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08 作者:苏新龙 杨欣蕊 林仁达 作者简介:苏新龙,厦门大学管理学院会计系教授;杨欣蕊,厦门大学管理学院会计系硕士研究生;林仁达,厦门大学管理学院会计系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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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久前,上市公司CXZY发布2015年度财务报告,显示其通过处置子公司SLKY的100%股权,在合并报表层面确认了处置收益近1.4亿元。这一结果初看很容易让人认为母公司通过成功的投资与股权处置,获得了相当的收益。可翻阅CXZY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却发现令人费解的情况:SLKY此前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其净资产已经为-3.1亿元,2015年的亏损进一步扩大,为此,母公司CXZY已在其个别报表中对其计提了全部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1.95亿元,但处置该子公司股权时反而确认了合并报表层面的巨额处置收益。不断亏损反有收益,这一现象背后的原理是什么?为探寻问题根源,需要对我国会计准则关于超额亏损子公司的会计处理进行梳理。
一、超额亏损子公司的会计处理
(一)现行会计准则规定的处理方法
超额亏损的子公司依然能继续经营的原因很多,常见的有该子公司只是暂时性亏损、有特殊的“壳资源”价值、是企业集团重要的原材料供应者等。但无论是根据旧准则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财会字[1995]11号,目前已失效)还是最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财会[2014]10号,以下简称新33号准则)的规定,母公司在编制合并报表时...
不久前,上市公司CXZY发布2015年度财务报告,显示其通过处置子公司SLKY的100%股权,在合并报表层面确认了处置收益近1.4亿元。这一结果初看很容易让人认为母公司通过成功的投资与股权处置,获得了相当的收益。可翻阅CXZY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却发现令人费解的情况:SLKY此前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其净资产已经为-3.1亿元,2015年的亏损进一步扩大,为此,母公司CXZY已在其个别报表中对其计提了全部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1.95亿元,但处置该子公司股权时反而确认了合并报表层面的巨额处置收益。不断亏损反有收益,这一现象背后的原理是什么?为探寻问题根源,需要对我国会计准则关于超额亏损子公司的会计处理进行梳理。
一、超额亏损子公司的会计处理
(一)现行会计准则规定的处理方法
超额亏损的子公司依然能继续经营的原因很多,常见的有该子公司只是暂时性亏损、有特殊的“壳资源”价值、是企业集团重要的原材料供应者等。但无论是根据旧准则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财会字[1995]11号,目前已失效)还是最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财会[2014]10号,以下简称新33号准则)的规定,母公司在编制合并报表时,都应当将资不抵债、净资产为负但仍继续经营的超额亏损子公司纳入到合并报表的范围。现行准则对于超额亏损子公司的会计处理方法,笔者将结合下面的简化例子进行阐述。
例:甲公司2014年1月1日获得乙公司80%股权,支付对价为400万元,当日乙公司所有者权益为500万元,其中股本为400万元、盈余公积80万元、未分配利润20万元,假定乙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等于账面价值,双方采用的会计政策相同。2014年度,乙公司亏损700万元。2015年1~6月乙公司亏损额为200万元,2015年6月30日,甲公司以零对价处置其持有的乙公司股权。不考虑所得税等其他影响,甲公司各年度编制个别报表及合并报表相应的会计分录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1.2014年度
个别报表中,由于乙公司已经资不抵债,若有理由相信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已经发生减值,母公司应当计提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 400
贷: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400
新33号准则第三十七条要求“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其余额仍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修改了原准则(财会[2006]3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是否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并且少数股东是否有能力予以弥补,确定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由少数股东或母公司承担的规定。对比二者的变化,可以认为,新33号准则的规定更加强调超额亏损应当按照所有者权益的份额在母公司与少数股东之间分担。据此,在合并报表中的调整抵销分录如下:
