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我国国有企业利用套期保值在风险管理、资源优化及效率提高等方面取得了较好效益。但在实际中,国有企业套期保值业务也面临着突出的财务问题,影响了其深入开展。笔者认为,应该从行业和市场监管角度予以高度重视,积极探索可行的解决方案。
一、国有企业套期保值业务面临的主要财务问题
本文通过一个典型案例进行剖析,总结其中的主要财务问题。该案例情况如下:国内某糖业公司拥有3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糖公司及3家销售公司,白糖年产能35万吨,年产量超过25万吨。为有效规避国内现货糖价大幅度波动所带来的销售价格风险,该公司在2007年至2011年期间,利用郑州商品交易所的白糖期货合约,对其生产销售的白糖现货进行卖出套期保值。该企业在套保实践中遇到如下问题:
(一)套期保值种类定性问题
因白糖期货合约价格较为理想,公司抛空有关合约对预期销售进行套期保值。公司认为该行为属于现金流量套期保值,但在外部审计中,审计师因该公司在会计期末持有大量现货,坚持认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套期保值处理。两种方式虽然都属于套期保值,但二者在基差变动上存在较大差异,进而导致对应的公司利润相差较大,直接造成两种套期保值效果差...
近年来,我国国有企业利用套期保值在风险管理、资源优化及效率提高等方面取得了较好效益。但在实际中,国有企业套期保值业务也面临着突出的财务问题,影响了其深入开展。笔者认为,应该从行业和市场监管角度予以高度重视,积极探索可行的解决方案。
一、国有企业套期保值业务面临的主要财务问题
本文通过一个典型案例进行剖析,总结其中的主要财务问题。该案例情况如下:国内某糖业公司拥有3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糖公司及3家销售公司,白糖年产能35万吨,年产量超过25万吨。为有效规避国内现货糖价大幅度波动所带来的销售价格风险,该公司在2007年至2011年期间,利用郑州商品交易所的白糖期货合约,对其生产销售的白糖现货进行卖出套期保值。该企业在套保实践中遇到如下问题:
(一)套期保值种类定性问题
因白糖期货合约价格较为理想,公司抛空有关合约对预期销售进行套期保值。公司认为该行为属于现金流量套期保值,但在外部审计中,审计师因该公司在会计期末持有大量现货,坚持认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套期保值处理。两种方式虽然都属于套期保值,但二者在基差变动上存在较大差异,进而导致对应的公司利润相差较大,直接造成两种套期保值效果差别较大,即若按照现金流量套期保值计算,则公司利润较高;若按照公允价值套期保值处理,则公司几乎没有利润。
(二)套期保值项目对应关系问题
公司下属的白糖销售公司基于小批量连续销售的特点,为保证市场占有率,全年需维持一定规模的库存。为防止库存商品因价格下跌遭受损失,销售公司通过在期货市场上维持对应量的期货空头头寸来进行套期保值,但实际上难以完全按照现货购销进度来安排期货头寸的开平仓。在年度审计中,审计师因销售公司期货头寸未能在对应的现货销售进行平仓,难以找出期货与现货在物理上的一一对应关系,从而拒绝认定销售公司的有关操作为套期保值。
(三)套期保值项目交割问题
为控制风险,公司在主要销售区域内的下属A、B、C等三家制糖公司分头进行套期保值,B公司因交通原因到期无法及时交割,被迫以A公司的现货白糖进行交割来补救,同时两家公司签订了销售手续。但事后审计师认为,B公司最初确定套期保值关系时的被套期保值货物并非最终履约的交割货物,套期保值项目对应关系已经消失,原套期保值关系被破坏,因而B公司的操作不被认定为套期保值。
(四)套期保值了结时间问题
因行业特点,进入榨季(糖厂进行生产的时间段)后,公司下属各家制糖公司的存货量大幅上升。为及时规避风险,公司签订现货销售合同并收取定金时随即把相应量的期货头寸平仓。但审计师认为,公司的操作不属于套期保值,因为在销售合同签订后,现货未提走、货款未收齐,现货尚未满足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期货不应平仓。公司则认为,审计师的认定可能导致期货投机而非套期保值,因为现货的销售价格已经确定,销售价格风险已经消除,继续持有期货头寸存在投机嫌疑,反倒违反了套期保值的规定。
(五)现货公允价值的计量问题
在对存货进行的套期保值操作中,2009年公司下属各制糖公司均严格按照套期保值准则的要求进行了有关操作,较好地保持了期货、现货之间的比例关系。因产品符合郑州交易所白糖交割标准,公司遂以期货市场近月合约的结算价为依据计算现货公允价值的变动,这样的计算结果表明公司的套保是有效的。在年度审计中,审计师却对公司对现货公允价值的估算提出了质疑,认为公司存货价格(现货价格)虽然与有关期货合约价格有一定的相关性,但不能将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直接划等号,不能直接以有关期货近月合约的价格为依据计算其被套期现货的公允价值变动。审计师认为应当使用公司主要销售区同类商品的市场报价作为现货公允价值,但该品种确实没有成熟的现货交易市场,因而难以确认较权威的现货报价,最后公司的有关操作无法被认定为套期保值。
