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3-11 作者:刘厚兵 (作者单位:江西省赣县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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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0年10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0年11月4日下发《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以下将两部法规简称《通知》)。决定从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为了让广大外资企业准确理解和把握这一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文就该《通知》的主要内容、如何执行、注意事项等问题进行解读。
一、《通知》主要内容及征收时点一是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二是1985年及1986年以来国务院及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法规、规章、政策适用于外资企业;三是明确与《通知》相抵触的各项规定同时废止。
这里特别应注意纳税义务的时间、时点问题,即仅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由扣缴义务人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010年10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0年11月4日下发《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以下将两部法规简称《通知》)。决定从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为了让广大外资企业准确理解和把握这一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文就该《通知》的主要内容、如何执行、注意事项等问题进行解读。
一、《通知》主要内容及征收时点一是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二是1985年及1986年以来国务院及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法规、规章、政策适用于外资企业;三是明确与《通知》相抵触的各项规定同时废止。
这里特别应注意纳税义务的时间、时点问题,即仅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由扣缴义务人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执行《通知》应把握的几个问题
一是相关概念与计算方法。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的专项用于城市维护建设的一种税。教育费附加是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应纳税(费)额=(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费)率。
二是缴纳人及其征收范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在全国范围内征收,即只要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地方,除税法另有规定者都属征收的范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简称“三税”)税额为计征依据。“三税”税额仅指“三税”的正税,不包括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加收滞纳金和罚款等非税款项。
三是纳税时间与纳税地点。由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是由纳税人在缴纳“三税”时同时缴纳的,所以其缴纳期限分别与“三税”的纳税期限一致。根据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相关规定,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均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1个月;根据营业税相关规定,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或1个月。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消费税由国税局征收管理,而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由地税局征收管理。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有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在缴库的时间上并不一定与“三税”的纳税期限完全一致。而且,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纳税地点,原则上与“三税”规定相一致。但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均由取得业务收入的核算单位在当地缴纳。
四是税费减免的特别政策。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比照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规定办理,随“三税”的减免而减免,因减免税进行“三税”退库的也同时退库,即一般不规定特别的税费减免政策。但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流转税免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等[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
此外,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及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有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明确如下: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因此,外资企业按规定取得增值税等税收返还时,对已随增值税等税收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能返还。
三、需注意的几个特别政策规定
1.西藏自治区城建税统一执行7%的单一税率
城建税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分三档税率征收。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市区、县城及镇的范围,应按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但对由受托方代征代扣“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征代扣的城建税按照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对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三税”的,其城建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此外,对铁道部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财政部作了特案规定,统一规定为5%。
但应注意的是,经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通过,西藏城市维护建设税税制改革政策于2009年1月1日正式施行。西藏城建税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扩大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实行普遍征收,即将西藏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征税范围扩大到县及县以下的行政区域和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等涉外纳税群体;二是统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公平税收负担,即西藏自治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统一执行7%的单一税率。
2.跨省开发油田按纳税人所在地法规税率缴税
值得注意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省油田和管道局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的答复》(财税[1985]5号)规定,跨省开采油田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在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纳税地点缴纳,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的法定税率执行。即跨省开采的油田,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一个省内的,应按现行税法法规对其生产的原油,在油井所在地缴纳产品税。应纳的税款由核算单位按照各油井的产量和法定税率,计算汇拨。这样,各油井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由核算单位计算,随同产品税一并汇拨油井所在地,由油井在缴纳产品税的同时,一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3.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一律按7%预征城建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第(一)项中规定:“按代开票纳税人管理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特区企业和其他单位、个人),凡按规定应当征收营业税,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一律按开票金额3%征收营业税,按营业税税款7%预征城建税,按营业税税款3%征收教育附加费。”但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广东省反映的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征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下发了《关于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征免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81号),规定国税发[2004]88号文第四条第(一)项中有关对按代开票纳税人管理的单位实行先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再退税的规定,应停止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即对从事货物运输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再一次重申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而《通知》的执行,也意味着从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特区企业和其他单位、个人,凡按规定应当征收营业税,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一律按开票金额3%征收营业税,按营业税税款7%预征城建税,按营业税税款3%征收教育附加费。
4.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额要按规定计算纳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规定: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国税发[1994]38号)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是否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应按照国务院将要下发的通知执行,在国务院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不征收。”因此,从2010年12月1日起,对于外资企业的“免抵额”应按财税[2005]25号文件规定计算申报缴纳城建税。
出口企业每月应依据国税局退税机关已审批确认的当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第二十五栏“当期免抵税额”所列的税额进行账务处理并计算缴纳税费。可以看出,计算当期税费的税基不仅包括出口企业当期缴纳的增值税额以及查补的税款,还包括当期国税局退税机关已审批的“免抵”税额。出口货物“免抵”税额视同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出口企业应当每月依据国税局退税机关已审批确认的当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所列的免抵税额,确定申报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国税局稽查机关清理以前年度的增值税税款,也属于企业计提税费的税基范围,因为欠缴增值税的企业同时会欠缴相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责任编辑 雷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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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