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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1-01-06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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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事居间是指商主体为获取一定的佣金而从事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缔约机会或者进行介绍,以促成合同订立的行为。商事居间是以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订立合同为目的的特殊商行为,居间人在商事居间活动中处于中介人的地位,并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关系之中。居间商的权利有:报酬请求权和费用偿还请求权。国家有限制性规定的,约定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这是居间商行使报酬请求权的基本原则。对居间商的报酬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根据居间商的劳务合理确定。在没有事先约定由谁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商事居间人因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可以向合同成立的当事人双方请求平均负担其报酬。居间商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商负担;居间商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与此同时,居间商必须履行报告、忠实和尽力、保密和货样保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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