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一种潜在因素,或有事项直接影响企业的持续经营和发展。本文通过分析或有事项的常见问题,以期帮助企业财会人员提高对或有事项会计问题的认识水平和实务操作能力。
一、未决诉讼和未决仲裁
未决诉讼是一方上诉另一方,由人民法院依据事实进行判决,在上诉以后至判决之前形成的或有事项。未决仲裁指对双方有争议的事项共同提出申请,由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在提交申请之后至作出裁决之前形成的或有事项。未决诉讼或仲裁形成的或有事项在确认及披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未了解或关注所涉及的过去交易或事项在表内是否已经确认及如何确认;如已确认,所涉及的诉讼请求与表内已确认的报表项目之间的关系及其差异如何,是否包括除表内已确认之外的经济利益流入或流出,导致对未决诉讼或仲裁形成的披露错误或不清晰的诸多情况。
(一)因购销交易导致的未决诉讼
因商品购销、劳务的接受或提供发生争议而引发的诉讼或仲裁,这些交易或事项在会计报表上大都已确认,出现未决诉讼或仲裁时,应当根据购销交易款项是否收回或支付,从销售方和购买方的角度,作出不同处理。
一是购销交易款项全部收回或支付。该情况下未决诉讼的原告通常是购买方,...
作为一种潜在因素,或有事项直接影响企业的持续经营和发展。本文通过分析或有事项的常见问题,以期帮助企业财会人员提高对或有事项会计问题的认识水平和实务操作能力。
一、未决诉讼和未决仲裁
未决诉讼是一方上诉另一方,由人民法院依据事实进行判决,在上诉以后至判决之前形成的或有事项。未决仲裁指对双方有争议的事项共同提出申请,由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在提交申请之后至作出裁决之前形成的或有事项。未决诉讼或仲裁形成的或有事项在确认及披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未了解或关注所涉及的过去交易或事项在表内是否已经确认及如何确认;如已确认,所涉及的诉讼请求与表内已确认的报表项目之间的关系及其差异如何,是否包括除表内已确认之外的经济利益流入或流出,导致对未决诉讼或仲裁形成的披露错误或不清晰的诸多情况。
(一)因购销交易导致的未决诉讼
因商品购销、劳务的接受或提供发生争议而引发的诉讼或仲裁,这些交易或事项在会计报表上大都已确认,出现未决诉讼或仲裁时,应当根据购销交易款项是否收回或支付,从销售方和购买方的角度,作出不同处理。
一是购销交易款项全部收回或支付。该情况下未决诉讼的原告通常是购买方,销售方为被告,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般包括退回全部货款或部分货款等。如果案件律师对诉讼结果无法作出判断,则购买方无需在或有事项附注中披露可能性不大的或有资产或补偿。销售方则应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就可能支付的赔偿及金额在或有事项中按或有负债要求披露。
二是款项未收回或支付、或未全部收回或支付。该情况下未决诉讼的原告大都是销售方,购买方为被告。作为销售方,应根据被告方的还款能力、案件进展等判断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如果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且根据诉讼请求及其判断,认为获得货款之外其他补偿的可能性不是很大,则无需在附注或有事项中作为或有负债披露。作为购买方,若原告诉讼请求未超过所涉及交易产生的应付账款,可在应付账款注释项下简要披露诉讼情况,无需在附注或有事项中另作为或有负债披露;若诉讼请求超过应付账款账面余额,根据案件律师的判断,若超出部分经济利益流出的可能性大于50%且金额可以确定,需确认预计负债;若超出部分经济利益流出的可能性等于或低于50%,但大于5%,或金额不能可靠确定,则应在财务报表附注或有事项中按照或有负债要求披露;若超出部分经济利益流出的可能性极小,无需披露。
(二)因债务担保导致的未决诉讼
因债务担保产生的未决诉讼,原告通常是债权人,被告方包括为债务进行担保的企业。此时,担保企业应承担的担保责任为现时义务,且担保损失在担保合同中一般已明确约定,借款担保导致的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在法院做出判决前,如果被告方法律顾问认为承担担保损失的可能性大于50%时,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并在该注释中披露相关情况;若承担担保损失的可能性等于或低于50%,比如债务人用于抵押的资产拍卖价值未能全部抵偿担保损失,则在附注或有事项中作为或有负债披露。
二、债务担保
债务担保指一方替另一方向债权单位所做的债务保证,在担保方签订担保协议之后至被担保方债务到期之前,形成了有关债务担保的潜在义务,即或有事项中的或有负债,债务担保所担保的债务未到期前一般不会形成预计负债。债务担保形成的或有事项在披露中常见的问题包括未区分担保是对自身债务还是其他单位债务提供的担保,以及未正确区分担保方式。
(一)信用或保证担保
以本企业信用对本企业债务提供担保,称之为信用借款,应在相关借款注释中披露该借款类型;以本企业信用对其他单位债务提供担保,称为保证担保,签订担保协议之后至被担保方债务到期为本企业的潜在义务,应在或有事项附注中作为或有负债披露。
(二)质押/抵押担保
