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一提到CFO,会让人想到很多职位,包括总会计师、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以及财务总裁,其中最常见的是总会计师和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是在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称呼,其由国家委任,既要对国家负责,又要对企业行政领导负责,它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其它企业的最高财务主管通常被称为财务总监,有的财务总监对董事会负责,有的则是对总经理负责。事实上,我国总会计师和财务总监与国外CFO在诸多方面存在的差别很大。
一、中外CFO现状比较
1.CFO的职能
《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第14条规定,总会计师的职责包括: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第19条特别指出,企业应赋予总会计师有效履行职责的相应工作权限,具体包括: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建议权,以及企业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我国其它企业中的CFO多从事的是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编制和执行财务预算工作。田茂永(2010)对我国企业CFO的问卷调查显示,83%的受访CFO认为自己居于企业决策层,比2005年调查时提高了26%,但他们对公司决策的参与权仍只限于建议权,真正...
在我国一提到CFO,会让人想到很多职位,包括总会计师、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以及财务总裁,其中最常见的是总会计师和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是在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称呼,其由国家委任,既要对国家负责,又要对企业行政领导负责,它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其它企业的最高财务主管通常被称为财务总监,有的财务总监对董事会负责,有的则是对总经理负责。事实上,我国总会计师和财务总监与国外CFO在诸多方面存在的差别很大。
一、中外CFO现状比较
1.CFO的职能
《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第14条规定,总会计师的职责包括: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第19条特别指出,企业应赋予总会计师有效履行职责的相应工作权限,具体包括: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建议权,以及企业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我国其它企业中的CFO多从事的是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编制和执行财务预算工作。田茂永(2010)对我国企业CFO的问卷调查显示,83%的受访CFO认为自己居于企业决策层,比2005年调查时提高了26%,但他们对公司决策的参与权仍只限于建议权,真正拥有决策权的CFO只占受访者的19.75%,而拥有否决权的CFO则只有14.81%。这种调查结果说明尽管我国企业的CFO进入决策层的比例提高,但拥有真正意义上决策参与权的CFO还是少之又少。
在西方企业中,CFO的基本职能是负责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资金管理以及投融资管理,但其核心职能已转为参与企业战略决策。国外许多CFO都是MBA出身,其中很多人还做过基金经理人,能够对整个经济走势做出专业的判断,拥有很强的战略管理能力。CEO将一部分战略决策权授予CFO,实现领导团队的整体运作优势。CFO已逐渐成为CEO的战略合作伙伴,为CEO出谋划策,对企业财务资源进行优化配置,为企业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提供保证。在美国,由于公司财务管理水平已经发展到很高的阶段,成本可压缩的空间很小,所以CFO是企业战略制定与决策的参与者,同时还是企业的价值管理者。德国企业的CFO对日常经营的成本控制以及财务控制情况较为关注,且关心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日本企业的CFO以财务管理为基础,主要从事资金的筹措与运用。
2.CFO的地位
2003年,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将其英文名称更改为CACFO,这次更名是为了与国际接轨,但是我国企业CFO的地位却远远比不上西方发达国家企业的CFO。在设有总会计师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中,CFO在领导班子里基本居于末位,很少能参与企业的人事任免以及战略决策,部分企业甚至将总会计师分派到其它岗位,而由总经理直接主管财务。在其它企业中,CFO更是可有可无的角色:部分企业不设置CFO职位,造成CFO的缺位;一些企业则是由副经理兼任;还有部分企业只在财务部设置一个财务部经理,而不再另设CFO,即使设置了财务总监的企业,其在领导层中也几乎没有发言权。田茂永(2010)调查发现,34%的CFO汇报工作的对象是董事会,比2005年提高了19%;向副总汇报工作的比例比2005年下降了将近一半,但仍有近60%的CFO需要向CEO直接汇报工作;CFO要想充分行使职权必须得到CEO的允许和配合,只有54.55%的CEO愿意放权于CFO,使其参与决策、行使应有的职责。
