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相关信息披露准则尚未出台,碳会计实务缺乏相应的理论指导,目前上市公司披露的碳信息内容不够统一,报告格式也不够规范,给信息披露的监管方带来了困难。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碳信息披露,提高信息的可信度和决策有用性,笔者认为,政府、企业、市场及社会方面须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政府方面
第一,鼓励企业积极披露。由于缺少强制性的披露法规,上市公司的年报和独立报告中对于碳信息的披露很不理想,大部分公司积极性不高,缺乏自愿披露的内在动力。因此,政府部门应当制定恰当的政策,激励企业积极进行碳信息的披露。如对于那些有相对较为完整的碳信息披露的公司,政府可以在税收、贷款、补贴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同时,建立公平有效的奖罚制度。对于在节能减排、降低能耗等方面表现优秀的企业,给予适当的荣誉和奖励;对于在碳信息方面不合规、不合理的披露,监管部门应当对其进行严厉处罚,以维护证券市场良好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
第二,加强市场监管。在鼓励企业积极自愿披露的同时,也要加强对其披露行为的市场监管,防止企业为了特定目的披露不真实的碳信息。监管部门在进行监管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信息完整性。上...
由于相关信息披露准则尚未出台,碳会计实务缺乏相应的理论指导,目前上市公司披露的碳信息内容不够统一,报告格式也不够规范,给信息披露的监管方带来了困难。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碳信息披露,提高信息的可信度和决策有用性,笔者认为,政府、企业、市场及社会方面须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政府方面
第一,鼓励企业积极披露。由于缺少强制性的披露法规,上市公司的年报和独立报告中对于碳信息的披露很不理想,大部分公司积极性不高,缺乏自愿披露的内在动力。因此,政府部门应当制定恰当的政策,激励企业积极进行碳信息的披露。如对于那些有相对较为完整的碳信息披露的公司,政府可以在税收、贷款、补贴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同时,建立公平有效的奖罚制度。对于在节能减排、降低能耗等方面表现优秀的企业,给予适当的荣誉和奖励;对于在碳信息方面不合规、不合理的披露,监管部门应当对其进行严厉处罚,以维护证券市场良好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
第二,加强市场监管。在鼓励企业积极自愿披露的同时,也要加强对其披露行为的市场监管,防止企业为了特定目的披露不真实的碳信息。监管部门在进行监管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信息完整性。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的碳信息是否包含了好消息和坏消息,特别是有关的负面信息是否已经如实披露等。(2)系统性。是否从不同角度、多个方面集中披露同一项内容,有没有为了分散公众注意力而将同一信息分散披露。(3)持续性。碳信息的披露是否具有长期性和连续性,并能不断改进以提高信息的可靠性。(4)广泛性。所有投资者是否可以公开获取企业自愿披露的碳信息。监管部门在加强市场监管的同时,应着手制定碳信息披露规范,以对上市公司的碳信息披露给予规范指引,从而保证披露内容的持续和完整。
第三,加强法规体系建设。近几年来,我国政府在推动环境信息公开方面做了大量努力,发布了一系列政策法规促进低碳经济发展,修订了《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加大了对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扶持力度,实施了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也逐步推进,但要建立起真正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必须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撑,目前这方面的法律条文还较欠缺。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从节能减排的政策体系出发,制定具体的规章和指引,强制要求重污染企业披露有关减排目标、减排战略、减排措施、减排绩效和碳排放核算方法等信息,对于非重污染企业,则可以鼓励他们进行自愿披露。
(二)企业方面
作为碳减排实践的主要经济单元,上市公司应认清形势,树立低碳环保意识,以开展节能减排能力建设为起点,构建和完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管理体系,把节能减排和碳信息披露提高到公司的战略高度,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将减排措施落实到位,在更加激烈的环境中实现可持续发展。同时,应强化上市公司尤其是高管的碳信息披露理念,鼓励加强与投资者在气候变化问题方面的交流。上市公司要正确、科学分析碳减排战略必须以准确而及时的碳信息数据作为基础,收集碳信息数据也是进行碳信息披露的前提。但是绝大多数公司把自己的碳排放信息看作是商业秘密不想披露,有的上市公司还没有建立相应的碳排放数据和信息收集体系,对于核算温室气体排放的方法和工具也很陌生,所有这些都影响到碳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可信性。鉴于此,在进行碳信息披露时,上市公司应当参考和借鉴国外的做法,深入学习收集碳信息的数据库技术,正确认识和归纳公司自身的碳排放情况,为下一步深入实施节能减排和碳排放权交易奠定基础;同时,还应建立碳减排和信息披露的管理体系,在公司内部设置专门负责该项工作的部门,确保所披露碳信息的完整和规范。
(三)市场方面
第一,培育中介机构,进行第三方鉴证。为确保企业披露的碳信息的真实性,就必须建立一套审核机制。比较可行的做法是培育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碳信息第三方鉴证,建立碳信息审计制度和规则,培养专门审计人才。要做好以上工作,前提是建立相对权威的评价体系,对上市公司披露的碳信息质量做出正确和公允的评价。对信息披露质量的评级一般由中介机构负责,为了得到全面的评价意见,市场中介机构在对公司的内部信息掌握和分析之后,应结合自己的能力和专业判断,认真分析企业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机遇,最后将得到的结论告知利益相关者。为了让投资者深入理解上市公司的碳信息披露情况,证券监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促使上市公司改进碳信息披露,如对上市公司披露的碳信息进行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并及时公开检查的结果,向公众出具权威性的意见。
第二,组建国家级碳交易市场。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一些发达国家陆续成立了规模较大的碳交易市场,如欧盟CO2排放量交易体系、芝加哥气候交易所、欧洲气候交易所等,个别市场甚至还产生了“排放权证券化”的衍生金融工具。西方国家碳交易市场的出现,使得他们掌握了碳排放权交易定价的话语权。而我国虽然陆续成立了一些碳排放权交易所,但是这些碳排放权交易所的交易合约不够标准,再加上信息透明度不高,使得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失去了碳排放权交易价格上的话语权,经常处于谈判被动和弱势地位。此外,我国的碳交易市场较为分散并且空间上相隔甚远,和欧美等国家的碳交易市场相比,无论从规模还是从功能来说都存在较大的差距,因此,有必要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国家级碳交易市场。
(四)社会方面
目前,企业不关注碳信息披露的主要原因是整个社会低碳意识的缺失。我国正处于产业结构转型时期,从粗放式的生产转变为集约式生产,节约资源,减少碳排放,缓解温室效应,这些都有赖于整个社会意识的提高,因此,提高社会低碳意识能够为上市公司碳信息披露的完善提供社会基础。企业追求经济效益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之间本身是矛盾的,出于利益动机,企业往往不可能主动、全面、如实披露其履行环境责任的状况,因此,必须加强政府、中介机构与社会公众对企业碳信息披露的监督,包括行政管理、专项审计、中介评估、社会监督与举报等机制建设,这就需要政府赋予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和民间组织等在节能减排、信息披露方面的监督权。■
责任编辑 刘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