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发行多项潜在普通股时,各项潜在普通股的增量股每股收益越小,稀释程度越高”是被会计学界广泛接受的观点。对此,也有学者认为这一观点值得推敲,但是并没有分析多项潜在普通股排序的根本原因,给出可行的排序方法和计算稀释每股收益的步骤。本文拟对此作一探究。
一、多项潜在普通股的排序
(一)对多项潜在普通股的稀释程度进行排序的原因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以下简称《每股收益》)和历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教材对企业发行在外的多项潜在普通股排序都作了规定、解释和说明,笔者认为对多项潜在普通股的增量每股收益进行排序的主要原因有如下两点。
第一,容易检验当前潜在普通股计入后计算的每股收益是否达到最大的稀释程度。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和列报主要是为了避免每股收益虚增可能带来的信息误导,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更好地衡量每股的获利水平及投资风险。稀释每股收益列报时,披露的每股收益一定是企业最小的每股收益。按照多项潜在普通股由大到小的稀释程度排序后,便于检验出当前计算的稀释每股收益是否最小。如果稀释程度大的潜在普通股还没有被纳入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就当作稀释每股收益的最小...
“企业发行多项潜在普通股时,各项潜在普通股的增量股每股收益越小,稀释程度越高”是被会计学界广泛接受的观点。对此,也有学者认为这一观点值得推敲,但是并没有分析多项潜在普通股排序的根本原因,给出可行的排序方法和计算稀释每股收益的步骤。本文拟对此作一探究。
一、多项潜在普通股的排序
(一)对多项潜在普通股的稀释程度进行排序的原因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以下简称《每股收益》)和历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教材对企业发行在外的多项潜在普通股排序都作了规定、解释和说明,笔者认为对多项潜在普通股的增量每股收益进行排序的主要原因有如下两点。
第一,容易检验当前潜在普通股计入后计算的每股收益是否达到最大的稀释程度。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和列报主要是为了避免每股收益虚增可能带来的信息误导,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更好地衡量每股的获利水平及投资风险。稀释每股收益列报时,披露的每股收益一定是企业最小的每股收益。按照多项潜在普通股由大到小的稀释程度排序后,便于检验出当前计算的稀释每股收益是否最小。如果稀释程度大的潜在普通股还没有被纳入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就当作稀释每股收益的最小值而进行披露,则很容易判断出该稀释每股收益计算有误,需要重新计算。
第二,减少核算的工作量。在多项潜在普通股按照稀释程度由大到小排序后,当前的潜在普通股计入后所计算的稀释每股收益如果比上一步计算出的每股收益大,则稀释程度排在当前普通股后面的其他潜在普通股就无需再并入计算了。
当然,本文所指稀释程度的大小即对最后稀释每股收益影响的大小。如果当前潜在普通股的稀释程度大,则计算出的每股收益就小;反之亦然。这不同于有些学者把稀释程度和稀释效果区别开来的说法,即“稀释程度大的潜在普通股,其稀释效果却不一定好”(范孝周,2008)。
(二)对多项潜在普通股的稀释程度进行排序的方法
《每股收益》规定对多项潜在普通股的排序应按照每股收益的稀释程度,但是该准则并没有对多项潜在普通股的稀释程度给出明确的说明。《〈每股收益〉应用指南》认为稀释程度需要根据不同潜在普通股转换的增量股的每股收益大小进行衡量。《会计》教材写明“增量股每股收益越小的潜在普通股稀释程度越大”。其实这一说法不够严谨。例如,增量每股收益为零的认股权证其稀释程度却不如增量每股收益大于零的某些可转换公司债券。同时,在多项潜在普通股转换的增量股的每股收益相等时,其稀释程度是否相同,又该如何来排序?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在计算多项潜在普通股的稀释每股收益时,需对企业发行在外的多项潜在普通股先分类再排序。其理由如下:一是可转换债券与认股权证、股份期权、企业承诺回购的股份合同本质上不同,不适合一起排序比较。可转换公司债券既有负债部分,又有权益部分;认股权证、股份期权、企业承诺回购的股份合同对企业来说通常仅为负债。二是认股权证、股份期权、企业承诺回购的股份合同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一起排序没有必要。因为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认股权证、股份期权行权及企业回购股份时,企业仅增加普通股股数并不增加净利润,因此不论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和企业承诺回购的股份合同排在可转债公司债券前面还是后面,均对计算的每股收益产生稀释作用,即恒有稀释作用。
据此,在计算多项潜在普通股的稀释每股收益时,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来说,应按照增量股每股收益的大小进行排序,即增量股每股收益越小,其稀释程度越大;对于股份期权、认股权证和企业承诺回购其股份的合同而言,则没有必要进行排序,可以作为一个总体考虑,一并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二、改进的多项潜在普通股的稀释每股收益计算步骤
