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3-11 作者:刘迅 张庆 (作者单位:湖北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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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马云“擅自”变更支付宝股权以“获取第三方支付牌照”之后,一时之间,众说纷纭,各方利益代表站在各自立场就这一事件展开了激烈的交锋,上演了一出精彩的财经版罗生门。笔者对此事件进行了认真的剖析,理清条理,以期能给读者带来一些启示。
一、支付宝股权变更事件
随着中国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迫切需要出现独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极具战略眼光的马云于2004年创立了支付宝。支付宝的主要功能是为电子商务交易的参与者提供“第三方担保交易”,即由买家将货款打到支付宝账户,由支付宝向卖家通知发货,买家收到商品确认后指令支付宝将货款支付给卖家。在中国互联网飞速发展的背景下,支付宝因其独特的理念和功能,取得了极大的成功。支付宝利用和国内各大商业银行、邮政和VISA等国际组织的广泛而深入的战略合作,不断根据客户需求推出创新产品,成为金融机构在电子支付领域极为有效的合作伙伴,经过短短6年左右的时间便成长为全球最领先的第三方支付公司。据保守估计,目前支持使用支付宝交易服务的商家已经超过50万家,涵盖了虚拟游戏、数码通讯、商业服务、机票等领域。截至2010年12月,支付宝注册用户突破5.5亿,日交易额超过25亿元人民币,日...
自马云“擅自”变更支付宝股权以“获取第三方支付牌照”之后,一时之间,众说纷纭,各方利益代表站在各自立场就这一事件展开了激烈的交锋,上演了一出精彩的财经版罗生门。笔者对此事件进行了认真的剖析,理清条理,以期能给读者带来一些启示。
一、支付宝股权变更事件
随着中国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迫切需要出现独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极具战略眼光的马云于2004年创立了支付宝。支付宝的主要功能是为电子商务交易的参与者提供“第三方担保交易”,即由买家将货款打到支付宝账户,由支付宝向卖家通知发货,买家收到商品确认后指令支付宝将货款支付给卖家。在中国互联网飞速发展的背景下,支付宝因其独特的理念和功能,取得了极大的成功。支付宝利用和国内各大商业银行、邮政和VISA等国际组织的广泛而深入的战略合作,不断根据客户需求推出创新产品,成为金融机构在电子支付领域极为有效的合作伙伴,经过短短6年左右的时间便成长为全球最领先的第三方支付公司。据保守估计,目前支持使用支付宝交易服务的商家已经超过50万家,涵盖了虚拟游戏、数码通讯、商业服务、机票等领域。截至2010年12月,支付宝注册用户突破5.5亿,日交易额超过25亿元人民币,日交易笔数达到850万笔。
从归属上讲,支付宝只是阿里巴巴集团旗下的一个子公司。由于在创业之初,资本短缺,阿里巴巴集团引入了外资资本,其股权结构是:美国互联网企业雅虎,拥有40%左右股权;日本的软银公司拥有30%的股权;马云以及管理层拥有剩下的30%左右的股权。因此,从实质上说,在中国赚取了丰厚利润的支付宝是一家地道的外资控股企业。
支付宝股权变更事件爆发的根本外因是我国为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而出台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按照该文件的规定,支付宝的外资股权性质违背了文件中对非金融机构内资绝对控股比例的相关要求。所以,支付宝为了符合央行的规定,更是为了能够首批获得第三方支付牌照,其母公司阿里巴巴集团必须要把支付宝股权性质由外资控制转变为内资控制。在此情况下,2009年6月,阿里巴巴集团董事会口头同意了支付宝股权转移一事,同年7月24日的董事会纪要也明确说明了这一点。2009年6月和8月,由马云和另外一个自然人发起设立的浙江阿里巴巴分别以1.67亿元和1.65亿元的对价累计收购了支付宝100%的股权。根据马云的说法:这两次关于支付宝的股权转移都处于协议控制下,是合法的;但按照美国雅虎方面的说法:阿里巴巴的管理层是在与大股东沟通未果的情况下,“擅自”变更了支付宝的股权,大股东并不知情。
