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5月27日发出《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进一步明确了今年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扩至全国的相关税收政策。为了让广大纳税人更好地理解掌握“营改增”试点政策,现解读如下:
一、试点应税范围中新增了“广播影视服务”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和“鉴证咨询”是前期的“营改增”“1+6”个行业中进行试点应税服务范围。
在“部分现代服务业”中,财税[2013]37号文增加了“广播影视服务”子目,将全国“营改增”试点的应税范围,扩大成“1+7”个行业。
37号文新增的“广播影视服务”,应税服务范围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服务。这三项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
将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标志着“营改增”试点范围从生产性服务业扩大到了生活性服务业。播映服务是面向个人消费者的直接服务,提供的是居民文化生活服务。广播影视服务“营该增”试点可为下一步“营改增”扩大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5月27日发出《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进一步明确了今年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扩至全国的相关税收政策。为了让广大纳税人更好地理解掌握“营改增”试点政策,现解读如下:
一、试点应税范围中新增了“广播影视服务”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和“鉴证咨询”是前期的“营改增”“1+6”个行业中进行试点应税服务范围。
在“部分现代服务业”中,财税[2013]37号文增加了“广播影视服务”子目,将全国“营改增”试点的应税范围,扩大成“1+7”个行业。
37号文新增的“广播影视服务”,应税服务范围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服务。这三项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
将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标志着“营改增”试点范围从生产性服务业扩大到了生活性服务业。播映服务是面向个人消费者的直接服务,提供的是居民文化生活服务。广播影视服务“营该增”试点可为下一步“营改增”扩大到金融、餐饮等生活服务业提供经验。
二、取消除融资租赁行业外的差额征税规定
此次“营改增”将原来采取差额征税的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行为按照增值税计税办法征税,纳入增值税抵扣链条,很多差额征税政策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故“营改增”新政取消大部分增值税差额的征税政策,只保留了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差额征税政策。与前期试点政策相比,这是全国试点政策的一大变化。
财税[2013]37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六)和第十(八)项规定废止。”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六款规定:“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使用运输企业发票,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单位将承担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运输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第十八款规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从2013年8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发生的五项业务统一按照增值税计税方法计税,销售额中不得再扣除支付给同行业纳税人的金额,五项业务分别是: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以及广告服务业务。
37号文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和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试点纳税人只有取得有效凭证才能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否则,不得扣除。有效凭证主要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有效凭证。
三、取消了按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等计算进项税额的规定
全国推行“营改增”后,已无必要保留交通运输业按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计算进项税额的做法。因此,37号文取消了财税[2011]111号文规定的两项关于运输费用进项税的抵扣政策:
1.取消了试点纳税人和原增值税纳税人按运输费用金额(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7%计算进项税额的政策;
2.取消了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的7%计算进项税额的政策。
取消上述政策后,全国将统一政策,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面税额计算进项抵扣税额,但铁路运输仍按运输费用金额的7%计算进项税额。
四、调整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试点纳税人购入汽车可抵扣进项税
从今年8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外,购入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的进项税额均可抵扣。
前期试点政策有鼓励纳税人租赁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使用之嫌。原规定除试点一般纳税人将其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以外,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试点一般纳税人购入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的进项税额,均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明确免税和零税率同时适用时,零税率的优先适用规则
财税[2013]37号文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免税和零税率规定同时适用时,优先适用零税率。对于纳税人来说,适用零税率相对于免税而言对企业更为有利。因为零税率优惠能使本环节销售免缴纳增值税,而且上一采购环节所负担的进项增值税还允许抵扣。相反如果纳税人适用免税优惠,则不允许抵扣其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由于自2013年8月1日起财税[2013]37号文生效,试点纳税人2013年8月1日后有优先适用零税率优惠的,零税率优惠应税服务对应2013年8月1前购进而产生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应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确认。
纳税人也可以选择放弃适用零税率。37号文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可以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零税率。”
六、明确了可抵扣税额的凭证、金额和计算方法
37号文明确规定了增值税扣税凭证的种类,以及可抵扣税额的金额和计算方法:一是取消原试点规定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的规定,要求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二是以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为进项税额;三是购进的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四是接受铁路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按照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2013年8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五是明确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进项税额计算,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责任编辑 达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