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各地政府和部门在积极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繁荣文化市场中,兴建了许多剧院。各级政府在保障由政府主导文化阵地的前提条件下,积极创新剧院委托经营的新模式。目前,各级政府创新的剧院委托管理经营的新模式主要采取政府投资(一般为当地文化局或专门成立的业主公司)兴建社会公共设施——剧院,再按照市场原则选择有实力和品牌的文化类公司作为剧院管理公司,签署剧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约定委托经营管理期限(一般为5~8年)、每年必须完成的演出场次及档次要求、最高票价等,并根据演出场次和档次,约定政府对剧院管理公司的补贴标准和补贴总额。合同同时约定业主方将依据一定标准对剧院运营进行年度考核,据以确定补贴是否全额给付。对于文化类公司来讲,剧院委托管理业务一般实行“政府补贴,目标管理,自负盈亏”的管理模式,但现实中人们对这种剧院管理模式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披露存在不同认识,为此,笔者从经济活动的本质和会计基本属性上对此进行探讨。
一、剧院委托管理经营业务的会计处理
当文化类公司的剧院委托管理经营业务实行“政府补贴,目标管理,自负盈亏”的管理模式时,剧院委托管理经营业务呈现出以下...
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各地政府和部门在积极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繁荣文化市场中,兴建了许多剧院。各级政府在保障由政府主导文化阵地的前提条件下,积极创新剧院委托经营的新模式。目前,各级政府创新的剧院委托管理经营的新模式主要采取政府投资(一般为当地文化局或专门成立的业主公司)兴建社会公共设施——剧院,再按照市场原则选择有实力和品牌的文化类公司作为剧院管理公司,签署剧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约定委托经营管理期限(一般为5~8年)、每年必须完成的演出场次及档次要求、最高票价等,并根据演出场次和档次,约定政府对剧院管理公司的补贴标准和补贴总额。合同同时约定业主方将依据一定标准对剧院运营进行年度考核,据以确定补贴是否全额给付。对于文化类公司来讲,剧院委托管理业务一般实行“政府补贴,目标管理,自负盈亏”的管理模式,但现实中人们对这种剧院管理模式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披露存在不同认识,为此,笔者从经济活动的本质和会计基本属性上对此进行探讨。
一、剧院委托管理经营业务的会计处理
当文化类公司的剧院委托管理经营业务实行“政府补贴,目标管理,自负盈亏”的管理模式时,剧院委托管理经营业务呈现出以下特征:
1.政府按一定标准或确定金额拨付政府补贴
虽然文化类公司受政府之托负责剧院的演出安排和日常运营,但为了保证剧院的服务品质、专业水平和社会形象,更主要是强化政府主导文化阵地,增加更多的公益性文化产品的供给,剧院所在地文化或财政部门一般会对受托剧院管理的文化类公司按一定标准或确定金额拨付政府补贴,基本的政府补贴标准和金额在委托招投标时由委托方根据测算提出,并列入剧院委托管理合同的主要条款中。一般管理运营补贴根据公司所处城市和地区的物价水平以及具体运营情况来确定年度总额;演出补贴与剧院演出的售票价格直接相关,剧院委托管理协议对领取补贴的演出设定最高票价限制,并对低票价的损失以演出补贴形式弥补,通过较低票价与演出补贴相结合的方式,既保证剧院演出的档次和场次,又提高当地群众观赏演出的积极性。文化类公司收到的财政补贴金额与其业绩考评有直接关系。委托合同中将明确剧院所在地文化或财政部门对剧院公司演出的考核指标,每年只有按照约定达标的文化类公司才可全额取得相关补贴。
2.文化类公司产业运作,自负盈亏
文化类公司承办剧院委托管理经营的整个过程都是市场化运作并自负盈亏。尽管文化类公司的相关补贴收入取得系以政府补助形式,但该部分收入的实质是对公司“提供剧院管理服务、提升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水平”支付的对价和补偿。文化公司在取得该部分收入时,通常要经过竞标、谈判程序,并与相关政府部门(或授权机构)作为平等市场主体签署协议。相关补贴收入的取得是以相关演出、运营成本的付出以及该剧院经营管理目标的达成为条件,充分体现了“有偿服务”的市场化特征。
根据以上剧院委托管理经营业务的特征,其会计处理既不能完全按照托管业务进行处理,也不能完全按照政府购买服务进行处理,而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即文化类公司收到的财政补贴属于与收益相关的补贴,首先应当计入递延收益,并按受益期间分摊确认“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二、剧院委托管理经营业务的会计披露
隶属上市公司的文化公司需要对外披露剧院委托管理中收到的财政补贴,该补贴收入应当列入“经常性损益”还是“非经常性损益”?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的相关规定:“二、非经常性损益通常包括以下项目:……(三)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笔者分析文化公司剧院委托管理经营中收到的财政补贴的属性如下:
1.与公司常规业务密切相关
文化类公司对剧院委托管理经营业务采用“政府补贴,目标管理,自负盈亏”的管理模式时,一般会在当地成立一家专门的剧院管理公司,负责该剧院的日常运营,政府补贴也直接给付该剧院管理公司。该剧院管理公司在两个方面运用该补贴:一是支付剧院日常运转所必需的水、电、暖、人员工资、设备维修、维护、行政开支等的基本费用,这些成本费用实质上已经计入剧院管理的主营业务成本;二是弥补政府限制最高票价的低票价补贴,这部分将构成剧院主业经营的合理利润。因此,公司享受的此项政府补贴与公司开展剧院管理业务、提供专业化的剧院管理服务密切相关。
2.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根据政府职能转变以及国家文化发展战略规划,各级政府都在积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采购、服务合同外包、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方式的多元化、社会化,为此,剧院所在地文化、财政部门直接或通过剧院业主对文化类公司拨付补贴属于该行业的操作惯例,符合国家引导和繁荣文化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规定。
3.按照一定标准或定量享受
在文化类公司与剧院委托方签订的剧院委托经营合同中,对各类补贴的约定标准均会予以明确:对于演出补贴一般是规定年度补贴总额和最低演出场次和档次,按照不足的演出场次和档次从补贴总额中扣减;对于管理运营补贴,则根据公司具体运营情况规定年度总额。由此可见,文化类公司各剧院演出补贴、管理运营补贴都在剧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中予以明确,属于定量享受政府补贴。
4.持续享受
文化类公司与剧院委托方签署的受托剧院管理合同期限一般在五年以上。在此期间,剧院委托方应遵照合同约定定期向公司拨付政府补贴。基于各级政府繁荣文化市场的需求以及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不可能自营剧院这种公共设施,一般都会采用“政府补贴,目标管理,自负盈亏”的管理模式,为此,只要文化类公司在剧院管理业务方面具有品牌和经验,该项业务将是持续性的业务,其财政补贴也将是持续享受的。
综上所述,与剧院委托管理经营业务相关的政府补贴符合证监会规定的“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应该计入“经常性损益”。文化类公司在对外披露财务报表时,一般可以不把该类财政补贴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披露,但应当在非经常性损益的附注说明中,对未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披露的项目、金额及其原因做出相应的解释。■
责任编辑 武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