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外汇管理局2010年7月30日下发《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9号),以支持境内机构“走出去”,满足境外投资企业对境内信用支持的政策需求,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放宽被担保人的资格条件,扩大对外担保业务范围。二是放宽担保人财务指标限制,降低被担保人的盈利要求。三是调整对外担保余额指标的管理范畴和核定方法。四是明确银行非融资性担保的管理方式。五是取消银行对外担保履约核准,明确其他主体对外担保履约程序。通知简化了对外担保管理程序,明确了相关管理要求,有利于更好地促进境内机构“走出去”,有助于境外投资企业更好地获取境内信用支持,有助于提高境内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水平。通知健全了对外担保相关的风险防范机制,优化了对外担保定期备案相关报表,有助于完善统计监测和风险预警,有助于完善国际收支风险调控机制。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银监会2010年7月30日下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以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通知规定,纳入此次清理核实范围...
国家外汇管理局2010年7月30日下发《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9号),以支持境内机构“走出去”,满足境外投资企业对境内信用支持的政策需求,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放宽被担保人的资格条件,扩大对外担保业务范围。二是放宽担保人财务指标限制,降低被担保人的盈利要求。三是调整对外担保余额指标的管理范畴和核定方法。四是明确银行非融资性担保的管理方式。五是取消银行对外担保履约核准,明确其他主体对外担保履约程序。通知简化了对外担保管理程序,明确了相关管理要求,有利于更好地促进境内机构“走出去”,有助于境外投资企业更好地获取境内信用支持,有助于提高境内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水平。通知健全了对外担保相关的风险防范机制,优化了对外担保定期备案相关报表,有助于完善统计监测和风险预警,有助于完善国际收支风险调控机制。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银监会2010年7月30日下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以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通知规定,纳入此次清理核实范围的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清理核实的债务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通知要求,各地财政部门要于2010年10月31日前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核实情况报告报送财政部,抄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和银监会。通知指出,自国务院通知下发之日起,对于融资平台公司的新增债务,地方政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如果债务人无法偿还全部债务,债权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年7月30日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9号,公布了《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共六章七十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深化保险资金运用改革。确立了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三方协作制衡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模式,确定了三方的基本职责和法律关系,构建了决策、执行、监督有效分离的风控机制,明确了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各自职责,推动保险机构完善公司治理,严格落实责任主体。二是细化保险资金投资渠道。依据修订后的《保险法》有关规定,允许保险资金投资无担保债、不动产、未上市股权等新的投资领域,整合并简化了保险资金投资比例,进一步扩大了保险资产配置的弹性和空间,有利于改善保险资产负债匹配状况,促进保险资金投资收益增长,支持保险市场稳健持续发展。三是确立保险资金运用托管制度。规定保险投资性资产实施第三方托管,确定托管资产的独立地位,充分发挥第三方监督作用,提高资金运作的规范度和透明度,进一步降低操作风险,防范道德风险,提升监管质量和效能。四是规范运用风险管理工具。严格限制保险资金参与衍生品交易,强化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控,《办法》规定,衍生产品交易仅限于对冲风险,不得用于投机和放大交易,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年8月10日下发《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的通知》(保监发[2010]69号),旨在加强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提高保险公司风险防范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保险公司合规、稳健、有效经营。准则共六十条,分为总则、内部控制活动、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与监控、内部控制的评价与监管和附则。准则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应遵循全面和重点相统一、制衡和协作相统一、权威性和适应性相统一、有效控制和合理成本相统一的原则,并指出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包括内部控制基础、内部控制程序、内部控制保证三个组成部分,同时分别对上述三部分内容作了说明和规定。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成立的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再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内部控制,参照本准则执行。中国保监会依据本准则的规定制定控制活动的应用规范。本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现行规定与本准则不一致的,依照本准则执行。中国保监会1999年8月5日发布的《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指导原则》(保监发[1999]131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2010年8月19日下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政策试点的通知》(汇发[2010]44号),决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在北京、广东(含深圳)、山东(含青岛)、江苏四个地区开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政策试点,试点期限一年,以提高境内企业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通知规定,试点地区有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意愿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内企业,可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经批准后参加试点。试点地区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试点分局)应按《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相关规定审核申请企业资格,并根据当地实际和辖内企业申请情况,分期分批确定试点企业名单。试点期间每个试点分局核定的试点企业总量不超过10家。通知明确,试点企业应当按照《试点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境外账户的开立、关闭以及资金收付等业务,并向外汇局报送相关信息。试点企业存放境外出口收入的年度总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出口收入总额的一定比例。该比例由试点分局按照《试点办法》相关规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