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1月10日下发《关于印发<关于以经济增加值为核心加强中央企业价值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综合[2014]8号)。《意见》提出要不断完善价值管理体系。中央企业要建立经济增加值诊断体系、完善以经济增加值为核心的考核体系、探索建立经济增加值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健全经济增加值监控体系。《意见》指出,中央企业要根据国有资本的特点,合理配置资源,提高配置效率;要加大内部资源整合力度,使资产规模与价值创造能力相匹配,资产结构与经营效率相协调;要强化投资并购管理,积极探索投资与经济增加值挂钩的机制;要在巩固传统盈利方式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新的盈利模式;要围绕资产运营效率的提高,加快资产周转、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对资本的占用;要综合考虑行业特征、业务特点、资产流动性等因素,合理确定资本结构及财务杠杆边界;要综合平衡好收入增长、资本回报与风险控制的关系,实现可持续发展。
国家外汇管理局2014年1月10日下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简化了融资租赁类公司对外债权外汇管理;二是简化了境外投资者受让境内不良资产外汇管理;三...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1月10日下发《关于印发<关于以经济增加值为核心加强中央企业价值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综合[2014]8号)。《意见》提出要不断完善价值管理体系。中央企业要建立经济增加值诊断体系、完善以经济增加值为核心的考核体系、探索建立经济增加值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健全经济增加值监控体系。《意见》指出,中央企业要根据国有资本的特点,合理配置资源,提高配置效率;要加大内部资源整合力度,使资产规模与价值创造能力相匹配,资产结构与经营效率相协调;要强化投资并购管理,积极探索投资与经济增加值挂钩的机制;要在巩固传统盈利方式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新的盈利模式;要围绕资产运营效率的提高,加快资产周转、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对资本的占用;要综合考虑行业特征、业务特点、资产流动性等因素,合理确定资本结构及财务杠杆边界;要综合平衡好收入增长、资本回报与风险控制的关系,实现可持续发展。
国家外汇管理局2014年1月10日下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简化了融资租赁类公司对外债权外汇管理;二是简化了境外投资者受让境内不良资产外汇管理;三是进一步放宽了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管理;四是进一步放宽了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五是简化了境内机构利润汇出审核;六是改进了证券公司《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许可证》管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1月12日下发《关于加强新股发行监管的措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4号)。主要包括:一是中国证监会将对发行人的询价、路演过程进行抽查,发现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路演推介过程中使用除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的,中止其发行,并依据相关规定对发行人、主承销商采取监管措施。二是如拟定的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上限)对应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三是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将对网下报价投资者的报价过程进行抽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1月17日下发《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2号)。《办法》共4章66条。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流动性风险的定义以及对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的总体要求。第二章“流动性风险管理”提出了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的整体框架和定性要求,对于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治理结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以及管理信息系统等各项基本要素,用单独成节的方式分别进行了规范。同时,从现金流测算分析、风险预警、限额管理、融资管理、日间流动性风险管理、压力测试、应急计划、优质流动性资产管理、并表和重要币种流动性风险管理等各个方面,对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方法提出了具体要求。第三章“流动性风险监管”规定了流动性覆盖率、存贷比、流动性比例三项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提出了多维度的流动性风险监测分析框架及工具,规定了流动性风险监管的方法、手段和程序。第四章“附则”明确了《办法》的实施时间、流动性覆盖率的适用范围和过渡期安排等。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1月23日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保监发[2014]13号)。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大类资产分类。根据风险收益特征,将资产划分为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等五个大类资产。二是制定监管比例上限。在大类资产分类基础上,制定不同大类资产的投资总量及集中度监管比例上限,同时调整优化监管比例计算基数。通过法定监管比例的约束,防范系统性风险。三是建立风险监测机制。针对流动性、融资杠杆等制定监测比例,划出风险预警线。既保留一定的比例弹性,又通过强化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等措施,增强社会公众对公司投资行为的约束。四是强化公司自身风险责任。要求公司制定内部风险控制比例,由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机构审定,并提交比例执行情况年度报告。五是建立动态调整保障机制。根据保险资金运用实际情况,逐步探索各大类资产实行分类监管的规律,对保险资产的分类、定义、品种及相关比例等开展年度审议并进行动态审慎调整。
国务院2014年2月7日下发《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从四个方面提出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措施,包括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改革年度检验验照制度、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同时从七个方面要求严格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依法维护市场秩序,包括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强化司法救济和刑事惩治、发挥社会组织的监督自律作用、强化企业自我管理、加强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管理。《方案》指出,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协调推进改革;有关部门要加快制定和完善配套监管制度,强化后续监管;加快与改革措施配套的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提高服务效能;加快完善市场主体准入与监管的法律法规;注重改革政策的宣传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