二、国有企业套期保值业务财务问题的改进建议
以上问题归纳起来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因现有会计准则还不够细化,影响了套期保值财务会计的可操作性;二是国内市场尚不发达,难以提供权威的价格信息,导致套期保值的认定存在困难。对此,笔者建议如下:
(一)细化现有会计准则,出台相关实施细则
1.详细规定各类套期的适用条件。现有会计准则虽然规定了企业有指定套期关系和套期风险性质的权利,但还不够详细,导致企业和外部审计师有可能对套期保值的定性存在分歧。笔者建议,应详细规定各类套期的适用条件,减少企业在套期保值时对有关项目指定的主观随意性,并明确企业在指定套期保值类别及其关系上的权利关系和法律效力,从而有效避免外部审计师和企业在套期保值认定上的分歧,保证套期保值业务的顺利开展。
2.重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详细列举符合套期保值的情况。在实际工作中,对准则的教条化理解以及对具体业务的生疏,可能导致审计人员片面强调套期保值“必须达成物理上的一一对应”,忽视企业所持现货头寸在时间上的延续性和可替代性。这种情况下,凡是不采用个别认定法的企业,其套期保值业务的认定就有很大难度,特别是对于存储在经营性仓储企业油罐中的油脂油料类商品,因储罐内油品的自然流转,根本无法实现在物理形式上的完全区分。因此,笔者建议,酌情考虑企业实际经营中的特殊情况,重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尽量详细列举符合套保原则的情况,这样既方便企业运用,也可避免对会计原则理解的差异,减少对套期保值业务的消极影响。
3.对套期保值关系的了结做明确规定。现有会计准则对于套期保值关系了结的规定比较凝练,对企业如何以不影响套期保值会计认定的方式了结套期保值项目的条件未作明确规定。这样,实际操作中对套期保值的理解就会出现问题。从本案例看,该单套期保值针对的是被套期保值存货(白糖现货)的销售价格风险,而该公司所签订的销售协议已消除了该风险,因此该公司在合同签订时点,了结期货头寸应当是符合准则要求的。至于随后是否会遭遇违约或其他风险,则不在先前指定的套期保值关系中,至少在该单套期保值核算中可不予考虑。因此,若不结合具体业务细推敲,的确容易引起误解和争议。为此,笔者建议,应对套期保值关系的了结做具体的规定,明确在符合套期保值认定的前提下,了结套期保值工具或被套期保值项目的详尽条件。
(二)加强现有市场的建设,构建权威价格及公允价值信息体系
目前,我国市场体系尚不完善,不能给企业提供各类商品较为完善的公允价值信息,这给企业的套期保值行为在会计上的认定带来很大的限制。例如,按照现有会计准则有关规定,企业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及其变动必须满足“可计量”的要求,即被套期保值商品的公允价值(即权威交易价格)至少在套期保值开始时点、套期保值期间会计期末以及套期保值结束时点要能够取得。这就需要一个或若干个权威市场,能够连续提供所有被套期保值商品在对应时点上的实际交易价格。考虑到货物所在地的不同,其提供的价格信息中还要求包括细化的地区报价。
这一要求从会计核算角度看,虽然合情合理,却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套期保值会计的使用范围。例如,在实际操作中,大量存在的跨品种套期保值,或利用某些品种之间的经验比价关系进行的非期货合约标的品种的套期保值。这些操作往往因不存在被套期商品的连续性权威报价,或者仅仅因货物所在地与权威价格形成地距离较远,而无法满足套期保值的“可计量”要求,进而难以运用套期保值会计方法进行会计核算。退一步讲,即使是被套期保值项目与期货合约标的品种完全一致,因缺少期现货之间权威的基差报价,企业与外部审计师之间也常常因此而产生争议。
因此,笔者建议,加强现有市场的建设,构建权威价格及公允价值信息体系。首先,可由监管部门(如中国期货业协会)牵头,组成一个权威机构,按一定标准对目前国内存在较多的现货交易市场进行筛选,对于符合条件的市场即授予“权威价格发布者”的身份,公布其名单,并规定其对特定商品的报价可被外部审计接受为公允价值。另外,由于国内期转现业务量较少,未能形成统一的、有较大影响的、基于期货价格的期转现或类似市场。从会计角度看,期货价格对现货价格形成缺乏影响力,并因此容易在企业和外部审计师之间形成争议。由此,笔者建议,由中国期货业协会牵头,与有关现货行业协会及监管部门合作,开展有关合约标的及同类商品的期转现业务,促进相关市场形成连续公开的基差报价,争取形成一个以期货市场为核心、覆盖广泛的基差报价体系,直接把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衔接起来,形成可被广泛接受的权威报价系统和公允价值报价市场体系。■
责任编辑 张璐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