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小企业会计准则》已于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为了做好《小企业会计准则》衔接工作,财政部制定了《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衔接规定》(财会[2012]20号,以下简称《衔接规定》)。《衔接规定》明确:新准则设置了“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但是,由于新准则对于银行有追索权票据贴现情况下的特殊账务处理,带来了应收票据贴现的报表列示与披露问题。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关于应收票据贴现的规定
应收票据贴现是指持有商业汇票的小企业,如在票据到期前出现资金短缺,可以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的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期限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根据票据到期债务人未能偿还时,银行是否享有追索权,应收票据贴现的会计处理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1.不附追索权的情况。小企业与银行签订的协议中约定,在贴现的商业汇票到期而债务人未能按期偿还时,申请贴现的企业不负有任何偿还责任,即银行无追索权的,应视同出售票据进...
《小企业会计准则》已于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为了做好《小企业会计准则》衔接工作,财政部制定了《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衔接规定》(财会[2012]20号,以下简称《衔接规定》)。《衔接规定》明确:新准则设置了“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但是,由于新准则对于银行有追索权票据贴现情况下的特殊账务处理,带来了应收票据贴现的报表列示与披露问题。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关于应收票据贴现的规定
应收票据贴现是指持有商业汇票的小企业,如在票据到期前出现资金短缺,可以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的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期限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根据票据到期债务人未能偿还时,银行是否享有追索权,应收票据贴现的会计处理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1.不附追索权的情况。小企业与银行签订的协议中约定,在贴现的商业汇票到期而债务人未能按期偿还时,申请贴现的企业不负有任何偿还责任,即银行无追索权的,应视同出售票据进行会计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小企业应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贴现凭证收账通知,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即减去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贴现息,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应收票据”科目。
2.附追索权的情况。小企业与银行签订的协议中约定,在贴现的商业汇票到期而债务人未能按期偿还时,申请贴现的企业负有向银行还款的责任,即银行有追索权的,应视同以票据为质押取得银行借款。因为这类协议从实质上看,与所贴现商业汇票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未发生实质性转移,商业汇票可能产生的风险仍由申请贴现的企业承担。
在这种情况下,小企业应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贴现凭证收账通知,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即减去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贴现息,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短期借款”科目。
综上,《小企业会计准则》将“应收票据”贴现根据实际情况,划分为附追索权与不附追索权两种情况,其会计处理也因而出现不同的规定,在借方科目相对不变的情况下,贷方科目会因是否附加追索权而分别记入“应收票据”或“短期借款”科目。而此前的《小企业会计制度》则没有按照是否附加追索权而划分,贴现时,均通过贷记“应收票据”科目,只是在出现申请贴现企业的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银行作逾期贷款处理时,转作贷款的本息,贷记“短期借款”科目。
例:2013年,某小企业甲年初“应收票据”科目无余额。4月1日因销售产品取得面值100000元、期限为6个月的不带息商业承兑汇票A、B两张。5月1日因急需资金,甲企业持A、B两张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并与银行签订贴现率为6%的贴现合同。合同条款中注明:A商业承兑汇票采用的是银行无追索权情况下的贴现,B商业承兑汇票采用的是银行有追索权情况下的贴现。甲企业与承兑企业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
贴现利息=100000×6%×5÷12=2500(元)
贴现所得=100000-2500=97500(元)
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A商业承兑汇票采用的是银行无追索权情况下的贴现,应视同出售票据进行会计处理。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97500
财务费用 2500
贷:应收票据 100000
B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采用的是银行有追索权情况下的票据贴现。《小企业会计准则》认为,该票据风险和报酬并未完全转移,尚不能终止确认该项金融资产,票据贴现所收款项应作为企业一项负债处理。因此,对B商业承兑汇票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97500
财务费用 2500
贷:短期借款 100000

二、贴现票据报表列示与披露建议
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九章“财务报表”的规定及附录《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中的规定,小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应收票据”项目,反映小企业收到的未到期收款也未向银行贴现的应收票据(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本项目应根据“应收票据”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按照这项规定,资产负债表中“应收票据”项目与核算中“应收票据”科目反映的内容并不完全一致,报表反映的内容是减除小企业已向银行贴现的应收票据后的余额,要少于会计科目反映的内容。如在上例中,未附银行追索权的A商业承兑汇票已经从账面转销,而附有银行追索权的B商业承兑汇票尚未从账面转销,此时“应收票据”科目余额仍包含B商业承兑汇票的金额。按照上述填表规定,B商业承兑汇票不得在资产负债表“应收票据”项目中列示。
实际工作中,鉴于企业发生附追索权的票据贴现业务不是很多,同时,也为了保证科目核算的完整性与规范性,笔者建议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时,借鉴固定资产抵押等业务规定,将已经贴现的附有追索权的票据仍在资产负债表“应收票据”资产项目列示,同时,为合理、准确、及时反映“应收票据”项目构成情况,适当增加报表披露内容。
针对上例,笔者建议在甲企业二季度末报表附注中,将持有的A、B两张商业承兑汇票进行披露的格式设计如表1。■
责任编辑 武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