(1)按照权益法对甲公司的财务报表项目进行调整:
借:长期股权投资 -560
贷:投资收益 -560
(2)长期股权投资与所有者权益的抵销:
借:股本 400
盈余公积 80
未分配利润 -68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60
少数股东权益 -40
借:投资收益 -560
少数股东损益 -140
年初未分配利润 20
贷:年末未分配利润 -680
2.2015年度
2015年1~6月应在合并报表中将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进行调整:
借:长期股权投资 -720
贷:年初未分配利润 -560
投资收益 -160
2015年6月30日甲公司以零对价处置其持有的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时,在个别报表中:
借: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4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400
在合并报表中,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一次交易处置子公司时,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的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份额与商誉之和,形成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即:0-[(500-700-200)×80%+0]=320(万元)。
将乙公司已经确认的累积超额亏损中属于甲公司的部分,处置股权并结转投资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 320
贷:投资收益 320
可见,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为了反映企业集团的整体经营情况,应当在合并报表中确认子公司发生的全部超额亏损。而在处置该子公司当期,合并报表中会确认正的投资收益,其原因是由于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所以合并财务报表中已经确认而母公司所有者无需承担故未在其个别报表确认的子公司超额亏损,在处置当期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将被确认为投资收益,收益大小与处置价款和母公司所有者已经确认的超额亏损有关。
以上述例子为例来分析,2015年在处置乙公司80%的股权时,甲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中确认的总投资收益为-400万元(表现为2014年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在合并报表层面,按照权益法下甲公司对乙公司投资两年总共的投资收益为-(700+200)×80%=-720(万元),而合并报表层面处置子公司乙的股权所确认的投资收益即为-400-(-720)=320(万元),恰好为子公司超额亏损500-900=-400(万元)中,母公司无需承担的部分-400×80%=-320(万元)。
上市公司CXZY也是基于相同的上述原因而在处置子公司时于其合并报表层面确认正的投资收益,CXZY的相关做法完全符合现行准则的规定。但这仍然没有解释为什么可以或者应当确认这部分的收益。而要想解答这个疑惑,就要通过与旧企业会计准则的做法进行比照,从中找出答案。
(二)旧准则规定的处理方法
在新会计准则发布以前,旧准则针对超额亏损子公司的会计处理的规定,仅有财政部于1999年发布的《关于资不抵债公司合并报表问题请示的复函》(财会函字[1999]10号)。其具体内容为,“投资企业确认的亏损分担额,一般以长期股权投资减记至零为限。其未确认的被投资单位的亏损分担额,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可以在合并会计报表的‘未分配利润’项目上增设‘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同时,在利润表的‘少数股东损益’项目下增设‘加: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这两个项目反映母公司未确认子公司的投资亏损额。”
从上述规定以及图1可以清晰看出,旧准则对于超额亏损的子公司,母公司的个别报表中仅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限,不确认超过部分。而在合并报表中,子公司未确认的超额亏损部分,作为合并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的减项的同时,又作为利润表中净利润的一个增项,最终超额亏损部分也未在合并报表中反映。
而在母公司处置该超额亏损子公司时,则不再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无须进行合并报表期初调整等特殊会计处理。此外,对于超额亏损子公司在2006年12月31日前根据有关规定未确认的投资损失,公司在新会计准则实施后如何处理的问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年第1期)中,转让价款与未确认投资损失的差额应调整未分配利润的规定,也与旧准则的做法相一致。
(三)新旧准则差异对比及其经济后果
新旧准则对于超额亏损的主要差异总结见表1。
