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3-19 作者:刘厚兵 (作者单位:江西省赣县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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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同年12月5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新老车船税税制要素存在区别
车船税是对车辆和船舶按年征收的一种税。车船税不是一个新税种,早在1951年,就有车船使用牌照税,后来又改为车船使用税、车船税。2012年以前,车船税是依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车船税暂行条例》)缴税,2012年1月1日起就要依据《车船税法》缴税。新《车船税法》在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等方面都作了一些修改和完善。
1.完善征税范围。《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车船税的征税范围是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不需登记的单位内部作业车船不征税。从车船税财产税性质和公平税负的角度出发,不论车船是否应向管理部门登记都应纳入征税范围。《车船税法》不再按车船是否登记来确定是否具有纳税义务,将征税范围统一为本法规定的车船。
2.改革乘用车计税依据。《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微型、小型客车(乘...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同年12月5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新老车船税税制要素存在区别
车船税是对车辆和船舶按年征收的一种税。车船税不是一个新税种,早在1951年,就有车船使用牌照税,后来又改为车船使用税、车船税。2012年以前,车船税是依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车船税暂行条例》)缴税,2012年1月1日起就要依据《车船税法》缴税。新《车船税法》在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等方面都作了一些修改和完善。
1.完善征税范围。《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车船税的征税范围是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不需登记的单位内部作业车船不征税。从车船税财产税性质和公平税负的角度出发,不论车船是否应向管理部门登记都应纳入征税范围。《车船税法》不再按车船是否登记来确定是否具有纳税义务,将征税范围统一为本法规定的车船。
2.改革乘用车计税依据。《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微型、小型客车(乘用车)按辆征收。车船税作为财产税,计税依据理论上应是评估价值,但由于乘用车数量庞大且分散于千家万户,难以进行价值评估。考虑到乘用车的排气量与其价值总体上存在着正相关关系,《车船税法》将排气量作为乘用车计税依据。
3.调整税负结构。一方面,为支持交通运输业发展,《车船税法》对占汽车总量28%左右的货车、摩托车以及船舶(游艇除外)仍维持原条例税额幅度不变;对载客9人以上的客车税额幅度略作提高;对挂车由原条例规定的与货车适用相同税额改为减按货车税额的50%征收。另一方面,为更好地发挥车船税的调节功能,体现对汽车消费和节能减排的政策导向,《车船税法》对占汽车总量72%左右的乘用车(即载客少于9人的汽车)的税负,按发动机排气量大小分别作了降低、不变和提高的结构性调整。一是占现有乘用车总量87%左右、排气量在2.0升及以下的乘用车,税额幅度适当降低或维持不变;二是占现有乘用车总量10%左右、排气量为2.0升至2.5升(含)的中等排量车,税额幅度比现行税额幅度适当调高;三是占现有乘用车总量3%左右、排气量为2.5升以上的较大和大排量车,税额幅度比现行税额幅度有较大提高。此外,为了体现车船税调节功能,《车船税法》将船舶中的游艇单列出来,明确按长度征税,并将税额幅度确定为每米600~2000元。
4.规范税收优惠政策。《车船税法》除了保留《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免税优惠外,还增加了以下三项优惠规定:一是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免征车船税;二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免征车船税;三是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可以减征或免征车船税。《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增加了多项税收优惠。此外,《车船税法》保留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免税等优惠政策。
5.强化征收管理。考虑到机动车数量庞大,税源分散,仅靠税务机关自身力量征管难度较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机动车管理机构比较健全,制度和管理手段比较严密,在不过多增加工作量的情况下,由其对车船税的征收予以协助,对于提高征收绩效、防止税源流失具有重要作用。为此,《车船税法》规定: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免税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查后予以办理相关手续。此外,船舶的流动性大,目前对船舶征税在源泉控制上效果不够理想。为此,《车船税法》规定,船检机构应当在提供船舶有关信息方面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二、明确车船税纳税人
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是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中,所有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对于私家车来说,即通常所说的车主;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权或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通常情况下,车船的所有人与车船的管理人是一致的。但在我国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车船的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的情形,如国家机关拥有所使用车船的管理使用权,其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因此,就出现了车船的所有人与车船的管理人不一致的情况。如果让抽象意义上的国家作为车船的所有人去缴纳车船税,在实践中是无法操作的。所以,《车船税法》将车船管理人也规定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车船税法》明确所附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列举的车辆、船舶都需要缴纳车船税,具体有乘用车、商用车、挂车、其他车辆、摩托车和船舶六大类。但拖拉机、纯电动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均不在《车船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内,不需缴纳车船税。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也不需要缴纳车船税。此外,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而捕捞、养殖渔船;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警用车船和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免征车船税。需要注意的是,《实施条例》对《车船税法》规定免征车船税的车船范围进行了细化规定,并对《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车辆、船舶的含义进行了明确。
三、车船税纳税额及缴纳义务发生时间
《车船税法》对乘用车的税负分别作了降低、不变和提高的结构性调整。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车船税法》将税额设置为前后相交叉,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车船税法所附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的。因此,纳税人办理车辆车船税纳税手续时,请关注自己车辆的登记地或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具体适用税额。而船舶的适用税额是由国务院公布的车船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其税额是全国统一的。
同时,车船税是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对于2012年新购置的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应纳税额为年应纳税额除以12再乘以应纳税月份数。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四、车船税缴纳方式更加方便快捷
缴纳机动车车船税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纳税人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另一种方式是纳税人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纳税人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登记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所在地。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保险机构所在地。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因此,纳税人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时,应当一并缴纳车船税;如果已经自行申报缴纳了车船税,应当提供机动车的完税证明。将扣缴义务人(保险机构)所在地也规定为车船税的纳税地点,可使车主在购买交强险时,一并缴纳车船税,这既方便纳税人缴税,使车主少跑路,减少完税所需时间和成本,也避免了车主自行到税务机关交税因不熟悉道路、停车不方便、排队等候等带来的麻烦,并有利于通过源泉控管,提高车船税征收效果。
特别需要提醒广大纳税人的是,2012年是《车船税法》实施的第一年,纳税人在办理缴纳机动车车船税手续时,要按照车船税法和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反映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等与纳税相关信息的相应凭证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纳税人在办理机动车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车船税完税情况实施核查,对没有提供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此外,由于车船税纳税人众多且多为自然人,为了方便纳税人缴税,切实减轻纳税人的负担,税法做出以下两条规定:一是纳税人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一并缴纳车船税,保险机构所在地即为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二是纳税人在《车船税法》实施后已经提供过与纳税相关信息的凭证的,以后年度可以不再提供。■
责任编辑 雷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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