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快餐企业在实际经营管理活动中,首先面临的一个难题就是选择哪种经营管理模式。原因是不同的经营管理模式会产生不同的税收负担,有时相差还非常大,甚至会对企业未来的发展产生较大的影响。特别是在当前经济增长面临较大压力、餐饮企业成本高涨的情况下,连锁快餐企业更应该谨慎选择有利的经营模式,以利于获得税收收益。
一、子公司模式
目前,我国的连锁快餐企业各门店的规模不大,大部分都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连锁快餐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将已过开业期、盈利持续稳定的门店设为独立核算的子公司,充分利用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对于一些亏损门店,特别是新成立的门店,因为存在门店装修和开办费,容易形成亏损,可以设立为分公司,以抵销总公司所产生的盈利。
例1:某连锁快餐企业C公司在全国各地有连锁门店100家,实现利润总额为340万元,其中:总公司实现利润总额为100万元,50家盈利门店实现利润总额合计为300万元,其余50家亏损门店亏损额合计为60万元。
1.如果将盈利门店设为子公司,亏损门店设为分公司,则总公司盈利可以与分公司亏损相抵。C公司应缴纳的所得税为:
总公司与分公司汇总应缴纳所得税=(100-60)×25%=10(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规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按照20%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所以,子公司应缴纳所得税=300×20%×1/2=30(万元)。
C公司应缴纳所得税合计=10+30=40(万元)。
2.如果将门店全部设为分公司,则总公司及各分公司不能享受所得税优惠税率,全部利润和亏损相抵后的应纳税所得额需要按照2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C公司每年应缴纳所得税=(100+300-60)×25%=85(万元)。比第1种方案多缴纳税款45万元。可见,根据不同的经营情况设立分、子公司,可以使企业获得较大的税收优惠。
二、业务分立模式
连锁快餐业为保证食品质量,打造“放心厨房”,往往会延伸发展产业链,开展以种植、饲养为主的原材料基地建设。农产品的生产经营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多,优惠幅度也较大,连锁快餐业应充分利用优惠政策,获取较高的税收利益。目前,连锁快餐业大多采用中央厨房模式,将原材料按菜单分别加工制作成成品或半成品,再配送到各连锁经营店进行二次加热和重新组合后销售给顾客,通过管理优化有效控制原材料成本和其他成本费用。
例2:连锁快餐企业C公司向全国分子公司配送餐饮,成立了一家中央厨房Z公司,负责加工食品和配送,本年自产农产品成本价为600万元,市场价为1000万元,以农产品市场价格加成20%作为加工后配送价格,即1200万元,加工配送实际发生成本费用为100万元。
1.自营农产品生产加工。Z公司因加工销售自产农产品所需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税款计算如下:
Z公司中央厨房将农产品烹饪加工后销售,但各种熟食品、熟制的水产品、肉类熟制品等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因此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免税农产品,应缴增值税销项税=1200×17%=204(万元)。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因此Z公司自产农产品在种植期使用的农资产品不能获取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故增值税进项税=0(万元)。
Z公司应缴增值税=204-0=204(万元)。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规定,烹饪加工后的农产品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而将自产农产品用于本企业生产加工,属于内部存货转移,计算所得税时只能扣除实际发生种植成本600万元及加工配送发生的成本费用100万元,故Z公司应缴企业所得税=(1200-600-100)×25%=125(万元)。
Z公司此项业务所需缴纳的增值税及所得税税款共计329万元。
2.分立经营。连锁快餐企业可以将农产品种植、饲养等业务与生产加工食品业务分立,投资新成立一个独立核算的H公司负责农产品的生产,成熟后再将农产品以销售形式卖给中央厨房。接例2,H、Z公司自产农产品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税款将大幅降低。具体计算如下:
(1)H公司按照市场价格1000万元对外销售自产农产品,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农产品免税规定,应缴纳增值税销项税=1000×0%=0(万元)。
H公司由于销售免税农产品,所以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增值税进项税=0(万元)。
应缴增值税=0-0=0(万元)。
H公司销售自产农产品符合财税[2008]149号文的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H公司从事农产品经营所得免征所得税,应缴所得税=(1000-600)×0%=0(万元)。
(2)Z公司因销售配送应计提增值税销项税=1200×17%=204(万元)。
Z公司向H公司购买免税农产品价格为1000万元,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1000×13%=130(万元)。
应缴增值税=204-130=74(万元)。
Z公司以市场价格向H公司采购的农产品成本1000万元及发生加工成本费用100万元可以在税前扣除。应缴所得税=(1200-1000-100)×25%=25(万元)。
由于该方案充分利用了自产农产品的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享受了税收减免,也增加了税前扣除成本,因而H、Z公司此项业务应缴纳的税款合计为99万元,比分立前减少230万元,税收效益明显。
三、销售变加工模式
原材料及加工配送环节是连锁企业重要的环节和最核心内容,是影响企业利润的重大因素,因此也是非常有必要进行税收筹划的环节。
1.销售配送模式。接例2,当年原材料采购成本为4500万元,向农业生产者采购比例占采购额的60%,批发市场采购比例为40%,各门店均实行统一配送,配送价格以成本加成20%计算。中央厨房Z公司需要缴纳的增值税计算如下:
Z公司配送增值税销项税=4500×(1+20%)×17%=918(万元)。
根据《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及《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从批发零售市场采购的蔬菜、肉、蛋等快餐企业主要食材,将不能获得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只能抵扣向农业生产者直接采购部分的增值税进项税。中央厨房Z公司配送增值税进项税=4500×60%×13%=351(万元)。
Z公司应缴增值税额=918-351=567(万元)。假如Z公司原材料全部向农业生产者采购,都可以按照13%税率抵扣进项税,应缴增值税额=918-585=333(万元)。由于餐饮配送属于增值税范畴,而门店餐饮业务则须缴纳营业税,配送产生的增值税将不能继续抵扣,税负不能转嫁给消费者,而由企业最终实际承担。
2.加工模式。连锁快餐企业可以将配送销售改为加工模式,将各门店所需原材料由中央厨房统一代理采购,发票开给门店并由门店付款,各门店再委托中央厨房进行加工,并支付加工费。此模式下Z公司只需要对加工费部分缴纳增值税,需要缴纳的增值税计算如下:
增值税销项税=4500×20%×17%=153(万元)。
由于原材料属于门店采购,中央厨房Z公司不能获得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而快餐门店由于缴纳营业税,也不能抵扣采购环节增值税进项税,因此增值税进项税=0(万元)。
应缴增值税额=153-0=153(万元)。
将销售模式改为加工模式,避免了因为购进农产品不能抵扣进项税或进项税抵扣率低,而配送销售适用高税率所造成的税负上升问题。因此比销售模式至少节约税款180万元(333-153),节约税款甚至会由于采购方式的不同高达414万元(567-153)。可见,加工模式极大地节省了税费,减轻了企业负担。
因此,连锁快餐企业在确定经营模式前应充分做好调研工作,熟悉不同经营模式适用的法律法规的异同,特别是相关减免税政策,模拟做好综合税负计算分析,以选择税负最优的经营模式。
责任编辑 陈利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