用于质押的资产一般仅限于动产和财产权利,如银行定期存单、保证金款、有追索权的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存货、股权;抵押资产一般为不动产,如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质押是转移质押物占有权的一种担保方式,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占有权不发生转移,仅是将该物的交换价值提供给抵押权人。考虑到抵押物的占有权不发生转移,《担保法》设立了抵押物登记制度。质押中,由于移交质押物本身已经具有了公示的功能,一般不必登记。
以本企业资产作为质押物/抵押物对本企业债务提供担保,因该担保方式下的债务已在表内如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等项目反映,并在相关资产注释及所有权受限制资产注释中披露质押资产的类别及其价值,故无需在或有事项等附注中披露。
以本企业资产作为质押物/抵押物为其他企业债务提供担保,该担保方式下的债务在其他企业作为负债反映,在签订担保协议之后至被担保方债务到期之前承担的连带责任,系本企业的潜在义务,应在或有事项中作为或有负债披露,同时在相关资产注释所有权受限制资产注释中披露质押资产的类别及其价值。
(三)关联担保
关联担保涉及的负债如借款,在合并财务报表内已确认,一般在关联交易中披露即可,不需在附注或有事项中披露。若仅提供母公司财务报表,则母公司的附注或有事项中需披露为子公司债务提供担保事项形成的或有负债。
需说明的是,本企业为其他企业向银行申请借款、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额度提供担保,该额度尚未使用前,即未实际借款或开具商业票据、信用证、保函前,未产生或有事项。
三、票据贴现
票据贴现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对于银行承兑汇票,期满基本上没有划款风险,因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不需作为或有事项处理,即,不在预计负债中确认也无需在附注或有事项中作为或有负债披露。而附有追索权的商业承兑汇票在申请贴现之后至票据到期之前会形成与票据贴现有关的或有事项,其贴现时的会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贷记“短期借款”。故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形成的或有事项即负债已在表内反映,在应收票据注释中披露用于质押,在短期借款中披露为质押借款,无需在附注或有事项中作为或有负债披露。
四、产品质量保证
产品质量保证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商品质量问题所负全部责任的一种承诺,在产品售出之后至保修期到期之前就形成了关于产品质量保证的或有事项,该等义务为现时义务,其结果包括确认为预计负债或在附注中按照或有负债要求披露两种情况。
企业对售出商品在保修期承担的现时义务,如果能够按照以往年度售出商品在保修期中承担的维修费用数额及占销售收入比例等情况可靠地确定金额,则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如根据过往销售情况发生的保修费用很小,或者没有过往销售情况,金额不能可靠确定,则应在附注或有事项中作为或有负债披露。
在对产品质量保证确认预计负债时,如果发现保证费用的实际发生额与预计数相差较大,应及时对预计比例进行调整;如果企业对特定批次产品确认预计负债,则在保修期结束时,应将该批次的预计负债余额冲销,同时冲减销售费用;已确认为预计负债的产品,如企业不再生产,应在相应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满后,将其余额冲销。
五、退货承诺
对于竞争激烈且流行时尚快速变化的产品,销售合同中往往约定购买方在一定时间内对滞销产品享受退货权利。在这种销售方式下,企业根据以往经验能够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且确认与退货相关负债的,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并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预计的退货可能性(比例),将很可能发生退货产品的销售毛利确认为预计负债;企业不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的,通常应在售出商品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
六、贷款承诺、开出保函、信用证等产生或有负债
根据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修订)第9节或有事项规定,应分别未决诉讼或仲裁、对外提供担保、贷款承诺、开出保函、信用证等产生或有负债的事项,逐项披露或有负债金额、预计财务影响(如无法预计,应说明理由)。若公司没有需要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的或有事项,也应予以说明。
上述规定中的或有事项是指在附注“或有事项”中按照或有负债要求披露的或有事项,其中贷款承诺、开出保函、信用证等产生或有负债的事项,一般为金融机构为企业贷款、开具保函及信用证提供保证产生,在保函或信用证未到期前,属于金融机构的对外担保即债务担保,在该金融机构财务报表附注或有事项中作为或有负债披露;被担保企业货币资金中保函、信用证保证金通常系本企业向银行申请开出保函、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而质押给银行的其他货币资金,不会产生或有负债。若本企业为其他单位向银行申请开出保函、信用证提供担保,是本企业的对外债务担保,应在附注或有事项中作为或有负债披露。■
责任编辑 李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