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回首2006:成都博讯的股改方案
成都博讯2006年实施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是以“债务豁免+资产注入”作为对价安排的。债务豁免是指成都博讯的原控股股东广东福地科技总公司代其一次性以现金1650万元清偿银行债务。偿债后,福地公司成为成都博讯的债权人。同时,福地公司再豁免该笔债务,作为其取得股份流通权的对价。资产注入则是指福地公司将其所持有的成都博讯6800万股国有股转让给东莞市盈丰油粕工业有限公司。转让完成后,盈丰公司成为博讯的第一大股东。其后,盈丰公司又将其取得股份中的3740万股转让给博讯电子,该转让完成后,博讯电子又成为成都博讯第一大股东。在盈丰公司与博讯电子的股权转让中,盈丰公司出让股权,换入原博讯电子持有的陕西炼石矿业有限公司37.5%的股权。博讯电子原取得陕西炼矿股权的投资成本为3750万元。盈丰公司取得陕西炼矿股权后将其全部投入成都博讯。成为第一大股东的博讯电子为了改造成都博讯,也将自己持有的贵州博信矿业有限公司87.5%的股权注入该公司,博讯电子原取得该股权的投资成本为2625万元。以上两笔股权注入成都博讯时,成都博讯都按照上述投资成本入账,共取得注入资产价值6375万元。综合以上债务豁免金额及两家资源类矿...
回首2006:成都博讯的股改方案
成都博讯2006年实施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是以“债务豁免+资产注入”作为对价安排的。债务豁免是指成都博讯的原控股股东广东福地科技总公司代其一次性以现金1650万元清偿银行债务。偿债后,福地公司成为成都博讯的债权人。同时,福地公司再豁免该笔债务,作为其取得股份流通权的对价。资产注入则是指福地公司将其所持有的成都博讯6800万股国有股转让给东莞市盈丰油粕工业有限公司。转让完成后,盈丰公司成为博讯的第一大股东。其后,盈丰公司又将其取得股份中的3740万股转让给博讯电子,该转让完成后,博讯电子又成为成都博讯第一大股东。在盈丰公司与博讯电子的股权转让中,盈丰公司出让股权,换入原博讯电子持有的陕西炼石矿业有限公司37.5%的股权。博讯电子原取得陕西炼矿股权的投资成本为3750万元。盈丰公司取得陕西炼矿股权后将其全部投入成都博讯。成为第一大股东的博讯电子为了改造成都博讯,也将自己持有的贵州博信矿业有限公司87.5%的股权注入该公司,博讯电子原取得该股权的投资成本为2625万元。以上两笔股权注入成都博讯时,成都博讯都按照上述投资成本入账,共取得注入资产价值6375万元。综合以上债务豁免金额及两家资源类矿产公司的投资成本,本次股改方案,非流通股股东共支付的对价总额为8025万元。成都博讯作为“被改革的对象”,不用支付任何对价,有些许“坐收渔利”的感觉,而且按照当时的会计准则,这些收益被计入资本公积。
武侯地税质疑:是注资还是捐赠
在股改中,成都博讯是受益者,不仅豁免了巨额债务,还得到了优质资产,迎来了发展壮大的转机。其后不久,成都博讯将注册地迁至广东东莞,并更名为广东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就是后来的ST博信。
按照税务管理的要求,公司迁址需要在原注册地做税务注销清算,但清算中原主管税务机关成都市武侯区地税六所却对上述股权分置改革的后果做出了特殊的税务判断。
2009年3月20日,ST博信收到武侯地税六所的通知书,通知该公司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5615060.74元并于3月25日前补缴入库。这是因为该税务机关将成都博讯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作为对价注入公司的资产及债务豁免共计8025万元认定为接受捐赠收入和债务重组收益,应计缴33%的企业所得税。在税务机关看来,非流通股股东作为对价注入公司的资产和豁免的债务都是成都博讯无偿取得,未支付任何代价,属于收益性质,按照所得税法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是顺理成章的。