2011年5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首批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名单,包括支付宝在内共有27家企业获得第三方支付牌照。支付宝获得的这张许可证全面覆盖了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银行卡收单、预付卡发行与受理、货币汇兑等众多支付业务类型。
二、支付宝的VIE结构与金融安全
支付宝的股权变更事件,再次把VIE结构的问题推到了前台。所谓VIE结构一般是指协议控制结构,通常的做法是离岸公司通过外商独资企业,与内资公司签订一系列协议来成为内资公司业务的实际收益人和资产控制人,以规避国家对外资进入的限制(如我国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在这种结构中,离岸公司对国内实体营运公司实行协议控制,而非股权控制。
采用这种结构的中国公司,最初大多数是与互联网有关的企业。由于这些带高科技特征的企业在创立之初迫切需要资金支持,而我国风险投资市场不完善,于是这些企业纷纷把目光投向境外的风投公司以获取发展资金;同时,我国监管部门出于保护产业等目的,一般只会把相应的业务牌照发给内资公司,如工信部就曾明确规定ICP是内资公司才能拥有的,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VIE结构:这些公司往往成立由内地自然人控股的内资公司持有经营牌照,用另外的合同条款规定持有牌照的内资公司与外资公司的关系。
应该说,VIE结构在中国的出现,解决了很多高科技企业特别是互联网企业的发展难题,是功不可没的;但此结构对国家的安全却构成了潜在和现实的威胁。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VIE结构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通过打擦边球来规避内资所在国的各种监管。
(一)支付宝关系到我国的金融安全
金融安全不仅关系经济安全,更关系到国家政权安全。由于金融在现代经济中的核心作用和中枢地位,突发性金融危机一旦发生,不仅严重损害金融体系,而且必将严重损害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如不谨慎从事,国家金融安全的缺失足以使我国经济建设和改革成就毁于一旦。国家金融安全,涵盖多个方面(如金融机构的安全、资本市场的安全、货币市场的安全等),具有系统性和整体性。因为金融风险具有很强的传导性,故而对每一个牵涉到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或非金融企业都必须加以必要的监管和控制。
跟一般公司不同,作为第三方支付行业的领军企业,支付宝拥有大量的客户资源,掌握了关乎国家利益和金融安全的核心数据,它每天的交易数量和交易金额都是天文数字,而且支付宝和众多的金融机构有着密切的联系,一旦出现问题,对我国金融体系的冲击将是巨大的。如果无视支付宝深度参与我国金融的现实,那就会简单地认为支付宝只是一个客户信息和数据的收集者,认为这些数据加在一起,无非也仅仅是构成了国家统计局每年发布的各行业统计数字的一个子集而已。它们或许可以作为政策制定者在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时的参考依据,但本身难以构成金融安全的核心要素……这样的看法无疑忽视了支付宝对我国金融静态的和动态的影响力。
(二)支付宝的VIE结构不利于保障我国金融安全
VIE结构在中国的出现,有其历史和现实原因,它也曾对我国新兴企业的发展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另一方面我们必须看到VIE结构的不利之处。从国家利益的角度来看,很多企业的VIE结构损害了国家利益,必须予以监管或限制。在支付宝股权变更事件中,有些人无视VIE结构对国家利益现实和潜在的损害,却一味夸大VIE结构的优点。
当一个企业处于弱小的起步阶段,其影响力是很有限的,很难上升到国家利益层面,但当其具备了全局的影响,必须与国家利益挂钩,此时,企业的利益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利益。从支付宝的发展历史来看,一个客观事实是:支付宝的VIE结构不仅推动了其自身的发展,而且助推了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提升了一大批企业的竞争力。当支付宝日益壮大,占据了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二分之一强的市场份额,越来越影响到普通大众的支付行为和习惯时,我们就不能再单纯地用企业眼光审视支付宝了,而必须从国家利益角度对待它。对于任何一个追求金融主权的国家,都不会轻易地让如此重要的牵涉金融业务的企业受制于外资,不仅欧美日如此,中国也必须如此。支付宝的VIE结构在本质上不符合我国的国家利益,监管层出台的限制措施,迫使了支付宝改变其VIE结构,有利于保障我国的金融安全。
