期项目不完全一致的期权,那么企业指定作为套期工具的该期权内在价值,是以其总公允价值减去实际时间价值确定,还是以其总公允价值减去校准时间价值确定?笔者认为,在套期关系开始时,期权的实际时间价值低于校准时间价值,这意味着企业需要花费更多时间价值(校准时间价值)才能获得更好的套期工具(主要条款与被套期项目完全一致的期权),但由于可以作为套期工具的期权品种少或其他原因,企业只能选择次优方案——花费了较少的时间价值获得了次优的套期保值期权,重要的是与这种次优方案匹配的时间价值是实际时间价值——即为特定风险套期管理真实发生的时间价值。而校准时间价值是校准期权的时间价值,并非企业真实支付的时间价值。按照会计信息质量的客观性原则,不能把它作为入账金额,它只是一个参照系,其核心作用就是校准,即以校准时间价值为基准,确认期权实际时间价值中与被套期项目相关的部分。先说第一个校准作用——套期指定日的校准:当实际时间价值大于校准时间价值时,期权实际时间价值中与被套期项目相关的部分是校准时间价值;反之,期权实际时间价值中与被套期项目相关的部分是实际时间价值本身。所以,套期指定日,例2中指定为套期工具的期权内在价值应以期权总公允价值减去实际时间价值确定。
借:套期工具——期权——内在价值 900
套期工具——期权——实际时间价值 100
贷:衍生工具——公允价值 1000
(2)20×8年12月31日实际和校准时间价值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
按照新24号准则第三十二条要求,当实际时间价值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大于校准时间价值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则将后者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下降或上升数)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并将两者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反之,则将实际时间价值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借:投资收益——实际与校准时间价值变动额差额 10
其他综合收益——时间价值变动 10
贷:套期工具——期权——实际时间价值 20
上述分录记入“投资收益”借方的期权实际与校准时间价值变动额差额10元,其实就是实际时间价值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中包含的与被套期项目不相关的时间价值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这也体现了校准时间价值的第二个校准作用:当实际时间价值低于校准时间价值,且在套期开始日后的某个期间,实际时间价值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大于校准时间价值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则以校准时间价值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为准,确认与套期项目相关的时间价值变动额,并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实际时间价值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大于校准时间价值变动的差额则属于与套期项目不相关的时间价值变动额,所以计入当期损益。
3.期权实际时间价值的摊销
基于上述例2指定套期工具和时间价值变动账务处理逻辑,当实际时间价值低于校准时间价值时,套期开始日应摊销的时间价值应是实际时间价值200元,摊销会计分录做法同例1。
上述例1、例2是基于被套期项目与时间段相关的套期展开的。对于与交易相关的被套期项目的套期而言,按照新24号准则的有关规定,无需对套期指定日期权时间价值进行摊销,其他方面和例1、例2所讨论方法一样。
三、期权实际时间价值校准会计处理的完善
从理论上剖析,作为套期工具的期权与校准期权的主要条款不一致,两者的时间价值不可能相等,即实际时间价值和校准时间价值是不会相等的,但不能排除实务中对校准期权时间价值的评估结果与实际时间价值相等的偶然情况。当两者相等时,企业是不是就可以套期指定日的实际时间价值为基础进行摊销处理,并将后续期间实际时间价值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呢?对此新24号准则没有给出相关的指引。
笔者认为,校准时间价值是企业利用期权估值模型计算的结果,具有相当的主观性,但作为套期工具的期权的主要条款与被套期项目不完全一致却是客观事实,不能因为校准时间价值与实际时间价值相等,而忽略校准期权和实际作为套期工具期权主要条款的不一致,就认为作为套期工具的期权的主要条款与被套期项目一致,进而将实际时间价值全部确认为与被套期项目相关的时间价值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进一步讲,即便在套期指定日,校准期权和实际选作套期工具的期权的时间价值相等,但在后续期间,两者的时间消耗变动肯定是有差别的,不能因套期指定日的某种会计估算结果,而忽略主要条款不一致期权时间价值变动经济规律的实质差别。所以,在套期指定日,若企业首次评估计算的校准时间价值与实际时间价值相等或接近,企业应当重新审视校准期权主要条款与被套期项目的一致性和校准期权估值所用参数的客观合理性,并对校准期权价值进行复核性计算评估。若经过复核性计算评估再次确定的校准时间价值与实际时间价值不相等,且两者的差额按会计重要性原则评价是重要的,则按上述实际时间价值高于或低于校准时间价值的方法进行账务处理。若经过复核性计算评估再次确定的校准时间价值与实际时间价值相等或十分接近,但按会计重要性原则评判,两者的差额并不重要,企业应依然选择首次评估计算确定的校准期权的时间价值作为校准时间价值,并将套期指定日的实际时间价值全部作为与套期项目相关的时间价值予以摊销。但在套期指定日后的后续期间,还是要以实际时间价值和校准时间价值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孰低为原则,确认与被套期项目相关的时间价值变动额,按上述实际时间价值低于校准时间价值情况下的后续时间价值变动核算方法进行账务处理。
责任编辑 陈利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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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