ST博信当然不愿承担2500多万元的税款,认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规定,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其实该文件很难给ST博信搬来什么救兵,因为它只是豁免了非流通股股东的所得税,而对作为股改载体的上市公司却只字未提。但股权分置改革毕竟是一个集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流通股股东利益于一身的系统工程,其本质是以上市公司股改推动整个证券市场改革。从这个角度来说,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的资本性交易的后果可能会有一部分转嫁给参与股改的上市公司,此时,基于这种交易后果是由股东的资本性交易引起,由上市公司的股东权益变动承担这个后果比用上市公司的利润或者所得承担这个后果更加合适。成都武侯地税六所的税务通知没有站在股权分置改革这个大背景下看待股权交易的实质,而是纠缠于上市公司无偿获取利益这个外在的形式。
笔者认为,非流通股股东将优质资产注入参加股改的上市公司、豁免其承担的债务,其出发点并非是为了让上市公司无偿获利,而是由于上市公司原始资本形成时非流通股股东自身投入不足没有拿到相应的流通权,股改时为了换回流通权而追加的补偿性资本。从这个角度来说,股改时非流通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投入并不是慷慨的解囊相助,而是为了换回自身利益的资本追加。对非流通股股东来说,这属于投资行为,财政部还为此设置了资产类会计科目“股权分置流通权”(新会计准则实施后该科目已并入长期股权投资)。对于上市公司来说,这属于接受股东追加投资,理应作为资本公积处理。会计上有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六大要素,利润要素与所得税法中的“应纳税所得额”概念相对应,收入、费用、资产等要素也可以找到相应的概念。由于常规负债可以通过外部合同和偿还来加以佐证,而权益事项尤其是其中的资本公积,由于税法很少做专门性规定,税务机关往往在不了解会计原理的情况下,将权益事项作为收支事项来理解。比较典型的事例是在企业重组过程中,出于改制需要,国家可能会将一个国有企业的资产无偿划拨给另一个国有企业,会计制度早就注意到这类业务的特殊性,要求划拨双方都作为资本公积变动处理。但是很多税务机关却非要将该类交易解释为一方无偿捐赠发生不得税前扣除的支出,另一方无偿获得捐赠收入需要依法纳税。这样税务处理的后果是追加了企业改革的交易成本,客观上降低了改革效果和改革效率。
国税总局告知书:让股改后不留税收后遗症
2009年3月20日,ST博信向国家税务总局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特别要求其明确上市公司因股改而接受的非流通股股东作为对价注入的资产和豁免的债务是否征收所得税。4月13日,国税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正式告知书回复: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因股改而接受的非流通股股东作为对价注入资产和被非流通股股东豁免的债务,上市公司应增加注册资本或资本公积,不是企业收入,不存在缴纳所得税问题。这实际上已经说明,武侯地税六所的税务通知并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和财税[2005]103号文件的政策本意。
其实,早在2005年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第11条就规定:“妥善处理存在特殊情况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问题。……对于绩差公司,鼓励以注入优质资产、承担债务等作为对价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如果让绩差公司在股改后再背上沉重的所得税包袱,就不能说是鼓励,并且也无助于彻底解决股权分置问题。股改对上市公司而言,注入资产也好,豁免债务也好,都不会直接增加其现金流,而一旦对其收益计税则需要消耗其“真金白银”,这也有悖于所得税上所说的“纳税必要现金”原则。再退一步来说,如果把非流通股股东的行为定性也联系起来考虑,以注入优质资产为例,如果上市公司获得资产视为接受捐赠,那么非流通股股东就是在进行一种非公益性捐赠,这种非公益性捐赠在非流通股股东那里也不能税前列支,因此其注资的税收成本也会同时增加,肯定有碍其参加股改的积极性。国税总局的回复实际上是对股改成果的一种肯定,也是为了避免给股改留下税收后遗症。这个案例也带给我们一个重大启示:国家每一项重大体制改革的出台和落实,都需要及时制定并实施好相应的财务、会计和税收政策,使改革落到实处。
责任编辑 刘莹