当前对企业发行在外的多项潜在普通股通常按照《会计》教材中所列示的步骤计算稀释每股收益:(1)列出企业发行在外的各项潜在普通股;(2)假设各项潜在普通股已于当期期初或发行日转换为普通股,确定其对普通股股东当期净利润的影响金额;(3)确定各项潜在普通股转换为普通股后将增加的普通股股数;(4)计算各项潜在普通股的增量股每股收益,判断其稀释性;(5)按照潜在普通股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将各项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分别计入稀释每股收益中;(6)最后得出的最小每股收益金额即为稀释每股收益。
笔者认为改进的计算多项潜在普通股的稀释每股收益步骤如下:(1)列出企业发行在外的各项潜在普通股。(2)把潜在普通股进行分类,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和企业承诺回购的股份合同分为一类,可转换公司债券分为一类。(3)计算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和企业承诺回购的股份合同转化为普通股所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和加权平均数,一并计算稀释每股收益。(4)计算各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增量每股收益,增量每股收益越小,表明稀释程度越大。(5)按照稀释程度从大到小排序,分次逐步计算稀释每股收益。在第三步计算出每股收益的基础上,把稀释程度最大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先并入计算稀释每股收益。在分步计算的过程中,如果下一步得出的每股收益小于上一步得出的每股收益,表面新计入的潜在普通股具有稀释作用,应当计入稀释每股收益中;反之,则表面具有反稀释作用,不计入稀释每股收益中。(6)计算得出的最小每股收益金额即为稀释每股收益。
在具体计算过程中,需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出发点是基本每股收益,结束点是稀释每股收益。第二,需要判断企业当前是否盈利。如果企业亏损,则基本每股收益为负值;而认股权证、股份期权、企业承诺回购其股份的合同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增量股每股收益大于等于零,如果把这四种潜在普通股计入计算稀释每股收益,则必然产生反稀释作用。第三,由于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和企业承诺回购的股份合同是无对价发行的,企业没有可利用的经济资源增加,即增加的净利润为零,却增加了普通股的股数,即恒有稀释作用。因此,可以把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和企业承诺回购的股份合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汇总后,一并计算每股收益。第四,先计算认股权证、股份期权、企业承诺回购其股份的合同对基本每股收益稀释后形成的每股收益,然后再计算可转换公司债券对该每股收益稀释所形成的稀释每股收益。第五,可转换公司债券按照稀释程度从大到小排序,分次逐步计算稀释每股收益。可转换公司债券稀释程度的排列顺序按照增量每股收益的大小进行排序,即增量每股收益越小的潜在普通股稀释程度越大。假设可转换公司债券已于当期期初或发行日转换为普通股,先确定其对归属于普通股股东当期净利润的影响金额和将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再把两者相除即得到增量每股收益。随后按照增量每股收益由小到大排序,即得到可转换公司债券由大到小稀释程度的排序。
三、案例分析
案例:某上市公司2010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5000万元,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15000万股。年初已发行在外的潜在普通股有:(1)认股权证3750万份,行权日为2011年7月1日,每份认股权证可以在行权日以8元的价格认购1股该公司新发股票。(2)该公司与股东签订一份远期回购合同,承诺一年后以每股15元的价格回购其发行在外的3600万股普通股。(3)按面值发行的三年期可转换公司债券100000万元,债券每张面值100元,票面年利率为1.5%,转股价格为每股10元,即每100元债券可转换为10股面值为1元的普通股。(4)按面值发行的五年期可转换公司债券50000万元,每张面值100元,票面年利率为2.8%,转股价格为每股12.5元,即每100元债券可转换为8股面值为1元的普通股。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为12元,年度内没有认股权证被行权,也没有可转换公司债券被转换或赎回,所得税税率25%。假设不考虑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负债和权益成分的分拆,且债券票面利率等于实际利率。
(一)基本每股收益计算
基本每股收益=5000÷15000=0.3333(元/股)。
(二)稀释每股收益计算
1.假设认股权证和企业承诺回购的股份合同转换为普通股,计算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及其加权平均数,一并计算稀释每股收益(如表1所示)。
稀释每股收益=5000÷(15000+1250+900)=0.2915(元/股)。
2.假设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普通股,计算增量每股收益并排序(如表2所示)。
3.分步计入稀释每股收益(如表3所示)。
由表3可知,该公司的稀释每股收益为0.2256元/股,其对应的净利润为6125万元,普通股股数为27150万股。■
责任编辑 鲍双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