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全国政协委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张国俊在心系行业发展的同时,关注的目光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
关键词一:促进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十八届三中全会及近年来中央一号文件均对开展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培育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提出要求,在一些地方政府积极引导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较快、成效较好,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问题,不过,其自身发展仍受到诸多因素限制。张国俊通过调研发现,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多年来推进缓慢,发展遭遇法律监管空白、地方乱象频现、风险难控的尴尬,多地出现以农村合作金融名义开展非法融资甚至卷款跑路的事件。之所以会出现上述现象,张国俊认为,缘于“管不好”和“扶不足”两方面原因。一方面,监管权责不明、政策法规缺失导致地方管理积极性不高,风险防控面临失守;另一方面,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缺乏相关引导和扶持政策。为此,他提交了《关于“管”“扶”并重促进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良性发展的建议》,建议从多方面理顺、规范和支持...

全国政协委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张国俊在心系行业发展的同时,关注的目光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
关键词一:促进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十八届三中全会及近年来中央一号文件均对开展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培育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提出要求,在一些地方政府积极引导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较快、成效较好,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问题,不过,其自身发展仍受到诸多因素限制。张国俊通过调研发现,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多年来推进缓慢,发展遭遇法律监管空白、地方乱象频现、风险难控的尴尬,多地出现以农村合作金融名义开展非法融资甚至卷款跑路的事件。之所以会出现上述现象,张国俊认为,缘于“管不好”和“扶不足”两方面原因。一方面,监管权责不明、政策法规缺失导致地方管理积极性不高,风险防控面临失守;另一方面,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缺乏相关引导和扶持政策。为此,他提交了《关于“管”“扶”并重促进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良性发展的建议》,建议从多方面理顺、规范和支持:
一是开展摸底排查,建立网络监控平台。地方人民银行、银监局、金融办、农委、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可联合对所在区域进行摸底排查,并对合作金融组织进行科学分类,规范的保留,不规范的整顿后再开展业务,违法的查处。与此同时将排查和分类信息统一汇总、备案至上述各部门。在监管手段上,可以建立网络监控平台,推动信息网络化建设,减少不必要的人力投入。同时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入第三方监管。
二是进一步明确监管部门,建立多部门参与的监管制度。建议地方政府金融办作为落实地方监管职责的牵头部门或主要负责部门,同时建立多部门参与的监管制度。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依法统一规范地方监管的体制框架,包括顶层设计和监管准则。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中央监管部门除了对地方政府监管机构加强业务指导,还应加强与地方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及时沟通协调,协同地方政府应对、处置突发金融风险。
三是加快立法修法,并建立实时解答和执行指导机制。建议在修订农民合作社法的同时,加快合作金融相关法规的制定,无论哪一种方式,都要设定准入门槛、监管职能等条款。此外,应建立实时解答和执行指导机制,发挥现有法规的作用。
四是加大政策扶持,推动与银行金融机构对接。通过中央和省级财政建立风险专项处置基金、专项担保基金及减免税收等方式,进一步盘活和规范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发挥货币政策工具作用,引导和扶持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建议制定人民银行向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贷款的管理办法,对符合准入条件的组织,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申请再贷款,以满足流动性要求。引导商业银行支持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金融监管部门要协调银行机构,建立合作社信用评级制度,给予合作社一定的信用贷款授信额度,让合作社在季节性资金需求时能及时贷到款。
此外,应加大区域品牌建设,合规的可统一标志,实行动态名录管理,加大信息公开和宣传力度,为合作金融组织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关键词二:改革公证事业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张国俊通过调研发现,目前我国的公证工作存在许多问题亟待解决:一是实践中强制公证过于宽泛,除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进行的公证事项外,一些部委和地方政府还以部门规章、地方法规、规定、通知等形式要求下级部门对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的公证事项外的其他事项也强行要求进行公证。二是公证费用过高,明显加重当事人的负担,也影响市场交易的效率。三是公证机构设置偏少,适应不了公证量的要求。四是公证人员素质偏低,公证服务质量有待高。
针对以上现状,张国俊在《关于改革公证事业的提案》中建议:各部委及地方政府不能随意扩大强制公证的范围,不必要的强制公证应当清理,以降低当事人负担。法定公证的范围应限于涉及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在不涉及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的领域,可推广律师见证的选项,以提升效率,体现服务为民的宗旨。律师见证虽然在法律上仍定位于“私证”,但执业律师的从业资格与公证员相同,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进行见证,其效力应当仅次于公证的效力。在不涉及法定公证的情形下,可以让当事人自由选择律师见证或公证。事实上,在很多国家律师见证是比较普遍的,其证明效力也广受认可。此外,还应降低公证收费,制定合理的公证收费标准。可按公证工作量收费,而非按公证标的物价值收费。我国公证事业要与时俱进,利用信息网络的高速发展,借鉴美国、日本的经验,立法规制电子公证领域,从而简化公证的流程,提高办事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