三、契约精神:层次和实施
在支付宝事件中,马云被很多人指责和非难,理由之一就是缺乏契约精神。契约精神到底是什么呢?“契约”一词在拉丁文中的原义为交易,所谓契约精神是指存在于商品经济社会,而由此派生的契约关系与内在的原则,是一种自由、平等、守信的精神。
(一)契约的层次
契约是分层次的,低层次的契约要服从高层次的契约,这不仅不违背契约的自由、平等、守信精神,相反契约的自由平等精神正是通过契约的层次体现出来的。在支付宝事件中,高层次的契约就是中国的法律,其次才是马云为首的管理层与雅虎软银关于支付宝公司的VIE契约。可以想象,如果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出现了类似的与法律相冲突的契约,这些国家一定会按照法律严格限制的。可是在我国,一旦出现了监管,很多人却质疑监管的合理性,而不去从契约层次制约的原理考虑问题。遵守企业的契约没有错,但该契约的内容必须不违背企业所在国的法律,企业的契约必须守法。
中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多成文法。这些法律就契约层次来讲,是属于较高层次的契约,代表的是国家利益。因为金融的支付业务牵涉到国家金融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央行有理由和权力出台保障国家金融利益的监管条例。至于支付宝公司的VIE契约,只能按照我国的法律要求进行调整,何况这些契约里还暗藏着许多蓄意规避中国法律监管的条文。到中国经营,却妄图逃避中国的法律和制度的监管,甚至想通过非法手段牟取暴利,这和契约精神的实质格格不入。不管是“阴阳合同”还是VIE结构,只要违背了国家法律,就不会受法律保护。
(二)契约的实施
契约精神的实现要靠契约实施来体现。由于契约的层次性,判断马云在支付宝事件中是否背弃了契约精神,笔者认为有两个标准:首先必须判断马云是否违背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其次要判断马云在支付宝股权转让中是否履行了对其他股东应尽的义务。作为局外人,笔者只能根据公开的资料进行判断。
根据现有媒体的公开报道,马云在支付宝事件中,没有做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事情,相反,他的一系列行为至少从表面上看(至于有无其他动机,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是为了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是为了努力满足央行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要求。从这一点来看,马云的契约实施行为是体现了契约精神的,符合国家整体和全局的利益要求。
马云最让人诟病的是他在支付宝股权转让中没有履行对其他股东的义务。不过,由于很多细节局外人并不清楚,导致出现了很多因立场不同而不同的观点,不能简单地认为马云的行为违背了契约精神。如果在不了解支付宝事件细节的情况下,就对马云进行道义的审判,宣布其丧失了契约精神,损害了市场经济的基石,甚至上纲上线,说其把具有VIE结构的企业整体都置于了尴尬的境地,这不是科学客观的立场。据媒体的公开报道,早在2009年7月24日的董事会上,为了获取第三方支付的牌照,有关支付宝转让事务便交给了马云为首的管理层去相机处理。马云按照授权进行了两次股权转让,变更了支付宝的股权结构,使之成为了纯内资的金融服务企业,具备了申领第三方支付牌照的资格,然后,顺利地拿到了首批牌照。在此过程中,面对雅虎声明中股权“被转让”,马云的反驳是非常有力的:“如果说董事会不知道这个事情,我们悄悄就给办出去了,这事情有人会信吗?”后来事态进一步的披露和发展表明:雅虎是全程知情的,马云承担了不少对其他股东的义务,雅虎很多对马云做法的异议只是股东之间讨价还价的策略和手段。按照世界商业惯例,只要支付宝的股东们最后都心甘情愿地认账,不去走司法程序控告马云为首的管理层,即便马云付出的收购代价再低,也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也就符合契约精神。贸然地下结论判断马云做法的对错,似乎显得非常武断。■
责任编辑 周愈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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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