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某国有上市公司A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是一家具有六十年历史的老企业,通过自主技术创新、转型升级成为一家节能环保行业的高科技企业。A企业为了响应城市发展的需要进行了政策性搬迁,政府共计支付了搬迁补偿金约1亿元。其中由于其厂房年代久远,对于建筑物的补偿金额仅为2000万元、设备搬迁补偿5000万元、土地置换补偿2000万元,其他各类按时搬迁、安全搬迁奖金约1000万元。
企业在搬迁重建的过程中,购置设备支出1.5亿元(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假设使用年限10年)、构建厂房支出2亿元(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假设使用年限30年)、土地购置约5000万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使用年限为50年)。搬迁补偿金扣除各项搬迁时资产损失以及发生的搬迁费用,搬迁补偿收益为8000万元。针对这8000万元的搬迁补偿收益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财务人员在实际会计实务工作中出现了困惑。
搬迁补偿收益对应何种资产,实质是搬迁补偿收益在相关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合理、系统的分多少年计入损益。通常做法是将搬迁补偿收益的递延期限按照原搬迁资产的剩余使用年限来进行分摊,或者按照新购置资产组的综合年限来进行分摊。通常企业都会选择这两种方式中的一种。笔者认为这两种做法看上去是符...
某国有上市公司A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是一家具有六十年历史的老企业,通过自主技术创新、转型升级成为一家节能环保行业的高科技企业。A企业为了响应城市发展的需要进行了政策性搬迁,政府共计支付了搬迁补偿金约1亿元。其中由于其厂房年代久远,对于建筑物的补偿金额仅为2000万元、设备搬迁补偿5000万元、土地置换补偿2000万元,其他各类按时搬迁、安全搬迁奖金约1000万元。
企业在搬迁重建的过程中,购置设备支出1.5亿元(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假设使用年限10年)、构建厂房支出2亿元(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假设使用年限30年)、土地购置约5000万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使用年限为50年)。搬迁补偿金扣除各项搬迁时资产损失以及发生的搬迁费用,搬迁补偿收益为8000万元。针对这8000万元的搬迁补偿收益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财务人员在实际会计实务工作中出现了困惑。
搬迁补偿收益对应何种资产,实质是搬迁补偿收益在相关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合理、系统的分多少年计入损益。通常做法是将搬迁补偿收益的递延期限按照原搬迁资产的剩余使用年限来进行分摊,或者按照新购置资产组的综合年限来进行分摊。通常企业都会选择这两种方式中的一种。笔者认为这两种做法看上去是符合准则要求的“合理、系统”,但实际上不科学。
一、搬迁补偿收益会计处理的法规依据
企业搬迁补偿收入在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搬迁补偿收益,由于A企业为上市公司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准则》,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政府补助准则第八条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由于A企业的搬迁补偿收益全部用于了搬迁重建的支出,形成了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因此根据准则的定义,A企业搬迁补偿收益形成的递延收益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内容。
准则要求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进入损益,但是没有明确相关资产指的是什么资产,是重建的某一项资产还是资产组合,也没有明确资产使用寿命的期限,是十年、三十年、五十年还是资产组合使用的综合平均年限。
二、搬迁补偿收益的经济实质
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是政府和企业通过协议来约定对企业搬迁损失的经济补偿,其实质是对恢复搬迁企业原有生产能力的一种经济补偿,但实际工作中,企业在实施搬迁过程中需要对原有生产要素结合各方面的需求(如技术改造、产业升级等)进行重新布置,与原有的生产要素、生产流程、环境配套都有很大的区别。企业搬迁资产时由于其历史一般都较久,资产的账面净值一般比较小,导致搬迁补偿金额一般在扣除搬迁费用和搬迁资产的账面净损失后有一定的结余,但这个结余只能购置恢复企业原有生产能力的极少部分资产,但到底是恢复的哪一类资产,法规和准则没有明确规定其具体用途,企业具有很大的自主选择权。因此我们通常会认为只要是恢复原有生产能力的资产均为相关资产,可以认为是设备,也可以认为是土地或房屋,也可以认为是这几类资产的组合。企业可能选择认为相对合理且对其有利的一种方案。
由于新购置资产是按照现价购买或建造,构建成本很高。针对A企业而言搬迁补偿收益的8000万元仅为新建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一,远远不能完成对原有生产能力的恢复。假定除搬迁补偿外,企业没有其他资金来源,可能有两种选择:一是搬不起就不搬,企业得不到发展;二是可以将有限的补偿资金优先用于购置设备,而土地厂房则可以通过租赁的方式来解决。在实际工作中,作为生产要素的诸多专业设备可能不能通过经营性租赁获得,而作为生产要素的土地、厂房则可以通过租赁来解决,且作为驱动企业搬迁的地方政府也会对此作出协调,以保证企业完成搬迁任务并实现持续经营。从这个意义上看,搬迁补偿收益应优先用于设备的购置,超出设备购置的部分才会用于厂房及土地的购置。
三、搬迁补偿递延优先设备资产使用摊销
搬迁补偿递延分摊的期限属于会计估计,合理的会计估计不仅有助于企业为会计信息使用者编制出客观、公允的财务报告,也有助于企业管理层了解企业的真实情况,继而做出正确的经营决策。假定搬迁补偿递延分摊对应的是设备资产,由于A企业设备的折旧年限规定为10年,相应的递延收益按10年进入利润;如对应的是厂房,相应的递延收益按30年进入利润;如对应的是土地资产,相应的递延收益分摊则可能需要50年。到底哪一种估计更合理?从企业搬迁的决策层面来讲,搬迁补偿收益首先会选择是用于设备的购置,然后才会是土地、厂房。
从会计信息要“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这一质量要求来看,笔者认为将一项收益递延到10年以上是不合理的。
第一,递延收益在会计报表中以非流动负债列示,而实际上这个负债又是无需偿还的,长期挂账会抬高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丑化企业的财务状况,所以应尽量缩短递延年限,消除此不利影响。
第二,企业搬迁之初,新购置各项资产的折旧和摊销按照准则规定需要足额提取,搬迁过程中及搬迁后的一段时间内对生产经营的影响也是必然存在的,由于设备、厂房和土地都是新购置的,相应的成本费用较以前正常状态下要大大提高,会造成企业当期的财务状况远不如以前,容易对股东和投资者造成企业盈利能力下降的假象。如果搬迁补偿收益不能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递延进入利润,笔者认为这样的会计核算所反映的经营成果也是有欠公允的,是不真实的。
第三,由于技术进步,设备更新换代速度很快,国家为了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提高企业装备自动化、智能化的水平,在税收优惠上给予专用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而建筑物、土地等资产相对比较稳定。哪怕是设备已经淘汰报废了,而建筑物和土地依然还是原来的状态。
第四,企业的管理层鉴于受托责任的考虑,由于搬迁补偿收益一般都是企业现任管理层努力的成果,管理层更关注其任期内的经营业绩,如要递延收益的分摊期限很长,远远超过经营层的任期,对管理层的业绩考核评价也是不公平的。
因此通过A企业搬迁补偿收益案例的分析与思考,笔者认为,在会计准则规定下,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企业的财务人员可以选择对企业、投资者、管理层、社会等各方利益最优化的会计处理方法,即企业搬迁补偿收益形成与资产相关的递延收益优先于设备资产使用寿命内分期计入损益。
责任编辑 武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