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3-11 作者:武玉琴 张建龙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光华天成博士后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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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碳排放权交易的由来
碳排放权首先是一个科学问题。全球气候变暖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引起世界广泛关注,经过全球顶尖科学家十几年的论证,认为人类大量温室气体(主要是碳化物)排放是导致气候变暖的重要原因。鉴于全球气候变暖所带来的巨大生态灾难,而气候变暖对各国而言又属于公共产品碳(排放是典型的公共产品,具有极强的外部性,减少碳排放可能影响本国经济发展),需要各国政府联合制定出某种政治、经济机制安排,使碳排放权成为一种稀缺资源,进而把公共产品的成本传达到各国内部。
1992年6月通过、1994年3月正式生效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为国际社会联合处理全球气候变化问题构建了基本框架,并按照“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致力于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1997年12月通过、2005年2月生效的《京都议定书》,则对2008~2012年发达国家的碳排放量规定了量化标准,要求全球主要工业国家工业二氧化碳排放量比1990年排放量平均低5.2%,在此期间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减排义务。
《京都议定书》的生效,开启了碳排放权交易的大门,它建立了三项交易机制:一是排放权额度买卖的“排放权交易”(ET)。由于仅对发达国家设立了排放...
一、碳排放权交易的由来
碳排放权首先是一个科学问题。全球气候变暖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引起世界广泛关注,经过全球顶尖科学家十几年的论证,认为人类大量温室气体(主要是碳化物)排放是导致气候变暖的重要原因。鉴于全球气候变暖所带来的巨大生态灾难,而气候变暖对各国而言又属于公共产品碳(排放是典型的公共产品,具有极强的外部性,减少碳排放可能影响本国经济发展),需要各国政府联合制定出某种政治、经济机制安排,使碳排放权成为一种稀缺资源,进而把公共产品的成本传达到各国内部。
1992年6月通过、1994年3月正式生效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为国际社会联合处理全球气候变化问题构建了基本框架,并按照“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致力于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1997年12月通过、2005年2月生效的《京都议定书》,则对2008~2012年发达国家的碳排放量规定了量化标准,要求全球主要工业国家工业二氧化碳排放量比1990年排放量平均低5.2%,在此期间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减排义务。
《京都议定书》的生效,开启了碳排放权交易的大门,它建立了三项交易机制:一是排放权额度买卖的“排放权交易”(ET)。由于仅对发达国家设立了排放上限,因此排放权交易在承诺减排的发达国家间进行。二是清洁发展机制(简称CDM)。由发达国家投资、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减排项目,可计入发达国家减排量。三是联合履行机制(JI)。以集团方式联合减排,欧盟内部的许多国家可视为一个整体,采取有的国家削减、有的国家增加的方法,在总体上完成减排任务。此外,随着低碳减排观念深入人心,许多企业和个人愿意承担该社会责任,产生了自愿减排的需求,自愿减排机制(VER)也应运而生。
《京都议定书》仅对2012年年底前的全球碳减排做出了制度性安排,至于2012年之后的全球减排方案,世界各国尚未达成共识。2007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通过“巴厘岛路线图”决议,为在2009年前就应对气候变化问题做出新的安排举行了谈判,以使该协议在2012年《京都议定书》第一期承诺到期后生效,并就新协议的谈判进程、谈判内容进行了规划。
2009年12月召开的哥本哈根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致力于《京都议定书》到期后的2012~2020年的全球减排制定规则,虽然发达国家在大会上做出了减排承诺,但未能达成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2010年12月,在墨西哥坎昆气候峰会上通过了《公约》和《议定书》两项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取得的成果有:①发达国家将按照在哥本哈根大会上做出的承诺减排量减排但(对此没有强制要求);②发达国家设立一个绿色气候基金,帮助发展中国家适应气候变化。但有法律效力的减排目标、快速启动资金的具体问题和森林问题等,要留待2011年年底的德班大会来解决。
二、国际碳排放权交易情况
为推动减排,各国政府动用了多种国内政策工具,如碳税、减排补贴、制定碳排放标准、可再生能源和能源效率认证、设置碳排放上限以及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建设。其中,碳排放权交易是最为市场化的减排手段。
(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现状
