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海关总署2010年11月15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97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办法共五章三十三条,分为总则、管理类别的设定、管理类别的适用与调整、管理措施的实施和附则。办法规定,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的分类管理,适用本办法。海关根据企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相关廉政规定和经营管理状况以及海关监管、统计记录等,设置AA、A、B、C、D五个管理类别,对有关企业进行评估、分类,按照守法便利原则,对适用不同管理类别的企业,制订相应的差别管理措施,并对各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应符合的条件进行了规定。其中AA类和A类企业适用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B类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C类和D类企业适用严密监管措施。办法还对各类别企业上调或下调的调整条件作了说明。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70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年11月18日以证监会公告[2010]32号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4号<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及十一类临时公告(试行)>》,以进一步提高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信息披露质量,...
海关总署2010年11月15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97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办法共五章三十三条,分为总则、管理类别的设定、管理类别的适用与调整、管理措施的实施和附则。办法规定,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的分类管理,适用本办法。海关根据企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相关廉政规定和经营管理状况以及海关监管、统计记录等,设置AA、A、B、C、D五个管理类别,对有关企业进行评估、分类,按照守法便利原则,对适用不同管理类别的企业,制订相应的差别管理措施,并对各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应符合的条件进行了规定。其中AA类和A类企业适用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B类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C类和D类企业适用严密监管措施。办法还对各类别企业上调或下调的调整条件作了说明。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70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年11月18日以证监会公告[2010]32号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4号<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及十一类临时公告(试行)>》,以进一步提高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信息披露质量,推进基金信息披露XBRL(eXtensible Business Reporting Language,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应用工作。公告规定,本模板公布之后,基金管理公司须在对外公开披露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及十一类临时公告中应用,并及时向证监会电子数据报送平台(data.csrc.gov.cn)的“基金XBRL信息接收系统”报备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及相关临时公告XBRL文档,相关文件的纸质报备文档不再报送。上述XBRL文档,将通过证监会会基金信息披露网站(fund.csrc.gov.cn)对外展示,各公司应确保报备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各托管银行应确保复核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2010年11月25日下发《关于评估机构母子公司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10]347号),以发挥优质评估机构的技术、管理优势,实现规模化、品牌化、跨区域发展,提高综合服务能力。具体内容包括:1.鼓励证券评估机构集团化发展,采用母子公司经营模式。2.母子公司试点工作要按照“统分结合、合理规范,积极探索、大胆创新,科学引导、稳步推进”的原则,以统一执业标准、统一质量控制机制、统一内部培训体系、统一企业标识、统一信息系统为目标。试点机构要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积极主动地探索科学有效、可持续发展的运营机制,充分发挥母公司在企业品牌、执业经验、人才管理、运营机制、胜任能力、风险控制等方面的优势,以点带面,形成合力,发挥规模优势,实现做大做强做优。3.母子公司试点工作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实施。具体条件和程序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另行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2010年12月28日发布《关于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62号),允许境内不具备经营远期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下称“合作银行”)与具备经营远期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下称“具备资格银行”)合作为客户办理远期结售汇相关业务。通知要求,合作银行总行或总社需具备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已开办即期结售汇业务2年(含)以上,且上年度外汇资产季平均余额在等值2000万美元(含)以上等要求。在具备资格银行方面,通知强调,银行总行需取得银行间外汇市场远期掉期做市商或综合做市商资格,且上年度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等级为B级(含)以上。合作银行申请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通知还对合作银行申请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需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的材料及合作银行与具备资格银行在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应遵守的规定进行了明确。合作银行新增、变更、终止合作对象,应提前20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将由所在地外汇局分别纳入对具备资格银行和合作银行的年度考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年1月6日发布《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5号——<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十三条的适用》,对证券公司“董监高”任职条件做了具体细化和明确。指引明确,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提供相关证券资产评估服务,可以认定为从事证券工作。根据规定,取得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证券公司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和类似机构的成员(以下简称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上;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曾担任证券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2年,或者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4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工作经历;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