按照新准则对于超额亏损子公司的会计处理方法,在处置超额亏损子公司合并报表中确认的因母公司无需承担部分产生的投资收益,子公司超额亏损越大,该投资收益越大。如果再加上合并报表对母、子公司间相关的内部交易和债权债务等的抵销,其结果是合并报表与母公司个别报表的重大差异。这就导致了:一方面合并报表中的经营成果信息对于母公司及其股东而言的决策有用性大大降低,处置后产生的合并报表层面的投资收益更是无法正确反映实体的经营成果,可能对合并报表使用者产生误导;另一方面增加了母公司前期以极低的成本收购超额亏损子公司,在需要的时候将其处置从而获得很大的投资收益从而粉饰报表的风险。
反观财会函字[1999]10号文所规定的会计处理方式,就不存在新准则中处置超额亏损子公司反而确认投资收益的问题,但其也存在一些弊端,主要体现在:第一,最终超额亏损部分不在合并报表中反映,母公司就可通过转移成本费用等方式使超额亏损的子公司承担更多亏损,从而使母公司与企业集团的财务报表都得到粉饰;第二,由于未确认的超额亏损作为净利润的加项,一方面造成合并利润表无法反应企业真实的经营成果,另一方面也激励了企业并购超额亏损子公司从而达到增加净利润的行为。
由此可见,新旧准则对于超额亏损的会计处理规定不同,直接导致了新旧准则下超额亏损子公司处置后的经济结果不一致。而不同会计准则下超额亏损处理的差异,则恰恰反映了准则背后体现的合并报表理论的发展和变化。
二、从合并理论视角看新旧准则规定差异
(一)合并理论概述
关于合并报表的主要理论有母公司理论、实体理论(或称主体理论)等。各合并理论间的实质差别,主要体现在编制合并报表从何种角度出发:母公司理论认为企业集团内的股东只包括母公司,而将子公司少数股东排除在外,强调从母公司的角度进行合并报表的编制;实体理论则认为,合并报表应当是为企业集团内包括子公司的少数股东在内的所有的股东服务,强调同等对待,编制合并报表应从整个企业集团构成的经济实体的角度出发。
通常而言,会计准则差异的根源就在于新旧准则所采取的不同理论。在2006年新会计准则发布之前,鉴于我国会计旧准则的规定,其采用的是母公司理论。而随着我国经济逐渐同世界经济接轨,我国的会计准则也开始同国际会计准则接轨。国际会计准则一般采用实体理论。根据实体理论编制的合并报表能够更好地反映出整个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保护了少数股东的利益,更加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集团编制合并财务报表需要采纳实体理论。
在新会计准则下,由于合并报表理论的变化,导致了合并报表会计处理中合并范围也有所差异。母公司理论与实体理论都以控制为标准,但实体理论更强调企业集团能否控制。对于单层控制的企业集团来说,母公司理论与实体理论所确定的合并范围实质上没有明显差异。故对于超额亏损的子公司,如果不涉及多层控制,两种理论的处理方法是相同的,都应当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对于同时存在多层控股关系和少数股权的企业集团来说,则采用“乘法原则”的实体理论所确定的合并范围要大于采用“加法原则”的母公司理论。从《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对于控制权的数量标准的规定看,我国旧准则采用的是加法原则。新33号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虽然仍然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的范围,但相较于旧准则,对控制的定义与具体判断原则更加明确与细化,可以认为是趋向于实体理论。也就是说,实体理论下合并范围是要以实质上的控制作为判断标准,在这个理论体系下,少数股东能够和多数股东被一视同仁,编制出来的合并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地反映和传递企业集团这一经济实体的真实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总括情况,从而更好地满足报表使用者对集团这一特定经济实体财务信息的需求。可以看出,实体理论下报表的合并范围更加完整和规范。
(二)不同合并理论会计处理差异
聚焦到超额亏损的会计处理方面,上文有提到无论是旧准则还是新准则都将资不抵债但仍然持续经营的子公司包括在合并范围之中,因此在合并范围这一点上新旧准则没有区别。因此,正是合并理论的差异导致了在处置超额亏损子公司的处理方式和经济后果上大有不同。
偏向母公司理论的旧准则对于超额亏损子公司会计处理的规定,强调从母公司角度的有限责任,对于超过其投资额部分的子公司超额亏损不在合并报表中确认,那么也就不会存在处置超额亏损子公司时确认大额处置收益的情况。而偏向于实体理论的新准则则强调从整个经济实体的角度编制合并报表。新33号准则修改了2006年准则对于企业超额亏损分担的规定,更加强调超额亏损应当按照所有者权益的份额在母公司与少数股东之间分担。这表明了作为包含了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一个庞大经济实体,它应该要去承担子公司所有的债务亏损,这样一来才能够准确地反映出整个经济实体的真实状况。因此,超额亏损全部在合并报表中有所确认,这其实就是超额亏损处理差异的根本原因所在。
如此看来,在实体理论的角度下,处置超额亏损子公司却产生合并报表层面的投资收益就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当超额亏损对合并净利润形成抵减时,客观上形成了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整个经济实体对子公司债务的担保,而对子公司股权的处置使这部分负债转移到了合并报表的经济实体之外,实际上免除了此项担保责任,减少了未来经济利益可能的流出,这也回答了本文提出为何应当确认收益的问题。
(三)不同合并理论合并范围差异