自2005年《京都议定书》生效以来,全球碳市场交易规模从2005年的110亿美元迅速增加到2009年的1437亿美元。但在2009年12月召开的哥本哈根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由于与会国未就《京都议定书》到期后的2012~2020年的全球减排达成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造成未来全球碳市场规则不明。2010年度全球碳市场交易总规模为1419亿美元,首次出现萎缩(如表所示)。
从表中我们可以看到以下趋势:其一,欧盟是推动减排最积极的地区,也是碳排放权交易最活跃的市场,其建立的欧盟排放权体系许可证E(UE TS Allowances)交易金额从2005年的79亿美元迅速增加到2010年的1198亿美元,占全球碳市场交易的比重高达84.4%。其二,在过去6年中,一个不容忽视的趋势是碳排放权交易的金融化。2005~2010年,金融市场的碳排放权交易(包括欧盟ETS许可证、其它许可证和CDM二级市场)占全球交易总额的比重逐年上升,从2005年的74.55%提高到2010年的98.10%,换言之,绝大部分的碳交易都发生在二级市场。即便是一度以一级市场形式为主的CDM市场,其二级市场交易额也从2008年开始大幅超越其一级市场,2010年的交易金额达183亿美元。其三,一度增长强劲的CDM一级市场,由于2012年后全球碳市场规则不明,出现了急剧萎缩,从2007、2008年的74、65亿美元,急剧减少到2009、2010年的27、15亿美元。但令人欣慰的是,企业和个人的低碳意识开始觉醒,2010年自愿减排碳市场V(CM)日渐活跃,尽管其全球占比低于0.3%(包含在其它减排项中),但2010年其交易额较2009年增加了28%。
(二)主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情况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是目前全球最大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欧盟于2005年1月1日正式启动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该交易体系采用总量管制和排放权交易的管理和交易模式,即:欧盟及其成员国政府设置一个排放量上限,受该体系管辖的每一个企业从政府那里分配到一定数量的排放许可额度——欧洲排放单位(EUA),所有企业排放总量不得超过该上限。如果企业能够使其实际排放量小于分配到的排放许可额度,那么它就可以将剩余额度放到排放市场上出售,以获取利润;反之,企业则必须到市场上购买排放权,否则将受到重罚。为保证这项制度的实施,欧盟设计了严格的履约框架,不仅实现了ETS机制和CDM、JI机制的结合,而且为进一步降低欧盟企业履约成本而积极与其他排放交易机制市场进行连接,如与加拿大、日本、瑞士等国的ETS通过双边认可、与美国州一级的排放交易制度进行连接。
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也是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成立于2003年,2004年在欧洲建立分支机构——欧洲气候交易所,2005年与印度商品交易所建立伙伴关系,此后在加拿大建立了蒙特利尔气候交易所,目前与芝加哥气候期货交易所、欧洲气候交易所共同隶属于美国气候交易集团。芝加哥气候交易所是全球第二大碳汇贸易市场,是全球唯一同时开展六种温室气体减排交易的市场,也是全球第一个、北美唯一一个开展自愿参与温室气体减排量交易并对减排量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先驱组织和市场交易平台。在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的减排计划中,许多北美公司和其他实体自愿做出了有法律约束力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承诺,以树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及加强在同行业中的领导地位。
三、中国碳排放权交易情况
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没有明确的碳排放上限,因此鲜有国内的碳减排需求。中国的碳市场交易绝大部分是以CDM项目形式,以减排方式对外出售碳排放权。在CDM一级市场中,中国所占份额甚大,2009年世界CDM一级市场的项目有50%来自于中国。但由于世界碳排放权市场是以二级市场交易为主,整体看,中国碳市场交易在全球的占比不足1%。
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基础建设已经展开。政府已经从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检测、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试点、温室气体排放国家标准制定、碳排放权交易所(交易标准)设立、区域性碳排放总量控制试点等角度,为应对终将到来的碳排放权总量控制、碳排放权二级市场交易热身。其中,温室气体排放统计监测、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试点和温室气体排放国家标准,都属于碳排放权交易的基础性工作,只要建立起透明、可核查的碳排放监控体系,即便中国整体不设碳排放权交易上限,依然可在区域性碳排放总量控制下,建立起碳排放权二级交易市场。
在碳放交易所的建设方面,2008年北京环境产权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陆续成立。随着低碳经济热潮汹涌,目前国内已经有20多家环境权益类交易所,尽管可能存在业务高度同质化的虚热,但激烈的竞争是推动国内环境交易所走向高效率的良好助推器。在2009年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上,北京环境交易所联合其他参与方对外发布了中国首个自愿减排标准——熊猫标准,迈出了中国参与碳交易标准建设的第一步。2011年3月,方兴地产通过北京环境交易所成功购买自愿碳减排量,是中国第一笔基于熊猫标准的碳排放交易。在中国整体没有碳排放上限的大环境下,基于企业社会责任感的自愿碳减排市场,将成为各环境交易所的重要着力点。■
责任编辑 刘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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