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企业到香港主板或创业板上市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直接上市方式,第二种是间接上市方式。其中间接方式包括境外买壳上市和境外造壳上市,由于买壳上市的方式基本被禁止,因此间接上市主要以境外造壳上市为主。中国企业在香港直接上市是指直接以境内企业名义向香港证券主管部门申请发行股票,并在香港证券交易所申请挂牌上市交易,这种方式就是通常所说的H股模式。中国企业在香港间接上市主要是先由境内投资人在境外设立特别目的实体(SPV),用以控股境内企业资产或股份,然后以境外的特别目的实体在香港上市,这种方式就是通常所说的红筹模式。
一、H股模式
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45号)关于境外居民个人取得H股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被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号公告废止后,以H股模式在香港直接上市的境内企业在向境外居民个人分配股息红利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1993]45号文件废止后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348号)的规定,应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税务处理:
(一)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
如果在香港直接上市...
中国企业到香港主板或创业板上市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直接上市方式,第二种是间接上市方式。其中间接方式包括境外买壳上市和境外造壳上市,由于买壳上市的方式基本被禁止,因此间接上市主要以境外造壳上市为主。中国企业在香港直接上市是指直接以境内企业名义向香港证券主管部门申请发行股票,并在香港证券交易所申请挂牌上市交易,这种方式就是通常所说的H股模式。中国企业在香港间接上市主要是先由境内投资人在境外设立特别目的实体(SPV),用以控股境内企业资产或股份,然后以境外的特别目的实体在香港上市,这种方式就是通常所说的红筹模式。
一、H股模式
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45号)关于境外居民个人取得H股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被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号公告废止后,以H股模式在香港直接上市的境内企业在向境外居民个人分配股息红利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1993]45号文件废止后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348号)的规定,应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税务处理:
(一)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
如果在香港直接上市的境内企业属于非外商投资企业,境外居民个人股东从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在香港发行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由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在香港发行股票,其境外居民个人股东可根据其居民身份所属国家与中国签署的税收协定及内地和香港(澳门)间税收安排的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境外居民个人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时应由本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但鉴于上述税收协定及税收安排规定的相关股息税率一般为10%,且股票持有者众多,为简化税收征管,在香港发行股票的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派发股息红利时,一般可按10%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无需办理申请事宜。
对股息税率不属于10%的情况,按以下规定办理:一是取得股息的个人为低于10%税率的协定国家居民,扣缴义务人可按《通知》规定,代为办理享受有关协定待遇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对多扣缴税款予以退还。二是取得股息的个人为高于10%低于20%税率的协定国家居民,扣缴义务人派发股息红利时应按协定实际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无需办理申请事宜。三是取得股息的个人为与我国没有税收协定国家居民及其他情况,扣缴义务人派发股息红利时应按20%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境内外商投资企业
如果在香港直接上市的中国企业是外商投资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的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这些企业在向境外非居民个人派发股息时,则不需要扣缴非居民个人的个人所得税。
二、红筹模式
对于以红筹模式在香港上市的境内企业而言,上市的主体不是中国境内的企业,而是由中国境内的实际控制人(包括境内企业或自然人)在境外(如香港、百慕大、开曼群岛)设立的特别目的实体作为上市主体在香港上市的。这种情况下,境外居民个人直接持有的不是境内企业发行的股份,而是境外壳公司在香港证券交易所发行的股份。虽然这些壳公司派发的股息实际是来源于其控股的境内企业,但是股息的派发主体是境外壳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因此,境外居民个人从境外壳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境外上市实体在向境外居民个人派发股息时,在现有的政策规定下,无须扣缴外籍居民个人股息的中国个人所得税。
以中国移动为例,中国移动在香港上市属于红筹模式,其最终是通过在香港设立的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在香港联交所直接上市的。由于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不是境内企业,境外居民个人从该公司取得的股息所得,属于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无须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在目前的法律法规下,以红筹方式在香港上市的中国企业在派发股息时无须扣缴外籍居民个人股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但以红筹方式在香港上市的中国公司需要关注的另一个问题是,如果这些在香港上市的主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的规定,因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而在企业所得税上被认定为居民企业的话,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企业投资者从该居民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因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而被中国税务机关认定为居民企业的话,则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时,应履行非居民企业股息所得的预提所得税扣缴义务。同时,由于这些特别目的实体分配的股息所得全部来源于境内企业,当境内企业向这些境外实体分配股息时,如果这些境外实体由于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能被认定为境内居民企业的话,根据国税发[2009]82号的规定,其从中国境内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作为免税收入,境内居民企业在分配股息时无需扣缴预提所得税。
责任编辑 雷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