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始于2007年的世界金融危机,充分说明在金融领域中,风险管理实践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为此进行了深入的研讨,于2010年推出了新的监管标准,即巴塞尔资本协议Ⅲ。
(一)巴塞尔资本协议Ⅲ的主要内容
巴塞尔资本协议Ⅲ主要体现了如下监管理念:首先,加强全球银行业资本和流动性管理,促进银行经营更加稳健;其次,增强银行应对外部冲击的能力,减少系统性风险的蔓延。其主要内容有:
1.减少系统风险
(1)资本充足率管理。巴塞尔协议Ⅲ要求银行根据其风险加权资本进行资本设置。其中包括最低要求和2.5%的留存资本(这是对金融机构的强制要求,要求金融机构在信贷膨胀的时候,留存2.5%的缓冲资本作为经济不景气时期的备存),同时还引入了3%的杠杆率。在这基础上,还要结合宏观审慎的要求,自由裁量0~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这是自由裁量的要求,各监管当局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实施)。另外还需要增加一个系统重要性资本附加,作为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额外强制性要求。
(2)流动性管理。在实施巴塞尔协议Ⅲ中,净稳定融资比率(NSFR)及流动性覆盖率(LCR)作为衡量流动性的国际标准被引入到金融监管中。新引入的两...
始于2007年的世界金融危机,充分说明在金融领域中,风险管理实践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为此进行了深入的研讨,于2010年推出了新的监管标准,即巴塞尔资本协议Ⅲ。
(一)巴塞尔资本协议Ⅲ的主要内容
巴塞尔资本协议Ⅲ主要体现了如下监管理念:首先,加强全球银行业资本和流动性管理,促进银行经营更加稳健;其次,增强银行应对外部冲击的能力,减少系统性风险的蔓延。其主要内容有:
1.减少系统风险
(1)资本充足率管理。巴塞尔协议Ⅲ要求银行根据其风险加权资本进行资本设置。其中包括最低要求和2.5%的留存资本(这是对金融机构的强制要求,要求金融机构在信贷膨胀的时候,留存2.5%的缓冲资本作为经济不景气时期的备存),同时还引入了3%的杠杆率。在这基础上,还要结合宏观审慎的要求,自由裁量0~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这是自由裁量的要求,各监管当局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实施)。另外还需要增加一个系统重要性资本附加,作为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额外强制性要求。
(2)流动性管理。在实施巴塞尔协议Ⅲ中,净稳定融资比率(NSFR)及流动性覆盖率(LCR)作为衡量流动性的国际标准被引入到金融监管中。新引入的两个指标,分别代表对长期流动性和短期流动性的管理,最低标准都是100%,藉此来对金融系统的资金流动水平进行审慎管理。
2.加强监管
(1)设立新的金融监管部门。巴塞尔协议Ⅲ要求监管机构在进行监管的同时,对自身的监管力度和强度进行考察。例如,欧洲系统性风险理事会(ESFS)以及金融政策委员会(FPC)的成立,都旨在实行强化法律权力和任务,检测欧洲经济体系中的风险。本着相同的原则,美国成立的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FSOC),通过金融专家和联邦金融监管机构的经验来控制实现宏观审慎目标的过程。虽然不同的机构定位不同、权限不同,但是它们都对于金融监管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实行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各国在金融监管改革中,应重视宏观审慎监管,注重防控系统性风险。从横向来讲,主要解决某时点系统范围问题,应采取压力测试、系统性重要银行资本附加和构建影子银行管理体系等措施;从纵向来看,主要解决顺周期的问题,应重点控制资本留存、杠杆率、流动性和贷款价值比率。
(二)巴塞尔资本协议Ⅲ的不足之处
虽然巴塞尔资本协议Ⅲ比起巴塞尔资本协议Ⅱ已经有较大的进步,但笔者认为还是存在一些不足,需要进行改进。
第一,目前世界经济正处于复苏期,严格的资本监管标准不利于金融机构功能的发挥,对于短期的经济复苏也有诸多的不利之处,这也是各国推迟实施巴塞尔资本协议Ⅲ的原因之一,因而未来资本协议的落实和实施都具有很多的不确定性。
第二,巴塞尔资本协议Ⅲ中的许多条款仍处于商榷的阶段,还没有具体的实施工具,或者有些举措虽然推出了,但是其效果如何还不能确定。比如宏观审慎监管,虽然提出了一些工具和手段,但是这些方式仍旧是微观审慎的举措,完全意义上的新的宏观审慎工具还没有具体的标准和落实。而且就目前提出的这些方式,其效果如何也没有明确的计量方法,对其效果的定量分析尚不完善。
第三,巴塞尔协议Ⅲ中没有充分考虑到金融体系缺乏一致性。新的举措虽然限制了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但是很难阻止银行在不受控制的市场(特别是影子银行)进行监管套利。因此,监管框架需要在新环境下建立捕捉银行风险的可能性。
第四,征收额外附加资本的问题仍然值得商榷。因为要求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为自身的系统重要性额外支付费用,可能对于金融机构的发展有制约作用。所以监管当局对于系统重要性的界定和划分标准,都需要进一步的考证和商榷,既要保障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又要实现金融机构的盈利能力。
(三)巴塞尔资本协议IⅢ应如何在中国落地
中国自从成为巴塞尔委员会的成员之后,一直致力于推动巴塞尔资本协议在中国金融监管领域的实施。2012年7月18日,中国银行业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专家指导委员会在北京建立。国际资本协议与中国的结合,仍有很多的不确定性和挑战,因而需要结合国情、因地制宜,既要与国际接轨实现保障金融安全、维护金融稳定的目标,同时也要为国内的金融机构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维护它们的必要权益。因而对国内的金融监管当局和金融机构的经营都提出了新的要求。
首先,对于金融监管当局而言,针对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提出的标准和要求,要评估国内金融环境以及金融机构的经营情况,通过自由裁量的方式实现对国内金融机构的监管,权衡金融机构的盈利性、竞争性和稳健性,做好国内外金融监管的对接。建议针对国内的金融环境和金融机构的经营结构,选取适合国内机构审慎经营的指标,采取一行三会联合监管的模式,对国内的金融体系进行无缝监管,维护金融稳定,保障金融安全,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负责。
其次,对于金融机构而言,要实现自身的稳健经营并符合国内外的金融监管要求,就需要金融机构与时俱进,调整好自身的经营风险和经营收益的匹配,同时要从机构内部加强自身的管理,实现均衡经营。另外,面对国内外金融环境的竞争压力,本土金融机构需要适时调整经营结构,减少对单一行业的过度放贷,均衡贷款方向,增加中间业务对机构利润的贡献,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和消费者。
责任编辑 周愈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