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09 作者:丁国卫 (作者单位:绍兴中兴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大]
[中]
[小]
摘要:
2014年年底、2015年上半年,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政策相继发布,主要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笔者通过学习这些政策,同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简要分析非货币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处理差异及运用。
一、五年递延纳税
财税[2014]116号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5]41号规定,个人应在发生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
2014年年底、2015年上半年,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政策相继发布,主要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笔者通过学习这些政策,同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简要分析非货币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处理差异及运用。
一、五年递延纳税
财税[2014]116号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5]41号规定,个人应在发生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两个政策比较,企业所得税要求分五年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而个人所得税则只规定在五个年度内分期纳税。假设2015年度取得非货币性转让所得100万元,企业若分期缴纳必须在2015~2019年每年度确认所得额为20万元,而个人并不用分五个纳税年度均匀计入,即金额不一定每次都为20万元,同时个人在制定分期计划时,缴纳年份可以侧重于最后几个年度,如2019年报两次缴税计划。
二、分期纳税期间注意区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等,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其中的“除另有规定外”情况,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已有规定,即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财税[2014]116号与财税[2009]59号相比,政策是放宽的。后者首先要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同时还对债务人要求债务重组所得占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比率限制。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分期缴纳,并没有受条件规定限制。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还规定,同一重组业务的当事各方应采取一致税务处理原则,即统一按一般性或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就债务重组业务而言,如何落实该规定?债务人产生收益,相对于债权人来说就是债务重组损失。债权人申报损失,就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规定,企业因债务重组发生坏账损失,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也就是说债权人要想申报债务重组损失,前提是要提供债务人重组收益的纳税情况。而当收益分期纳税时,债权人又该如何申报资产损失?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明确,企业重组业务要确定重组主导方,只有重组主导方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后,其他当事方要凭重组主导方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才可以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例如债权人A与债务人B达成重组协议,假如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债务人B取得重组所得100万元,可以分五年每年20万元计入各年应纳税所得税,而A企业作为债权人就相应确认100万元损失。如果一次性确认资产损失则不符合一致税务处理原则,也就是只有与债务人保持一致,每年确认20万元损失。而且债权人A需取得债务人B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复印件),才能申报资产损失20万元。
而财税[2014]116号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例如,纳税人M以原价值100万元的资产,以评估值200万元投资到N企业,M企业对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100万元分五期纳税,每年确认20万元,则第一年M企业股权投资计税基础为120万元(100+20),以后每年增加20万元。而被投资方N企业接受投资资产计税基础则为200万元。从上述例子可以看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并不像企业重组规定一样,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不必采取税收一致性处理原则,也即投资方可以分期纳税,被投资方则直接按公允价值作为接受投资资产计税基础。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时,如果取得部分现金补价,按财税[2015]41号规定,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同时还明确,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分期纳税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不管之前的分期缴纳计划如何安排,当取得现金收入时必须纳税,因此,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所得分五年缴纳,可以说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分期纳税。
三、分期缴税期间转让
财税[2014]116号规定,企业对外投资采用分期纳税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按规定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案例1:甲企业于2014年7月1日,以房屋对乙企业投资,房产账面价值200万元(原值250万元,累计折旧50万元),对外投资评估值为300万元,占乙企业股权比例为30%。2015年10月1日,甲企业将上述股权的10%(即三分之一部分)以120万元转让给丙企业,假设不考虑转让过程中其他税费。
1.不适用分期纳税政策
根据企业所得税及相关规定,甲企业应在投资时将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100万元,一次性计入2014年度。而在转让时可扣除的股权计税基础为100万元(300÷3),则股权转让时(2015年度)所得为20万元(120-100)。
2.适用分期纳税政策
