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我公司承接了一项伊拉克油田中心处理站(CPF)的总包工程,其中将设计研发业务分包给了国内丙油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金额为人民币8378万元,于2017年5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认证。目前,税务机关根据工程项目出口物资的模式,认定我公司为外贸企业采取免退税政策。请问:对于此项工程业务中分包的设计研发业务,是否可以享受出口退(免)税?
答:你公司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外贸企业,其出口对外承包的货物可以享受免退税政策。你公司的分包设计研发业务,属于营改增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四《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相关规定,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因此,你公司对外承包项目又分包给国内企业设计研发的业务,可以按照免退税办法计算,其出口退税率为6%。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
1.我公司承接了一项伊拉克油田中心处理站(CPF)的总包工程,其中将设计研发业务分包给了国内丙油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金额为人民币8378万元,于2017年5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认证。目前,税务机关根据工程项目出口物资的模式,认定我公司为外贸企业采取免退税政策。请问:对于此项工程业务中分包的设计研发业务,是否可以享受出口退(免)税?
答:你公司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外贸企业,其出口对外承包的货物可以享受免退税政策。你公司的分包设计研发业务,属于营改增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四《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相关规定,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因此,你公司对外承包项目又分包给国内企业设计研发的业务,可以按照免退税办法计算,其出口退税率为6%。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规定,你公司如果实行免退税办法,在申报免退税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申报资料:(1)《外贸企业外购应税服务出口明细申报表》。(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需填列外购对应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4)免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5)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的,提供应税服务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的,提供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6)本公告第四条第(六)项所列资料及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如果你公司属于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企业,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176号)规定,在开展试点工作的地区,试点企业通过提供数字签名证书签名后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可以办理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以及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不再需要报送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原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纸质凭证留存备查。
2.我公司是一家2017年7月刚刚成立的国际航运服务代理公司,专门为出口企业提供无船承运业务,请问:我公司适用什么税收政策?另外,我公司的上级单位集团总公司最近收购了一家韩资船运企业,部分从事国际运输服务,是否享受零税率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相关规定,属于以下情形的国际运输服务等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1)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2)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等等。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四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由境内实际承运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因此,你公司为出口企业提供无船承运业务,按以上规定应当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与国际运输业务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对于从事国际运输服务的总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四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纳税人取得相关资质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未取得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因此,如果总公司取得了《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其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否则按免税政策。
3.我公司于2016年5月与其在境外设立的C公司签订了一份软件开发的离岸服务外包合同。但C公司并未在国外使用此软件,而是以无偿提供的形式通过电子邮件转到国内我公司下属另一个家子公司D公司用于生产产品。请问:我公司离岸外包服务能否按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四申请免抵退税?
答:你公司是对外提供离岸服务外包,那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四第一条第(三)项,属于零税率范围中向境外单位提供服务中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但并不是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服务,所以,不符合基本的退(免)税条件。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同时,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因此,你公司的这类情形不属于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有关。你公司既不适用于零税率政策也不适用于免税政策。
4.我公司作为新备案出口企业,当年纳税信用等级为C级,2016年7月自南京市龙潭港转关至上海港出口到德国一批货物,南京海关标识为启运港退税,但是到国税部门申报退税时人工对审没有通过,税务机关认定我公司没有资格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请问原因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范围的通知》(财税[2014]53号)规定,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启运地口岸为南京市龙潭港、苏州市太仓港、连云港市连云港港、芜湖市朱家桥港、九江市城西港、青岛市前湾港、武汉市阳逻港、岳阳市城陵矶港(以下称启运港),出口口岸为洋山保税港区,运输方式为水路运输。所以你公司自南京市龙潭港转关至上海港出口到德国一批货物,南京海关标识为启运港退税是可以的。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2号)规定:“出口企业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开展自营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纳税信用等级被税务机关评为B级及以上,且不属于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中关注企业级别为一至三级的出口企业;(三)海关实行B类及以上管理的出口企业(以海关提供的带“启运港标识”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为准)。”而你公司纳税信用等级为C级,达不到B级及以上,因此不符合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条件,税务机关认定你单位没有资格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是正确的。
5.我公司是一家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被市国税局评定为一类出口企业,但由于公司的一家供货企业非A级或B级企业,因此国税局不予在5个工作日办结退税手续。请问:这是否影响我公司为一类出口企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1号)规定,退税管理类别为一类的综服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经审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1)申报的电子数据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2)出口退(免)税额计算准确无误;(3)不涉及税务总局和省国家税务局确定的预警风险信息;(4)接受其提供服务的中小生产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而你公司的供货公司不是A级或B级以上企业,因此不能按5个工作日内完成退税办结手续,但这并不影响你公司被评为一类出口企业,只是一类企业要想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退税,必须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否则以实际审核无疑点的时限为最终审批通过时限。
主持人信箱:cj-0723@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