在西方企业中,CFO由董事会聘任,集理财、控制、监督职责于一身,是仅次于CEO的重要角色。CFO位于股东和管理者之间,在公司治理结构中是名副其实的决策参与者。2002年美国颁布了《萨班斯法案》,要求CFO与CEO均要在财务报表上署名,共同承担法律责任,CFO的地位在某种程度上甚至超越了CEO。根据美国《商业周刊》对1500家国际公司的调查显示,45%的CEO认为CFO充当的是战略决策家角色。在英国,CFO是管理层的第二号人物,地位仅次于首席执行官。日本企业中CFO是位居首席执行官和首席业务官之后的第三号人物。
二、完善对策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完善的法律法规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保证,也是约束管理者的一种重要机制。我国不仅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而且在执法力度上也有欠缺,经常出现有法不依的现象,导致管理者违规成本较低,当其出现偷懒、投机行为时却得不到应有的惩戒。由于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我国企业中CFO的地位远低于CEO等管理者,其职能的行使也得不到保障。国外CFO制度的健康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健全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对于确定CFO在公司中的地位及约束其行为具有重要作用。首先,以立法形式确定CFO的权利和义务。如同《注册会计师法》一样,政府相关部门应颁布《首席财务官法》,制定专门条款确定CFO的职责权限、义务和任职条件,提高CFO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使CFO在工作中有法可依。《首席财务官法》在赋予CFO法定职权的同时,也起到了以法定形式约束CFO行为的作用。CFO必须对公司财务的真实性负责,如果公司财务报告出现造假现象,CFO需承担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其次,将各项法律法规赋予CFO的职责落到实处。《总会计师条例》规定,凡设置总会计师职位的企业,不得另设与其职位重叠的副职。而现实情况是,一些设有总会计师职位的企业还另设有一名副总经理来主管财务工作,职责的重叠导致CFO无法有效地发挥作用。因此,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应确保CFO职位的唯一性,保证CFO能够切实履行职责。

2.完善CFO制度
Fama(1980)认为,由于存在经理人市场的竞争,即使没有显性激励合同,经理人也会努力工作。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建立起了CFO资格认证制度,严格实行行业准入制,极大地促进了CFO职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中,CFO的选任脱离于市场,是由国家直接任命或委派产生,在确定CFO人选时可能会考虑许多经营能力之外的因素,从而将一些具有领导才能的优秀人才拒之门外。其它企业的CFO大多是通过市场招聘产生,但由于社会上并没有统一、权威的CFO资格认证,其专业水平及素质参差不齐。因此,我国应借鉴国外的做法,积极推行CFO资格认证机制,优化CFO队伍,通过严格的考核程序,把好CFO入口关,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复审,并开展一系列的后续教育和培训工作,使CFO队伍逐步走向规范化、职业化、市场化。
3.充分发挥董事会的功能
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副经理、CFO均由国资委委派或任命,董事会中一部分成员还兼任高管职位,CFO本应对董事会负责,监督、制衡管理层,但此时却成了对以CEO为代表的管理层负责。在其它企业中,董事会所能发挥的作用更小,一些企业由CEO全权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并负责选任CFO,董事会只是履行批准程序,导致CFO实际上是对CEO负责。规范的公司治理机制要求必须由董事会选拔CFO。公司治理结构中,CFO在决策层中属于董事会成员,在执行层中属于管理层成员,他是决策层与执行层的有机结合点。要想让CFO发挥内部监督作用,必须使其独立于CEO在内的管理层,由董事会直接任命并对董事会负责,同时应规定CEO和CFO都可以向董事会单独汇报工作,形成相互制衡。
4.科学设计激励机制
现代企业制度中,货币资本出资人对企业的控制越来越弱,而人力资本所有者对企业发展具有越来越重要的意义,如何调动人力资本的积极性成为公司治理的关键内容。CFO正是企业人力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CFO》杂志调查发现,美国CFO持有的股票期权几乎与CEO持平。我国应参照CEO激励机制,完善CFO激励机制,让CFO持股进入董事会,以调动CFO的积极性。现代CFO是适应人力资本要求的新型管理者,对CFO进行股权激励是促进知识经济发展的要求,同时也是提升人力资本价值的要求。■
责任编辑 陈利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