1995年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规定合并范围的豁免包括“准备近期售出而短期持有其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的子公司”“非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等6种不同类型的子公司,而新33号准则规定要“将其全部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可以看出,由于不同合并理论下合并范围发生了改变,由此导致特殊子公司在新旧准则两种制度之下的合并处理也会有所改变。
1.准备近期出售子公司
《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规定,母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将其所控制的境内外所有子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体现了将控制权作为合并范围依据的基本理念。对于准备近期出售的子公司来说,母公司只是短期持有该股权,即对该子公司的控制权只是暂时性的,旧准则认为这样的子公司不能反映母公司持续拥有的股权情况,因此将它豁免合并进合并财务报表之中。如此一来,该子公司的处置对于合并财务报表来说没有任何影响。
在新33号准则中,关于暂时性控制的规定被取消。也即是说,只要母公司能够有实质性的控制权,准备近期出售而短期持有的子公司仍然要被纳入合并财务报表中。原因在于,这部分子公司确实是整个经济实体的一部分,如果去掉它们,合并财务报表就无法反映经济实体在现阶段真实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新33号准则的规定可以保证合并财务报表包含的信息能够更加完整、真实。同时,在处置该子公司时,合并财务报表中会比旧准则多确认一笔股权处置损益。
2.无法持续经营子公司
旧准则中,非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被排除在合并范围之外。此时子公司由于无法持续经营下去,它的财务报表就不能再以持续经营假设来编制,那么子公司报表和合并报表的编制基础就不同了。但是,将这样的子公司豁免合并也会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严重亏损企业都可以以此为理由不并入合并报表中,使得合并报表从表面上看起来状况良好、掩盖了真相,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而新33号准则下,只要母公司仍然能够有实质性控制权,即使该子公司资不抵债、无法持续经营,仍然要将其纳入合并范围。子公司无法持续经营,甚至进入清算程序,这本身并不会影响母公司对它的控制权。尽管《公司法》规定公司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但这仅仅是对该公司资产使用的限制,并不表明母公司在法律框架之中不具有决定被清算子公司重大事项的权力,也不表明母公司因此在子公司的剩余净资产中不再承担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所以这对正常清算期间的子公司是否纳入合并范围的判断也会不产生影响。可以看出,实质性控制是新准则判断是否纳入合并范围的重要依据。在这样的情况下,无法持续经营而进入清算程序的子公司要按照清算要求编制财务报表,在合并时还要进行报表项目重分类等调整以供母公司合并使用。从整体来看,这类子公司在合并报表中体现为待处置资产和待清偿负债。
(四)不同合并理论盈余操纵差异
1.正常持续经营下的差异
母公司理论下,首先,在合并范围方面,由于仅以股权比例为主来判断是否并入合并报表,因此许多企业可能会利用这一特点把经营业绩不佳的子公司通过缩减持股比例将其从合并范围中除去,把经营业绩良好的公司通过增持股权比例来纳入合并范围,从而达到虚增利润、粉饰集团经营成果的目的。其次,对于超额亏损子公司来说,由于超额亏损部分完全被排除在合并报表之外,报表使用者无法在报表中知悉企业隐藏的超额亏损,因此母公司完全可以通过转移成本费用等方式来让超额亏损公司承担更多亏损,从而粉饰母公司和集团合并报表。同时,在合并报表中,“未分配利润”项目上增设了“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即超额亏损成为了净利润的加项,也就是说,母公司可以通过故意并购超额亏损子公司、转移成本费用等方式来增加超额亏损,从而增加合并报表净利润。
实体理论下,首先,在合并范围方面,实质性控制从理论上将盈余操纵漏洞给弥补了,但其本身还是存在盈余操纵的空间,因为这一判断标准其实还是赋予了企业一定的操纵余地,母公司同样可以根据子公司业绩好坏而有意改变实质性控制的符合条件,从而对集团利润进行操控。其次,在超额亏损子公司方面,公司能够通过各种方式来利用其进行操纵利润,比如:第一,通过可抵扣亏损确认大笔递延所得税资产。母公司下各个超额亏损子公司汇集了大量的可抵扣亏损,如果子公司能证明其满足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两个确认条件——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转回、未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那么就可以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从而抵减合并报表中的所得税费用,增加当期报表净利润。第二,通过超额亏损子公司的少数股东来分担巨额亏损。在这种形式下,母公司要使其能以尽量少的股权比例来控制该超额亏损子公司,例如控股比例为51%,或者利用关联方控股,这样一来,子公司的超额亏损被尽量多地转移到少数股东,母公司承担的亏损相对少了,从而增加母公司净利润。对于母公司下有全资和非全资子公司并存的情况,可以通过成本费用的转移,将亏损尽量转移到非全资子公司,来利用少数股东分担巨额亏损。这种利用超额亏损子公司的盈余操纵方式,不仅在一般公司可能存在,更是那些经营业绩日渐衰落的公司为了营造良好的业绩假象而很可能要利用的。
