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政部2010年1月28日下发《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7号),对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事宜作了规定。通知要求,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做好资金往来收据的清理登记工作,在2010年7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期间,对尚未使用和已经使用的资金往来收据,要分别登记造册,认真填写《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核销申请表》(见通知正文附件),到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以下简称财政部票据中心)办理相关核销手续。应当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范围严格限定在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代收款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以及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可以从2010年4月1日起,到财政部票据中心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实行定期限量制度,每次领购票据一般不得超过本单位6个月的使用数量。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2010年1月29日下发《关于落实农业产业化经营贴息贷款项目的实施意见》(农发银发[2010]25号)(以...
财政部2010年1月28日下发《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7号),对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事宜作了规定。通知要求,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做好资金往来收据的清理登记工作,在2010年7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期间,对尚未使用和已经使用的资金往来收据,要分别登记造册,认真填写《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核销申请表》(见通知正文附件),到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以下简称财政部票据中心)办理相关核销手续。应当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范围严格限定在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代收款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以及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可以从2010年4月1日起,到财政部票据中心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实行定期限量制度,每次领购票据一般不得超过本单位6个月的使用数量。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2010年1月29日下发《关于落实农业产业化经营贴息贷款项目的实施意见》(农发银发[2010]25号)(以下简称意见),就及时规范地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贴息贷款项目合作选项工作作了规定。意见明确,合作扶持对象为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借款人。优先扶持实力较强、规模较大、示范带动作用显著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类型为农产品加工项目、种植养殖基地项目、流通设施项目,以农产品加工项目为重点。项目安排一般限于农业综合开发县。所扶持项目要有利于开发新产品和培育品牌,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明显带动农民就业和增收。所扶持各类项目,根据项目建设期和企业还款能力确定贷款期限和贴息期限。贷款期限一般在5年(含)以内,贴息期限一般为3年;少数投资回收期长,但带动农民增收效果好的项目,贷款期限可在10(含)年以内,贴息期限可在5年(含)以内。贷款利率和贴息率原则上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年2月1日下发《关于精算报告编报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0]15号),决定精算报告相关制度暂维持原有规定,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1.精算报告中涉及保费收入的,均按业务口径确认,即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的,均确认为保费收入。2.精算报告中涉及责任准备金的,均按中国保监会颁布的有关精算规定要求提取。3.保险公司决定分红保险红利分配政策,进行内含价值评估、利源分析,均应以精算报告责任准备金为基础进行。4.精算报告中涉及税务问题的,应遵循实际或预期的税收政策。5.精算报告第五部分《偿付能力报告》遵循《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1号)及中国保监会颁布的相关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年2月8日发布《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XBRL模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5号),规定《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XBRL模板》发布之后,基金管理公司须在对外公开披露基金年度报告和基金半年度报告中以及向证监会报备基金年度报告和基金半年度报告XBRL文档中应用。应在《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向证监会电子数据报送平台(data.csrc.gov.cn)的“基金XBRL信息接收系统”和“基金监管业务信息系统报送平台”,分别报备基金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XBRL文档和PDF电子文档。公司报备的上述信息披露文件,将通过证监会基金信息披露网站(fund.csrc.gov.cn)对外展示,各公司应确保报备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各托管银行应确保复核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XBRL模板》自2010年2月9日起施行。
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2010年2月12日下发《关于开展2010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0]101号),就做好2010年全国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作了明确。通知规定,2010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办公时间,有条件的参检部门可利用网上年检平台完成相关数据的汇总统计。开展电子签章试点工作的地区,应在确保资金支持前提下开展工作,不得向企业摊派费用。对不申报年检、未如实申报年检情况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联合年检各参检部门将按照各自职能依法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2008年7月1日以后出资期限到期且首期出资已经缴付的依法经营、资金紧张无法按期出资的企业,依企业申请继续允许延长出资期限至2010年底。对于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企业成立后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允许其延续至2010年底。
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2月12日下发关于政府关停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69号),规定: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依照原财税字[2000]049号有关规定将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2007年12月31日前购买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出租、转让,不论出租、转让行为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之前或之后的,均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就该购买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2.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于2007年12月31日前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如经营期不少于五年并经税务机关批准已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