根据财税[2014]116号规定,甲企业可以对投资时所得100万元分五年平均确认,也即每年确认所得20万元。2014年度可确认所得为20万元,此时股权的计税基础为220万元(200+20)。在2015年转让时,收入可以确定为120万元,成本是否可以扣除73.33万元(220÷3)?也就是说转让时应纳税所得额为46.67万元(120-73.33)。如果仅从合理性角度来考虑,上述计算是对的。但税法不仅要考虑合理性,还要考虑方便税收征管。非货性资产投资所得分五年纳税政策的出台,一方面是国家鼓励企业对外投资政策引导,另一方面是政策存在不足之处需要完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按实质可拆分为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投资两项业务。投资时根据税法规定应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由于其业务特殊性,也即只存在实物流而没有产生现金流,投资方缴纳税款困难,于是有可能会阻碍投资业务的开展。正是基于以上考虑,出台了五年分期纳税政策。而在转让股权时企业取得了现金,此时缴纳税款变成方便。于是规定应缴纳前期递延的税款,相对应的股权的计税基础也就应作调整。因此前面计算的应缴纳所得额是不正确的,转让时所得额计算包括两部分:①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80万元(100-20);②股权转让所得20万元(120-300÷3),2015年度股权转让应确认所得合计为100万元(80+20)。
财税[2015]41号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无论在投资时还是分期纳税期间转让,取得现金补价的,应优先用于缴税。
案例2:自然人李某于2015年5月1日以自有的的房屋对A企业投资,房产原值200万元,对外投资评估值为300万元,占A企业股权比例为30%。假如李某向税务机关缴税计划分别为2015~2019年且每年日期均12月15日。2015年12月1日李某将上述股权的10%(即三分之一部分)以120万元转让给张某,假设不考虑转让过程中其他税费。
1.李某在转让时取得现金收入
由于财税[2015]41号只对取得现金时要缴纳税款作了明确,至于如何计算没有提及。可能有人会认为,李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0.67万元[(120-200÷3)×20%]。笔者认为,上述理解是错误的。根据财税[2015]41号规定,个人取得现金120万元,先要缴纳之前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20万元[(300-200)×20%],结清税款后李某的股权投资计税基础应为300万元,转让A企业10%股权所得税为4万元[(120-300÷3)×20%]。
2.李某股权进行置换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时,规定了转让部分股权或全部股权时则之前分期纳税计划停止执行,尚未缴清的税款要一次性缴纳。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在转让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时,才要求缴纳之前尚未缴纳的税款(可能是部分),但同时带来的问题是,当股权转让时没有取得现金收入该如何纳税?如李某以持有A企业10%股权,与另一自然人王某持有的B企业20%股权进行置换,双方股权公允价值均为150万元,不涉及支付补价,此时是否应就产生的所得缴税10万元[(150-300÷3)×20%]?政策没有对此进行明确。这里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政策规定分期纳税期间取得了现金,应优先缴纳税款,也就是说取得的是非现金,如用股权抵债、置换等,可以不执行优先缴纳,仍执行之前的分期纳税计划,这与企业所得税政策停止执行分期纳税政策有区别。二是财税[2015]41号明确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不仅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还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也就是说李某用股权换股权属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因此该换股行为还可以执行分期纳税政策。
四、与企业重组政策衔接
财税[2014]116号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同时也符合企业重组政策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可选择按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进一步明确,符合条件的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以享受分期纳税或特殊性税务处理,但企业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换言之,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纳税人可以选择以下三个政策之一:一般性税务处理(即直接一次性确认投资转让所得)、转让所得分五年均匀确认、特殊性税务处理。
另外,自企业重组政策出台以来,如财税[2009]59号只是明确企业所得税政策,当事一方为自然人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没有明确。财税[2015]41号明确了自然人可以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规定,在重组交易过程中,股权收购中转让方、合并中被合并企业股东和分立中被分立企业股东,可以是自然人;同时当事各方中的自然人应按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例3:X企业系上市公司,2015年10月1日发布公告称以发行股份形式,以价值总计2.7亿元的价格,收购蔡某等自然人股东6(%)、北京汇成公司4(8%)持有的杭州众邦公司合计54%股权,其中自然人股东发行股份值0.3亿元,北京汇成公司2.4亿元。假设蔡某等自然人、北京汇成公司原始出资额分别为300万元、2400万元。由于收购股权占被收购企业(杭州众邦公司)50%以上,可以按特殊性税务处理。但这里的特殊性税务处理也只是针对两个企业法人:北京汇成公司、X上市公司。而对于自然人根据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处理,即蔡某等人计算缴纳转让股权个人所得税(3000-原值和合理费用)×20%,由于其属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可以享受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案例中X公司与北京汇成公司假如按特殊性税务处理,X公司取得杭州众邦公司48%部分应按北京汇成公司原始出资额(2400万元)作为计税基础,北京汇成公司取得X公司股份也是按2400万元确定。自然人股东取得X公司的股份按公允价值确认,X公司取得杭州众邦公司6%部分也应按公允价值3000万元作为计税基础。
责任编辑 陈利花
相关推荐
主办单位:中国财政杂志社
地址:中国北京海淀区万寿路西街甲11号院3号楼 邮编:100036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40014 投诉举报电话:010-88227120
京ICP备19047955号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0967号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署)网出证(京)字第317号
投约稿系统升级改造公告
各位用户:
为带给您更好使用体验,近期我们将对投约稿系统进行整体升级改造,在此期间投约稿系统暂停访问,您可直接投至编辑部如下邮箱。
中国财政:csf187@263.net,联系电话:010-88227058
财务与会计:cwykj187@126.com,联系电话:010-88227071
财务研究:cwyj187@126.com,联系电话:010-88227072
技术服务电话:010-88227120
给您造成的不便敬请谅解。
中国财政杂志社
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