2.无法持续经营、拟于近期出售的差异
母公司理论下,无法持续经营、拟于近期出售的子公司都不纳入合并范围,因此对于集团企业来说,都有将严重亏损子公司以其无法持续经营或者拟于近期出售为理由而被剔除于合并范围之外的动机,从而掩盖其正在恶化的真实经营状况。
实体理论下,只要是存在“实质性控制”,无法持续经营、拟于近期出售的子公司都要被纳入合并范围之内。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最新规定,拟于近期出售子公司要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持有待售的子公司需要按照要求披露相关信息。企业因出售对子公司的投资等原因导致其丧失对子公司控制权,且该子公司符合终止经营定义的,应当在合并利润表中列报相关终止经营损益。因此,在新准则下,企业人员仍然是可以通过有意改变实质性控制的符合条件,来将业绩不佳的子公司剔除掉,保持合并报表原有的“漂亮”。
3.处置时的差异
母公司理论下,由于在处置超额亏损子公司时转让价款与未确认投资损失的差额是调整未分配利润,不能在合并利润表中确认当期投资收益,因此在旧准则中处置超额亏损子公司对于合并报表净利润没有任何影响。
实体理论下,母公司可以通过处置超额亏损子公司来获取大额投资收益。新准则对处置超额亏损子公司有特别的会计处理方式,导致合并报表中能够确认一大笔投资收益,且亏损越大投资收益越大,这方便了一些别有用心的公司利用这一特点故意以低价收购超额亏损子公司后处置来获取大额投资收益,这也使得最终形成的合并报表信息对全体股东的决策有用性降低。
三、对两种合并理论的评价
(一)母公司理论
母公司理论的优点在于,它借鉴了实体理论和所有权理论的成果,成为了一个折中的理论。比如,对于少数股东权益,母公司理论既反对将其完全排除在合并财务报表之外,又反对按股权比例将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全额变动分摊给少数股东的做法。可以说,母公司理论继承了所有权理论和实体理论的部分优点,并且克服了这两种理论极端合并观念的缺点。
但母公司理论的不足之处在于,它过分强调了母公司股东和少数股东的区别,将它们之间的界限划分得过于清楚,还把少数股东当做公司债权人来看待,违背了股份公司同股同权的基本原则。同时,以母公司理论为基础的旧准则中,合并范围的确定仅以最基本的控制权作为依据,只体现为法律形式上的控制。但这个简单的标准还不足以囊括所有应被合并的子公司,有一部分被实质性控制的子公司可能被排除在合并范围之外(比如近期出售而短期持有子公司、无法持续经营子公司等)。不过,追溯到旧准则出台时期可以发现,当时我国的证券市场处于建立之初,市场环境还不够成熟,其中潜藏的问题还很多,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也还不够强,因此引入较为基本的合并范围确定依据也是符合当时整体状况的。另外,在盈余操纵方面,调整股权比例、转移成本费用、故意并购超额亏损子公司等成为了企业最常用的几种手段,在实务中这样的做法易于操作且难以追责,增加了风险。
(二)实体理论
相较而言,实体理论则更注重从整个经济实体去看问题。首先,实体理论将母公司股东和少数股东平等看待,在此基础上编制的合并报表是面向所有股东使用的,其提供的信息也更加完整。有观点认为,合并报表对少数股东意义不大,对于包含上百家子公司的合并报表中的信息对于某一子公司的少数股东而言其决策有用性微乎其微。笔者认为,财务报表的编制是基于会计主体而非法律主体。正因为如此,实体理论下的合并报表提供了以母公司或者子公司作为会计主体的个别报表信息之外的财务信息,也说明了合并报表与个别报表的差异不在于误导投资者,而是为提供增量信息服务。其次,在选择合并子公司时,实体理论改变了母公司理论下仅从法律形式上控制的判断标准,而是从实质上去确定其控制权。这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在此实体理论下合并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准确地反映经济实体的状况。
然而,实体理论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由于这种理论的一些新变化、新特征,使得其在应用中衍生出了一系列新的盈余操纵方式。如乐视网的盈余操纵,就连薛云奎教授也不得不感叹:“我为自己读不懂乐视网的财报而汗颜。”这些方式相较于以往操作更有难度,但也更隐蔽更多变,需要外部审计、监督者、投资者能够具备更高的素质,用更专业敏锐的眼光来全面系统审视公司状况。
没有哪一个合并理论是完美无缺的,母公司理论和实体理论都各有优劣,因此绝对不能简单地评论孰优孰劣,若侧重点不同得出的结论也会不同。笔者认为,站在未来发展趋势上看,实体理论更有可能会成为今后合并财务报表的主流理论。原因主要有两点:第一,我国的会计准则逐渐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而在国际上实体理论立场越来越明显,基本上可以认为是大势所趋。第二,现今社会对于合并财务报表的信息需求不断增加,这就要求合并财务报表能够提供更加广泛、丰富的信息以供各方报表使用者使用,而实体理论所强调的开放式经济主体观恰好符合当今社会需求情况。
在盈余操纵方面,虽然实体理论下的新准则衍生出了一系列新型的盈余操纵方式,但不可否认它在很大程度上防止了企业利用旧准则所确定的会计处理方法来进行盈余操纵。笔者建议证券监管部门通过加大对企业并购重组的审核力度(包括对其商业目的是否合理的审查)以及完善企业充分披露相关信息等配套制度来解决。
责任编辑 姜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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