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年金制度是在国家政策支持下,企业和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障计划,是社会养老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福利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从20世纪90年代初,国家就提倡和鼓励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经过近20年发展,我国企业年金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企业年金水平还比较低。国际经验表明,政府对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是企业年金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结合实际来看,我国对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与国际上行之有效的做法仍有一段距离: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模式尚未成型,对税收优惠的水平缺乏论证,对享受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缺乏限定,这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动力。笔者认为,我国要大力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必须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优惠制度。
(一)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模式的选择
通常情况下,对企业年金计划课税可以选择在其运行过程中的三个环节来进行:(1)企业和职工个人向企业年金缴费阶段,即缴费环节;(2)企业年金取得投资收益阶段,即收益环节;(3)企业年金计划向退休者支付养老金阶段,即支付环节。依据在这三个环节是征税(Tax,以下用T...
企业年金制度是在国家政策支持下,企业和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障计划,是社会养老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福利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从20世纪90年代初,国家就提倡和鼓励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经过近20年发展,我国企业年金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企业年金水平还比较低。国际经验表明,政府对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是企业年金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结合实际来看,我国对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与国际上行之有效的做法仍有一段距离: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模式尚未成型,对税收优惠的水平缺乏论证,对享受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缺乏限定,这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动力。笔者认为,我国要大力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必须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优惠制度。
(一)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模式的选择
通常情况下,对企业年金计划课税可以选择在其运行过程中的三个环节来进行:(1)企业和职工个人向企业年金缴费阶段,即缴费环节;(2)企业年金取得投资收益阶段,即收益环节;(3)企业年金计划向退休者支付养老金阶段,即支付环节。依据在这三个环节是征税(Tax,以下用T代表)还是免税(Exempt,以下用E代表),可以将各国企业年金税收制度分为8类:TTT、EEE、EET、ETT、TEE、TTE、ETE、TET。目前西方国家对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征收模式普遍实行的是EET模式,在欧盟15国中,也有11个国家采用EET模式。各国的经验表明,与其他征税模式相比,EET模式更有利于促进企业年金计划的发展。
笔者认为,我国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模式也应选择EET模式,不仅因为它在实践中为众多的国家所采用,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可供借鉴,还因为EET模式具有相当的理论基础:
首先,EET能使企业和职工都受益。从企业角度看,允许企业将企业年金的缴费税前列支,意味着可以直接冲减企业当期的应税所得,从而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这实际上等于政府用税款替企业负担了一部分缴费。与此同时,企业又能通过企业年金这个“金手铐”吸引和留住有用的人才,从而调动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积极性。从职工角度看,一方面,企业为职工进行的缴费不作为职工当期的应税工资,职工不必就这笔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另一方面,由于个人所得税实行系进税率,因此职工个人向企业年金计划的缴费不仅所缴费本身免征个人所得税,而且降低了职工个人的所得边际税率,职工也能从中得到经济利益。
其次,从基金增值环节来看,EET模式不会造成ETT或TTE模式下对储蓄(投资)的法律性的双重课税。EET的应税收入额不包括储蓄(或投资)的投资收益部分,而ETT、TTE模式下的应税收入额包括投资收益。
第三,EET模式使政府干预的福利成本最小化。EET模式是次优税制理论在退休领域中的应用。它企图消除税收政策和其他政策在储蓄和投资方面产生的扭曲,促进人们选择养老金这种优效品,并且消除所得税对储蓄和投资的不利影响,从而促使社会福利最大化。
(二)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构想
1.适当提高享受税收优惠的缴费比例。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6月发布《关于补充保险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年金企业缴费部分可按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笔者认为,5%的比例应适当提高。优惠比例是否足够的判断标准主要是企业年金计划能否达到预期的替代率。根据国家现有的目标模式,企业年金计划替代率为20%比较合适,这样加上政府举办的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60%(按有关规定,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目标替代率为60%),养老保险总替代率可以达到80%左右,从而能够保障维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准。相关研究表明,当退休年龄为55岁时,假设工资增长率为4%、预期投资收益率为8%,缴费比例要提高到14%才能达到企业年金20%的替代率;退休年龄为60岁时,假定工资增长率为4%、预期投资收益率为8%,缴费比例为8%时基本上可以达到企业年金20%的替代率。因此,在不考虑延长退休年龄的情况下,建议将企业年金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缴费比例提高到10%~15%左右。
2.可自由选择缴费模式。我国现有政策鼓励企业年金建立个人账户,采用确定缴费计划(DefinedContributionplan,简称DC计划)。但是在鼓励DC计划发展的同时,不应排斥确定给付型企业年金计划(DefinedBenefitplan,简称DB计划)。DC计划和DB计划各有利弊,应相互补充,在实际年金计划中也是如此。另外,就我国社保制度正处于转轨时期的特定国情以及各个企业员工年龄结构差异来看,很多年龄大的职工面临着积累时间短的问题,常规的DC计划显然无法满足这部分人群对企业年金的需求,只能为他们建立DB计划。同时,有些企业也愿意通过DB计划作为职工稳定的福利,借此来鼓励和吸引职工长期留在企业。因此,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应该遵循自愿性和多样化的市场原则,允许DC计划和DB计划的共存和竞争,鼓励实行各种混合型计划,增强制度的适应性,以满足多样化的养老需求。
3.对缴费额和免税额进行限定。在西方国家,人们往往把政府对企业年金计划提供的税收优惠形象地比喻为“避税所”,事实也表明,税收优惠在发挥激励作用的同时,也可能被人们滥用,即如果政府对企业年金计划采取EET的征税模式,可能给人们提供一些避税或偷税的机会。为此我国应当借鉴国外的经验,在给予企业年金计划税收优惠的同时,对企业和职工个人向企业年金计划的缴费额和免税额进行限定,防止企业和职工个人利用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优惠政策偷税或避税,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损失。
4.对防止提前领取退休金做出规定。如果一个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年金的参与者在到达规定退休年龄之前,甚至还在工作期间,就可随时从个人账户中提款,将产生两大弊端:(1)利用企业年金计划避税,扰乱社会秩序;(2)没有达到政府鼓励企业年金计划发展的目的——提供退休生活保障。因为参与者提款后,很可能将款项用于当期消费。因此,政府必须对参与者提前领取退休金做出限制,比如如果一定要提前领取,就失去税收优惠待遇,应补交所有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
5.对防止产生收入差距拉大做出规定。高收入员工往往是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企业年金税收优惠的实施极易导致优惠的分配不公,加剧社会的收入分配差距。而且,基于高收入员工对税收优惠退休金计划有着较大需求的现实,如果不对优惠高收入员工作出一定的限制性规定,将会对财政收入目标的实现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从减轻国家财政未来养老保障负担的角度来看,关键在于中低收入水平职工的养老要有保障,国家之所以支持企业年金的发展也是希望能鼓励企业为他们提供养老储蓄。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一方面为防止优惠高收入雇员,可以在法律上做出相应的限制规定;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向高收入就业人员提供一定的税收补助,使企业建立同时有益于低收入雇员的税收优惠退休金计划,遏止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拉大。
责任编辑 刘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